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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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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摘要:农村金融是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而农村金融的发展必然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本文从分析当前农村金融生态建设面临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些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生态环境;问题;措施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资金外溢现象严重

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十分突出,农业发展不容乐观,农业的弱质性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业经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的弱质性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农村金融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的特点。农村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贫瘠,这种状况下,农业如果没有一些适当的措施进行补贴,其回报率的低下必将导致该行业的资金外溢。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占有相当份额,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必然将资金从农村通过其上级银行贷放,其在农村吸纳的资金也大部分流出于农村经济循环体系外。资金流动的必然规律作用加上有外流的渠道,导致了我国农村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农村金融运行的整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2.农村法制环境欠佳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要素,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农村金融法》等专门法律规范。法律行政化,,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对欠赖账的个人、企业打击不力,金融债权得不到有力保护。

3.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和服务能力弱化

我国目前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前者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后者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和会组织、私人钱庄等。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活跃,但其缺乏规范性,遭到政府的禁止。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大量撤并在乡镇的营业网点,严重消弱了支农能力,农业发展银行支农职能有限,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等限制了支农作用的发挥,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职能满足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4.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缺失

诚信环境缺失是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当前,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贷款所蕴涵的风险不能进行适时监测;同时,由于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加之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信息不对称、使贷前调查、对企业的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等无法正常进行。

农村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严重损伤了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而依法收贷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现象较为普遍,社会缺乏必要的信用意识,企业缺乏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给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危机。

5.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政策不配套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预农村金融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致使金融机构主题缺乏活力,一切听从行政上的安排,扭曲了农村金融生态自然演化的规律。为维护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限制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致使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金融体系结构被扭曲,自我恢复和调节功能得到破坏。

银行业监管部门从政策上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用于支农,支农信贷资金同样存在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现象,却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政策,这与市场化价值取向不符。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遏制农村资金外流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讲还得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经济活力,增加农民的收入。政府部门应加大支农的财政力度,整合支农资金;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素质。

政府应及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改变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局面。明确对金融机构“三农”信贷投入的激励和补偿机制,以鼓励资金流向农村;改变商业银行吸储上存的储蓄制度,商业银行吸收的农村资金存款应全部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应继续流入城市;改革邮政储蓄制度,形成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继续增加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规模,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构筑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针对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和司法、执法力度。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司法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威严、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提高案件执结率,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服务创新

大力推进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理念和制度的创新,支持能够为中小企业、农户和贫穷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中小银行的发展。

重构农村合作性金融,组建由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入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为入股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4.优化农村社会信用环境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大力培育企业和个人良好的信用意识,推动专业化的社会征信系统的发展,加快建设工商、银行、公安、税务等部门信用信息联网资源。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并通过建立“失信惩治”制度,强化市场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曝光,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营造“讲诚信,重信用”的社会风气。

5.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化建设

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规范政府信用行为,通过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各项社会服务;切实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视作一种产业来扶持,正确处理银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关系,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破坏金融生态,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孟凡杰:“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北方经济》,2007年第1期.

[2]王银枝:“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探讨”,《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2期.

[3]李红:“优化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政策建议”,《农村经济》,2008年第6期.

[4]董岚安文龙:“对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河北金融》,2007年第9期.

[5]胡畔:“关于农村金融生态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年2月(下旬刊).

[6]高伟:“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