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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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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

上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国外银行到国内开设分支机构,并大幅度放宽业务范围,允许非居民到国内金融市场筹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国内外机构的融合和竞争;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自由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放松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此以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史上频繁出现的金融危机,严重地破坏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并对货币政策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做出新的思考。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完全理论引入到对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研究表明:与产品和要素市场相比,金融市场更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均衡的性质以至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使得金融市场的完善性大打折扣。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

具体来说,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另外,非金融部门财务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资产市场价格的急剧下泻会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危机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但以银行领域最为严重,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认。如果银行单单从事资产管理、货币兑换和支付的话,根本不需要对银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由于银行还进行着把非流动资产转化成流动负债,通过监督贷款和信号传递来降低交易成本的活动,所以对银行业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则,金融市场失灵可能会让银行面临恐慌性挤兑。为了平息动荡,中央银行不得不扮演最终支付者的角色,动用国库来稳定局势。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势必要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应当防患于未然,严格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审慎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正确迅速地采取行动。监管人必须承担监管工作中容忍迁就而引发问题的责任。

加快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的特点是高负债,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和各经济实体,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金融业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保持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营的潜在风险。

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体系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

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金[page_break]融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涉及到千家万户,影响面广,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对金融企业的风险必须格外关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能为市场提供信息,以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

内容摘要: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并对货币政策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做出新的思考。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

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国外银行到国内开设分支机构,并大幅度放宽业务范围,允许非居民到国内金融市场筹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国内外机构的融合和竞争;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自由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放松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此以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史上频繁出现的金融危机,严重地破坏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并对货币政策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做出新的思考。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完全理论引入到对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研究表明:与产品和要素市场相比,金融市场更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均衡的性质以至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使得金融市场的完善性大打折扣。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

具体来说,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另外,非金融部门财务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资产市场价格的急剧下泻会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危机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但以银行领域最为严重,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认。如果银行单单从事资产管理、货币兑换和支付的话,根本不需要对银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由于银行还进行着把非流动资产转化成流动负债,通过监督贷款和信号传递来降低交易成本的活动,所以对银行业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则,金融市场失灵可能会让银行面临恐慌性挤兑。为了平息动荡,中央银行不得不扮演最终支付者的角色,动用国库来稳定局势。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势必要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应当防患于未然,严格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审慎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正确迅速地采取行动。监管人必须承担监管工作中容忍迁就而引发问题的责任。

加快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的特点是高负债,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和各经济实体,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金融业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保持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营的潜在风险。

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体系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

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金

□作者: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邹昱

内容摘要: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并对货币政策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做出新的思考。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