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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意义
1,《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提出了推进农村改革的发展的总体思路、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安排,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现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再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充分实现农民对承包土地各项权益。对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正本归源的提导意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现,将有利于农村农民在资金融通活动中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意味着债权的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市场空间也得到拓展。
二、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缺陷的探索
当前,农村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农信社为主及几大专业银行的业务网点构成,其主要的业务是以简单存取贷的资金流转及不动产抵押业务为主,金融工具单一,农业保险面窄小。其次,是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准入过严,现在金融机构网点至镇级居多,至社区和村相对比较少,要实现金融业务服务到社村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从主观上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社村一级经济总量相对较少,经济活动的形式相对单一,经济活动的频率也相对低。广东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情况相对比较好,内地及边远经济落后的地区的情况尤为明显,从现行的金融政策下,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然不愿意做“亏本”的买卖。
2,现在农村村民的投融资能力比较差。一方面受到政策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农民可抵押融资的条件贫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但不包括抵押。即使法律上允许农地可以抵押,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是不愿意抵押的,因为他们怕失去了土地,而金融机构也要看抵押物能否处置、变现,由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作农业,不能改变用途,目前还难于处理变现,金融机构也就不愿意接受农地作为抵押物。
从客观上分析,目前农村的金融体系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村经济和金融规模总量不足,金融工具单一,缺少必要的融资及相关的衍生产品和工具,农业的保险面狭窄。
2,国家对进入农村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过高,过严,不切合农村的实际。对照现代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模式要求偏高。
3,当前国家对农村经济特别是被流转土地的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农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农村资产定价的公式(准则)等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4,国家对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缺少必要的规定。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必然以自身经济利益为于归,必然会影响对农村金融业的投入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5,目前国家对农村的保险业监管不足,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未能很好地为农村服务,为农民服务,有效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保险的范围、涉及的面相对较窄。
6,国家对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扶持政策还不足够。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这些虽然都有助于农村金融改革获得实质性加快,但仍然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的支持。
三、构筑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机制
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关系到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我们必须要以创新的思维,结合农村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国家政策推动与市场力量相组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要继续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限制和监管。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继续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如:农村项目发展基金等私人资本进入农业信贷领域,参与市场竟争。调整监管方式,按不同资本进入状态不同,分层次建立监管机制。
2,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把村级经济的闲置资金或资本与民间资本相结合,组建村级信贷机构或银行,按投资比较分享收益及承担风险,定向借贷给农民发展农业。这个机构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共同监管,按照商业金融机构模式进行营运,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村级经济资产的升值,免盲目投资,造成资产的流失。如:塘厦镇大坪社区,出售土地的收益,除按国家规定改善社区的人居环境外,在扩大集体和发展经济方面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市场经济风云变幻,投资经营性项目,风险较大,难以保证资产的增值和补值,只好建厂房搞租赁经济,在金融海啸下,也显得鲢危机重重。另一方面,同属区域内的农民发展项目,其经济实力,个人诚信等诸方面都会比较清楚,存在的风险也相对较低。同时也缓解农民发展项目融资难的矛盾。
3,通过发挥财政、税收的杠杆政策,把增大农村的金融供给,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与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紧密结合起来,吸取美国早期圈印第安人土地的教训,防止出现政府过分动员“城市资本下农村”,让土地的流转遵循经济规律,让农民自已自然流转。
4,国家要尽快制定土地流转的规则,价格定制的准则,规范土地流转的行为,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持土地被流转农民的切身利益,防止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5,建立电子化农民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倡导诚信,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奖惩机制,为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和风险定价等发挥作用,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6,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出台后,明确了提速农村金融业的发展,致力于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从目前情况来看,政府还应在以下几方面增加配套的政策:
(1),农村小企业贷款指导性意见;
(2),农民小额贷款指导性意见或规定;
(3),允许村镇银行、信贷机构及农村互助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4),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对于构建农村主导产业项目给予资金上的补贴;
(5),减免农村小额金融信贷机构的营业税;
(6),扩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面。
(7),允许村镇经济合作组织对农业发展专项发行债券。
7,推动农业与金融业相结合,发展以农业为载体的金融衍生产品。改变过去村乡经济以“租赁”为主的单一经济模式,以市场的力量推动农业的发展,把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成为农业强国。
构筑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紧紧围绕着如何改变农村经济增长的方式,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增加农民的收入,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积极开创转型发展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