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我国金融工具会计问题论文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金融风险管理理念和实践的提升,大大加快了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创新的步伐,促使企业的经营和投资环境发生极为深刻的变化。但是,相对于金融工具创新速度,金融工具会计创新显得跟不上节拍。这不单表现在金融工具会计实务创新不够,还表现在金融工具会计理论亟待突破。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金融市场,随着我国加入WTO脚步的加快,这种影响将会越来越显现出来,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在内的金融创新将不再只是理论界的话题。从这个角度讲,在我国会计界着手开展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发展的现状及其评价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学者一直注意跟踪国际上金融工具会计研究的最新进展,适时地翻译介绍与金融工具会计有关的会计准则和其他重要研究成果,为国外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成果在我国的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针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创新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出,如确认原则、计量原则、会计基本假定、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等,我国的会计学者们独立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比如,认为应对传统的实现原则加以修正或重新解释;认为应改进财务报表的结构,将资产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或在现有基本报表基础上增加有关金融工具信息的报表;并且认为,应将这些方面的建议,在修改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时考虑进去。不容置疑,这些见解和建议是很有价值的,丰富了我国会计理论,同时也有助于将来修订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概念框架。但同时也应该承认,由于我国金融工具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交易还没有达到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水平和规模,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会计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研究也需要“创新”。回过头来考察一下我国会计制度对金融工具会计所作的规定。就基本金融工具而言,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股票等,现有会计制度对其有较多较详细的规定。但存在一些需要补充之处。以应收账款包括贷款会计为例。目前,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贷款转让,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转股,一般工商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都是目前会计制度中尚没有规范或虽有规范但不太明确的地方。从概念上讲,这些问题涉及到金融资产转让,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应确认为销售交易还是融资交易;转让的应收账款价值如何确定有没有考虑过缩水因素;如果属于销售交易,那么转让损益又如何确认和计量,等等。
就衍生金融工具而言,我国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其所作的规范还有值得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这里所指的修改或补充并不是指超前地规范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而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作修改或补充。比如,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虽然对此已有相关的会计制度对其加以规范,但规范本身的做法似乎值得再商榷。再比如,期货合约的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是否考虑将其纳入表内核算和反映。另外,由于规避风险的需要,我国境内的一些商业银行或从事大宗涉外业务的工商企业往往通过银行,一般都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以防范汇率或利率的不利变化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现行的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这种业务作出规范。各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反映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的则不纳入表内核算仅作为表外业务反映,还有的根本就不反映。无论从信息反映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角度考虑,还是从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看,均有必要从会计制度上对这方面的业务进行统一、规范。
二、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总体设想
(一)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
今天,对许多人来说,“金融工具”已不再是一个新奇而陌生的字眼,金融工具会计也不再让人觉得离我们很远。金融工具确实已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金融工具会计也需要我们去面对和探索。但是,在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时,切不可忽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以为可以把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金融工具会计理论和方法简单地“移植”到我国。我们需要做的,是适应中国金融工具创新的进程,逐步地修订和完善相关的会计规范。当然,强调循序渐进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教条地等某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已完全定型才来考虑其会计规范问题。事实上,合理的会计规范,对于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发展,有时往往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尤其如此。国际经验已经表明,为了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立法往往应适当在先。单就会计而言,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指出的那样,有关套期活动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出台,将更有利于企业利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防范。
2.国际化原则
在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的前提下,发展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还应遵循国际化原则。这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要求会计国际协调的原则是一致的。发达国家金融工具创新较我国先行若干年,经历过许多曲折,相关的会计规范也经历或仍在经历创新,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不少成熟的做法已逐渐为多数国家效仿,演变成为国际通用做法。此外,就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大多数并不存在地区或国家差别,比如,中国的小麦期货合约在设计、交易和交割等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小麦期货合约并没有本质区别。从这种意义上,在建立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时,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加以吸收和利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缩小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
(二)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理论准备
1.加强对我国会计概念框架研究
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符合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应了当时会计改革的需要。但是,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明显的,有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所有关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的争论,最终都将落脚到一些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比如,资产到底应如何进行界定,它有什么最基本的特征;负债的内涵是什么,它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与业主权益有什么本质区别;收益的内涵是什么,它最基本特征是什么;资产、负债和收益的确认原则是什么,在财务报表上应如何列报,等等。有些概念和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已很清楚,没有深入探究的必要。可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往往并不是那么简单。比如负债的概念,目前的流行的提法是,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如果现时义务是法定义务,那么判断起来要相对容易一些。企业要将其确认也很容易如果其他确认条件也符合的话。但是,如果现时义务是推定义务,那么问题可能要复杂的多。首先,推定义务指什么?在概念上并不容易界定;即使能够界定,在实务中也并不好运用。然而,恰恰是这样的一些概念问题,与金融工具的确认非常相关。再比如实现原则,传统意义上,收益的确认通常是以实现作为确认基础。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期末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算不算已实现?如果不算,那么潜在的理由是什么?此时,报表上应如何反映这些“未实现”的收益?如果算,那么潜在的理由又是什么?此时,报表上又如何将其反映?我曾专门就有关金融工具计量的问题作过讨论。结论是,基本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应确认为收益。如果将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也认同这种做法,则有一个与现存概念框架协调或对现行概念框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问题。总之,无论是出于建立金融工具会计的需要,还是进行其他会计规范,都需要对会计的基本概念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当然,强调对基本会计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并不是说现在就应修改基本准则。相反,我们只有结合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进程,并作了充分的理论研究之后,才有可能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国会计概念框架体系。2.深入细致地研究国外金融工具会计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原因
建立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应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或国际惯例,但不是简单地“移植”。当前,对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要十分注重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同时,由于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又是在一些发达国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协调形成的,因此,还应注重对具体国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研究,尤其是美国FASB公布的一些相关会计准则。事实上,如果不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要清楚地理解国际会计准则几乎是不可能的,至少现在的情况就是如此。
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外,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并取得了有益的成果。尽管它们的准则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仍各具特色,其中尤以美国和英国的相关准则更趋突出。以美国准则为例,最初是通过制定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52来规范外币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接下来又了规范期货会计处理的SFAS80,再就是后来的SFAS105、SFAS107、SFAS119和SFAS133.这其中的变迁,隐含着复杂的背景。无疑,要了解美国今天的金融工具会计,就必须对此有充分的了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地做到“洋为中用”。
目前,IASC集中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有专长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金融工具会计研究。对此,我们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力争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进去。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较深入地了解其中的背景和原因,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参与来表达我们在金融工具会计国际协调方面的主张。
3.研究影响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建立的各种因素
影响金融工具会计建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经济要素市场的健全程度、汇率和利率管理体制、企业制度的创新等。虽然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与金融工具会计的建立没有直接关系,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最终将影响到金融工具创新。经济要素市场,尤其是与市场价格有关的要素市场的健全和完善,对金融工具会计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统一、有效的市场的形成,才有可能获得及时、可靠的价格信息,从而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提供保证。
汇率和利率管理体制对金融工具会计虽然也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它却与金融工具创新具有十分紧密的关联。我国现阶段的利率和汇率管理体制,是金融工具创新动力不足的潜在原因之一。但人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经济要进一步发展,要溶入国际经济潮流,要加入WTO,必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资本市场,改革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并逐步地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货币可自由兑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要成为经济强国,必须要有现代化金融,从而必须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其中,金融工具的创新是整个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之一。
企业制度的创新,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建立也具有间接的影响。只有企业制度创新,才能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也只有这样,企业才有内在动力来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从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讲,也才会关注并要求企业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尤其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金融工具会计的作用和目的也才能由此发挥出来。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应对金融工具会计的建立施加更多影响。
总之,要建立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应注意研究影响金融工具创新环境的因素,以及财务报表编报者和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内在要求。
(三)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现实选择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工具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1990年以来出现过的一些衍生金融工具因为条件不成熟而退出了市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就无所作为。本文认为,在金融工具会计领域,可以并且应该做的事情是非常多的。
1.重新审视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
从概念上讲,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并不是金融工具会计的代名词,金融工具也不只是金融性企业的“专利”。但是,在我国,现实情况是金融性企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是金融工具的主要使用者和金融工具交易的参与者,这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均由金融性会计制度来规范。现行的《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是199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时间已过去近7年。在过去的时间里,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体制改革已发生重大的变化,金融性企业的业务创新不少,甚至成为其重要业务;同时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单就商业银行而言,技术手段的创新带来的金融工具业务的创新,已使暂时作为“表外”的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而这些均是现行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所未曾重点规范的。目前的这些表外业务,一方面在为商业银行赚取利润,另一方面也给银行带来潜在的重大风险。无论从风险管理,还是从增加信息透明度,或从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角度看,都是值得关注的。
从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也值得重新审视。原因在于,保险企业和证券公司已单独存在新的会计制度,剩下的只有商业银行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性会计制度过多地考虑了普遍适用性,使得其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规范作用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有自己的一套会计科目相当于会计制度,使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对其形同虚设。此外,这些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之间还有许多不一致之处。比如,有些涉外业务比较多的商业银行,其对国际结算的核算,要比其他银行的规定细致的多。单个银行内上下核算方法应一致,此银行与彼银行之间的核算方法在重要方面也应一致。这对于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可比性,都是非常重要的。要防范金融风险,做到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是基本要求之一。
总之,本文认为,应对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作彻底修订,建立统一的、单独的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具体地讲,应结合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对那些已不合适的规定予以删除或修改,同时根据创新或新增业务,充实核算规范的内容。要具体分析存在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力求将其纳入表内核算。在目前还无法做到对衍生金融工具作出系统规范之前,可以偏重运用稳健原则,如对一些或有事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计提准备作为负债处理。应要求商业银行对其他金融性企业也是如此提供较为详细的金融工具信息,特别是与风险的存在性、风险估计及其管理方面的信息。
(2)相关会计问题
泛泛地讲,股票指数期货会计与商品期货会计并无多大区别。但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属于金融期货的范畴,而且完全以现金结算,因此,在核算方面仍有别于商品期货。仅就计量而言,本文认为,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且期末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为使相关的报表信息更为充分和完整,除要求表内核算之外,还应要求作详细的披露。在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于我国建立之初,情况更是如此。
5.着手研究股票期权会计
(1)股票期权概述
股票期权stockoption,属于期权的一种,也即以股票为标的物的期权。比如,允许某人以确定价格在确定期限内购入一定数量股票的期权,就属于股票期权。我国股票市场建立初期使用过的认股权证,就相当于股票期权。
今天,当有人提起股票期权的时候,其往往与公司管理层的报酬联系在一起。激起这层浪花的可能要算《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武汉国资公司年薪设计出新举:上市公司老总获期权报酬》这则报道。事实上,早在1997年我国境内就出现了首家实行股票期权制的国有企业——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如果将范围扩展到香港,那么时间还要往前推。1994年,联想集团拥有68%股权的联想香港公司,就已按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股票期权计划。根据该公司的披露,公司于1998年9月30日授予6位执董,在未来10年内以每股1.122港元的价格,购买总额达820万股的认股期权。
从概念上讲,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目前正在实行的股票期权制度,指的是旨在激发和调动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能动性,以提高上市公司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益的一种激励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以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但未上市流通的普通股股票认购权作为对公司高层高级管理人员“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无偿但有条件地分配或奖励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公司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比如,武汉国资公司的现行做法是,将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收入分为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均收入三部分。其中,对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风险收入,国资公司将其中的30%以现金方式当年兑付,其余的70%转化为股票期权。股票的获取由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的一个月的股票均价购入,期权按每隔一年返还30%的方式向企业法人代表支付。期权到期前,股票由国资公司代管并由国资公司行使表决权。未到期股票虽然不能上市流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所有者仍享有分红、增配股的权利。显然,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很好,股票期权到期兑付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高的报酬。
早在70年代股票期权机制就出现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据统计,在《财富》排名的前1000家美国公司中,已有90%以上推行了股票期权。应该指出的是,国外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不只限于股票期权比如,获得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等。单就股票期权而言,由于市场环境和法律的不同,在具体操作上,美国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比如,股票期权的设计、雇员在获得股票期权时是否需要支付期权费目前,有些美国上市公司开始要求支付这种费用、股票期权机制是否只限于上市公司适用有些美国非上市公司也可使用股票期权计划等。
股票期权机制要普遍地在我国的企业采用,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从宏观角度讲,目前的公司股权结构、法人治理机构,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股权变动和证券市场有效性等因素对这种机制的采用有较大影响。从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讲,公司业绩的衡量、执行价格的确定原则等等,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
(2)相关会计问题
股票期权会计是十分复杂而又极富争议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个领域的权威会计指南要数美国FASB于1995年10月的SFAS123“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的会计处理”,以及1972年由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的APBNo25“发行给雇员的股票的会计处理”。
SFAS123是在APBNo.25的基础上制定的。1984年3月距离最后SFAS123约12年,鉴于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业务的创新,以及各界对APBNo.25的微言,FASB决定立项重新考虑有关以股票为基础补偿的会计处理问题。FASB提出的主要主张是,应以公允价值来确定补偿成本compensationcost,其不同于以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基础来确定补偿成本。但这些主张受到极大的挑战,以致于FASB后来不得不做出妥协,作出鼓励而不是要求企业运用公允价值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允许企业仍选择内在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会计涉及的问题,首先是要不要将其在表内核算。有人认为,这无需在表内核算,只需在表外披露就可以了。如果衍生金融工具均需纳入表内核算,那么股票期权纳入表内核算是不容争议的。接下来的问题至少有三个,补偿费用应于何时确定?怎么确定?补偿费用应分摊至那些期间?等等。
补偿费用,通常理解为公司接受雇员的劳务而需支付的补偿金额仅针对股票期权而言。关于何时确定补偿费用,至少存在几个日期,比如期权给予日即雇员获得股票期权的日期、期权既得日即期权可行使之日或期权行使日。有观点认为,期权既得日合适。原因在于,在期权既得日,雇员已可履行期权合约,且公司负有按行使价发行股份的义务。也有人认为,期权行使日合适。因为只有在期权行使日才能决定雇员服务的最后价值,也就是说,转移现金或股票给员工的承诺,只是一项或有负债,其只有到行使日才能确知其金额。当然,还有人认为,期权给予日合适。因为公司在这个日期已不能将相关股份挪作他用。超级秘书网
SFAS123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补偿费用应于期权给予日确定;APBNo.25则认为,补偿费用应于计量日确定。何为计量日?其通常指单个雇员有权认购的股数以及期权或行使价格均知道的第一天。对于许多的股票期权计划,计量日通常是期权给予日;而对另一些股票期权计划,计量日通常为行使日。本文认为,以股票期权给予日作为股票补偿费用确定日,相对要合理一些。因为,从这个日期起,相关的雇员就获得了行使期权的权利,相对应的这部分股票,企业是不能随意处置的,而且雇员也因为这个权利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务。
关于补偿费用的确定,有观点认为,补偿费用应以企业从雇员获得的劳务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也有观点认为,补偿费用应以雇员因获得期权而不直接接受现金所放弃的现金来确定;还有观点认为,只有给予日股票期权的市价与行使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唯一客观且可验证的金额,因而应用于确定补偿费用。
SFAS123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补偿费用应以报酬award的价值为基础计量。实际确定是很复杂的,通常先要计算单个期权的价值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再计算预期给予vest的期权数,然后确定补偿费用金额。APBNo.25则认为,补偿费用应以计量日股票市价超过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的差额来计算。显然,APBNo.25要求的方法要简化得多。本文认为,从会计信息相关性角度考虑,SFAS123要求的方法要强于APBNo.25所要求的方法。问题在于,如此复杂的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对于广大的、缺乏期权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说,这种相关性是否也会受到损害,值得研究。
关于补偿费用,SFAS123认为,应于服务期间摊销;APBNo.25也是这么要求的。不过,雇员的服务期间如何确定?最容易让人想到的便是股票期权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10年。这个时限固然易取,问题是,其是否过长,值得研究。
正如前已提到的那样,我国的股票期权机制的普遍采用,受到许多相关因素的制约。对应地,对股票期权的会计核算和反映,本文认为,目前以表外充分披露为好;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是否纳入表内核算,以及如何核算。关于后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应做的,恐怕应是先研究清楚国外是怎么做的,为将来有所借鉴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