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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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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改革

目前我国的会计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预算会计指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企业会计经一系列改革已经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相协调,而预算会计目前实行的是1998年实施的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内的预算会计制度。我国目前政府会计体系仍沿用原来的预算会计管理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预算会计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而根本的变化,原有的预算会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建立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三足鼎立”的会计体系模式是现实的选择[1]。本文重点探讨和研究政府会计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政府会计面临的挑战

(一)会计的体系不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尽管对预算会计管理体系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正式规范的标准体系,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等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客观上要求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统筹考虑,构建一体化政府会计。只有明确了预算会计的分类,才可以明确各个类别会计核算的目的,根据其活动目的考虑其会计核算的特点加以规范,以充分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二)核算的内容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政府职能的转换强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受人民之托,用人民的资金,来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包括对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而这些都离不开政府会计的改革和政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科学、合理和完整的会计信息,而信息是由政府会计核算的内容所提供的完整准确的数据所支撑。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实质上只是财政收支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是财政收支活动,没有覆盖全部会计要素,特别是在诸如固定资产和长期负债核算和管理方面有明显不足。政府的固定资产只由行政单位会计记录,各级政府的财政总决算并不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对长期负债以及其他政府债务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核算。所以政府会计核算的内容,不能全面地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整个财务状况,越来越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三)核算的基础不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会计只确认实际收到现金或付出现金的交易事项,能如实反映预算收支结果。但是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的局限性逐渐凸现。如:

1.不能反映那些跨年度的大宗采购项目、当期虽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部分资金,从而会导致预算资金结余不实;

2.往往会混淆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使这些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失控;

3.不能揭示未来的承诺、担保和其他因素形成的或有负债,政府潜伏的隐性负债和财政危机也会被掩盖[2]。

(四)会计财务报告不能满足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需要

政府财务报告应关注整个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绩效,应完整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现金流量,有助于解脱政府公共受托责任,满足人民大众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政府财务报告与政府预算不同,政府预算反映当年预算收支的现金流量情况,政府财务报告不仅反映预算收支,还要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不仅反映当年预算政策的执行结果,还反映以往决策累计的财务效应,是政府决策和公众了解政府绩效的重要信息来源。我国目前政府会计财务报告过分强调以预算管理为中心,只侧重预算会计信息的披露而忽视了政府会计涉及的其他重要内容。如:政府的受托责任;长期资产和长期债务的计量等问题,因而远不能满足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需要。

二、政府会计改革的几点设想

(一)明确政府会计体系、制定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

我国一直以来没有区分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根据我国预算会计所具有的特征,我国的预算会计不仅不是政府会计,甚至还不是完全的预算会计,充其量只是反映预算资金流转过程的预算执行会计。与西方国家的预算会计相比,我国的预算会计还不够完整,与西方国家的政府会计相比,差距更大,可以说我国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因此,从预算会计拓展为政府会计,不仅是改变名称的问题,而首先是转变整个预算会计观念的问题[3]。随着我国政府会计的建立和完善,其会计规范必将从制度模式逐步向准则模式转变。因此明确政府会计体系,并制定出一套结构科学、内容完整、先后有序、概念统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会计准则是政府会计改革的基础。(二)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1.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总体设计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政府会计领域,推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国家还是少数,大多数国家在政府会计改革上都是循序渐进地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4]。借鉴西方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转型时期,还没有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加之政府会计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因而,决定了现阶段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总体设计应该是:初级阶段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对某些特定业务则偏向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如:预算支出中的退休养老金;政府采购中跨年度资本性支出,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等;改革中期随着政府会计体系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规范,扩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范围,直到最后实行完全统一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2.政府会计特定业务权责发生制的改革

(1)固定资产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改革

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进行资本化,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持续经营的假设进行分期确认和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建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样才能在成本中体现出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及现有的生产能力,同时保留在账面上的一些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能够得以及时处理,从而使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2)社会保障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改革

对于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政府财政应按权责发生制预算要求、社会保障需求本期应分担的经济责任列入年度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对未来社会保障需求应负担的经济责任,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报当年支出。

(3)长期负债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改革

对政府长期负债的会计核算方面,建议对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分别处理。对直接长期债务,如:政府直接借入的各类债务等,建立还贷准备金,核算分摊的长期债务,并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利息进行分期核算,从而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并全面反映政府财政债务的真实情况;对或有债务,如: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等,参照企业或有负债处理原则,增设“预计负债”科目核算,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预计负债”并在报表中列支。

(三)扩大政府会计核算内容、完善财务报告体系

目前,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问题,已日渐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政府是一个社会管理机构,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实体,承担着人民交付的财务管理职责。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内容既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更不能提供全面、完整反映一级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政府会计财务报告,因此,为了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应在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扩大政府会计核算内容、完善财务报告体系,如:增加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的核算内容,并提供实际执行与计划、预算比较信息,并通过财务报表附注提供大量重要财务信息(如或有负债的说明等),以便对政府业绩进行正确的界定和评价。

[参考文献]

[1]陈穗红、石英华《美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特点与我国政府会计基础改革问题研究》2005年5月18日

[2]章江益《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会计的特色》中国财经报

2003-05-16

[3]李建发《论改进我国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会计研究2001年第6期

[4]刘玉廷《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若干问题》会计研究200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