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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高校核算的实际出发,对目前高校会计核算从新的角度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199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已经10年。10年以来高校会计核算新生业务不断增多,现有的会计核算模式已明显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高校会计核算应转变观念,拓宽视野,合理创新。
一、会计核算基础应引入权责发生制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随着高校新业务的增多,收付实现制作为高校会计核算的基础已明显凸现出许多局限性。收付实现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定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基准,但对于高校工程款、设备款等大额款项采用分期付款,或按合同规定在采购完成后要保留一部分余款(如质保金)留待以后支付,以及会计期末应付未付的款项如必须在当年决算中列支,但由于拨款时间太晚而不能及时支付的款项等。运用收付实现制根本无法对复杂多样的新业务进行客观恰当的处理,而引入权责发生制,此类问题便会迎刃而解。权责发生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以权利和义务(责任)是否在本期实际发生为标准,而不管其款项是否在本期收到或支付。运用权责发生制,可对上述业务作如下处理:业务在发生时按总金额借记支出类科目,将应付金额贷记“应付及暂存款”,在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及暂存款”,贷记“银行存款”。
二、重视无形资产的核算
高校的无形资产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高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比较高,如:数据库使用费、数字资源、数字图书馆、应用软件、教学软件等;二是高校的科研成果,其中有许多科研成果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三是高校的“商誉”,校名特别是那些百年名校,由于文化沉淀丰厚,其学术水平、师资队伍、学生素质以及管理水平等因素都集中体现在校名上。
高等学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在财务管理与实务中一直处于薄弱环节甚至许多高校都未设置“无形资产”科目。对于第一类无形资产,有些高校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显然有悖于无形资产的特征与核算原则;对于第二、第三类无形资产,无论在管理上还是会计核算上几乎是一片空白。随着高校无形资产的日益增多,高校应充分重视无形资产的核算,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比例,客观公正地核算无形资产,使无形资产核算走到正常有序的轨道上。
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
长期以来,高校固定资产的核算固有着一种模式,在发生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与减值准备。.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采用上述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固然简便易行,容易操作,但随着高校的蓬勃及迅速扩张,高校固定资产成倍增长,现有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1.固定资产在形成时一次计入支出科目,从账面上体现不出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2.高校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磨损、损坏等)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以及其它原因,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这种减值如果不予以确认,必将导致虚增资产的价值。
建议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增加“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高校应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计提时折旧借记“固定基金”,贷记“累计折旧”;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对存在发生减值迹像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减值”。
对高校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可能会使会计核算工作量加大,实际操作比较繁琐。但是采用这种核算方法可保证高校净资产的真实性。
四、“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困惑
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结转自筹基建”为支出类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但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很多困惑:1.核算内容与科目性质不符。既然此科目为支出类科目,那么基建工程的每一笔支出都应该在该科目反映,但是实际操作中其实往往是以分期拨付工程款的形式转给基建。2.未真实反映工程的完工程度。高校的大多数基建支出都是陆续投入,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特别是对于那些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如果只有等到基建项目完工、资产交付使用时,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就不能真实反映此项工程的完工程度。3.不便于固定资产价值结转。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年终将其余额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本科目无余额。对于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由于“结转自筹基建”已在年终结转,势必会影响固定资产价值结转。
因此建议增加“在建工程”科目。在拨付每一笔工程款时首先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固定基金”;在工程完工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即便工程项目跨年度完成,即便“结转自筹基建”在年终结转,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或期末余额便可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不会影响到固定资产价值的结转。
五、增设“以前年度结余调整”会计科目
高校年终决算后,往往会发现有调整事项及涉及结余的会计差错。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年终结账后,如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加以说明。
高校年终结账程序及事业基金的形成过程:第一步将收入与支出分别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第二步应将当年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全部结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账后,“事业结余”科目无余额。第三步“结余分配”科目下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可分配结余;提取专用基金;结转事业基金。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通过高校年终结账程序不难发现,对于高校年终决算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及会计差错直接通过“事业基金”进行调整,无形之中影响了“结余分配”。
高校能否参照会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增设一个会计科目“以前年度结余调整”。在发生调整事项及会计差错时,应先通过“以前年度结余调整”科目核算,然后将其转入“结余分配”,最后再结转至“事业基金”。这样做既可以规范会计处理又便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