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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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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

从宏观的角度看,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会计信息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信贷决策,对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评价,政府对微观企业的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廉政建设等都密切相关。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不仅影响到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投资者、债权人等群体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失真现象却大量存在。从会计失真现象产生伊始,人们责备的目光就投向了属于企业管理体系组成部分的会计工作以及用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本身。新《会计法》颁布实施以来,财政部加大了会计改革的步伐和力度,适时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并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进行实质,陛修订。这些重大举措,尤其是“八项减值准备”政策,对于抑制盈余操纵等会计造假极具威慑力。

然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制定者和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却未能根本扭转会计信息失真的局面,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去反思造成上市公司会计失真这一顽症的其他原因,以便“对症下药”。本文拟从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营者行为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上市公司经营者行为影响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企业经营者行为:决定和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外界因素”

会计信息质量取决于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标准”(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准则、制度等)作用于行为客体(会计对象)的理性行为过程,当会计为主体选择严格执行“会计标准”的行为(下称“坚持原则”)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是全真的会计信息;反之(下称“放弃原则”)则是失真的会计信息。这种由会计行为主体基于最大化自己期望效用函数的目的和动机而选择符合个人理性的行为所造成的信息失真,称为理性失真。

会计行为主体既非“企业价值”的创造者,又非剩余索取权的分享者,即使偏离或拒绝执行“会计标准”能使自己受益,但由此而获取的额外收益也远远不足以弥补由此而带来的潜在风险,因而其理性选择必然是“坚持原则”,而没有任何的愿望和动机促使他改弦易辙,另择“放弃原则”的行为,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并没有对他本人的个人效用带来丝毫的增加,是非理性的。

既然“放弃原则”的行为不能由会计行为主体自身“自生”,那么就必然通过其他“外界因素”作用与影响企业会计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来实现。问题的关键是,是什么样的“外界因素”,以及以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作用与影响企业会计行为的选择呢?

我们知道,会计的根本目的就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企业经营者等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从根本上说,会计提供的信息是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决定的,因而作用与影响企业会计行为选择的“外界因素”应存在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之中,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各行为主体对“需要”的依赖程度(利害关系)不尽相同,也就决定了其作用与影响会计行为的欲望各不相同,但最终真正能够成为作用与影响企业会计行为选择的“外界因素”,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该行为为主体的理性选择必须是“放弃原则”,也即他采取这种行为对其带来的现实好处应大于为此付出的代价,符合成本收益原则;(2)该行为主体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和办法将这种行为“传导”给会计行为主体,并对会计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施加影响,从而改变其选择的结果由“坚持原则”为“放弃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在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企业经营者是同时具备上述两个“传导”条件的唯一行为主体。因此,企业经营者行为乃是决定和影响会计行为主体“放弃原则”的“外界同素”。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经营者造假行为的根源——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

(一)信息不相称。企业是社会公众合作投资的一个具体项目,它是股东、管理者、职工、债权人、供货商、购货商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一系列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契约区别于其他市场契约的特征所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人力资源所有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力资源所有者(统称为“经营者”),另一类是负责执行决策的人力资源所有者(简称为“生产者”),一般来讲,经营者需要对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作出反应,而这一反应对企业的生存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而经营者比生产者更重要,而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在现代公司中,股东把公司的经营活动交给职业经营者承担,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主体,尤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就产生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以经营者忠实地服务于所有者为前提的。事实上,经营者作为人不仅有自己的利益,而且追求自己效用的最大化;经营者的利益目标不仅通常与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不相一致,而且只有在有利于自己的时候才会顾及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并且,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营者可以利用私人信息优势争取机会主义行为谋求个人利益,在双方缔约前,经营者知道自己的态度和能力,但所有者却不知道,这便是“逆向选择”问题;在双方缔约后,经营者知道自己是否尽了力在按所有者的利益进行谋划和决策,但所有者却不知道,因为不可观察和证实,即便可以,成本也高得不可接受,这便是“道德风险”问题。另外,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结果所负责任的不对等性,使得经营者有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争取风险过度的行为,导致所有者利益受损,因为经营者对于经营不善导致的恶劣后果所能承担的责任毕竟有限,与所有者资产相比是十分不对称的。企业一旦破产他至多负行政责任,名誉责任,不可能负财产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在签订的契约中不可能预料到未来所有的情况,也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责任,不完备的契约为经营者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契约中,利润指标是衡量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一个主要指标,经营者可能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股东的利益,有意发出误导的信息,或者隐瞒他所掌握的信息,尤其是在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经营者只能通过财务造假来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

(二)内部人控制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内部人控制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内部人(经营者)虽然事实上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但却不持有或很少持有该企业的股份,不是该企业法律上的所有者。从广义上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问题,它存在于各国的现代公司中。从狭义上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又是针对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特有的情况提出的。在这些处于转轨时期的国家中,问题具有了自己的特殊性,其特点是在政治上发生突然的转折,一时间出现了“权力真空”,企业内部人得以扩大自己的权力。这样的问题与其说是问题,还不如说成是委托问题。我国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的缺陷。有相当多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营层是由原企业的原班管理人员组成,由于缺乏对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任免等个体规定,董事会往往滑向内部人而难以起到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其次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多部门的管理,缺乏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的专职部门。最根本的原因是初始委托人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相匹配导致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激励不足,缺乏监督的动力。另外,股东又不能“用脚投票”和转让股权行使退出权。这样,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主要是经营者)手中,内部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如过分的在职消费,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使用的低效率,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工资奖金和集体福利增长过快,大量拖欠债务甚至严重亏损。我国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出在委托人方面,但却为经营者行为失控提供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