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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务会计是法学和会计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综合学科,法务会计人才是我国目前比较紧缺的人才。笔者认为,应该针对法务会计人才所需要的素质要求,加快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合格的法务会计人才。
现代“法务会计”从历史渊源看,最早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一专业名词和服务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理论界对“法务会计”概念与实务的研究,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但由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受到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业务手段的局限,只有借助于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熟知相关司法程序和要求的专业人员,即依靠“法务会计”人员来完成案件的调查、侦破、鉴定等工作;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我国的法务会计是指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它应是一门应用科学,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科,也被认为是法庭科学的分支。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未决问题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最大的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法务会计通过对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他们了解和解决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财务金额方面的损失。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不难看出,法务会计所关注的问题是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法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对经济案件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提供相关的证据。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法务会计人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观念的强化要求会计领域与法律领域的沟通。市场经济通过法律调节经济活动,而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审计相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和经济运行过程日益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与此同时,违法违纪、经济犯罪案件也在急剧增多。在客观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社会越来越需要更多的法务会计人才。
虽然法务会计人员的称呼不一致,根据其定义可知法务会计人才主要存在于我国三大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首先,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法务会计,一方面要促使本单位的财务行为、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交涉,以维护本单位的正当权益。同时法务会计能帮助企事业管理部门强化单位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其次,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一大批专业胜任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他们也担当了法务会计的角色。另外一些社会中介服务结构,如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也需要法务会计人才来处理受托业务中的经济问题所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最后,是司法机关的法务会计人员,如公安部门的经济侦察、反贪部门的会审人员等;包括从事司法会计的人员。其中,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通过收集会计资料证据,鉴别判定会计问题,以便划清案件的经济责任,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二)会计、审计知识本身的专业局限性促使法务会计的发展
1.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在国际和我国会计界,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及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的社会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也使得有关部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世界各国不仅强化了对经济活动监管的力度,同时也颁布了成倍于前几年的会计规范,力求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然而,不管各国政府做了多大的努力,面对经济过程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使得具有控制与反映作用的会计日渐乏力。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需要依照相应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而不简单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再如会计在进行核算时遵循了相应会计原则,但计算纳税时却应按照税收法律规定进行,因此在披露纳税信息时应结合会计和税法两方面的规定。
2.会计政策的灵活性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造成会计资料证明力度的乏力。会计信息最终通过会计资料这种载体来反映,而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任何一类法律对经济行为和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证明。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的证据;但仅依靠会计资料却不能发现虚假出资的事实。同时,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如会计在计算折旧、存货计价等处理时,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其核算结果往往不同。
3.外部审计功能的弱化。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和内部舞弊以及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的失误,会加大企业破产的可能。作为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他们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提前告知报表的使用者,但注册会计师却认为,他们一般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承担责任,难于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为了减小审计本身功能的弱点,这就需要有一种更为独特的调查方式,以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来予以解释;而法务会计正是这种独立身份的代言人。
(三)司法实践要求法务会计介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需要利用财务会计资料作为证据;而证据的收集、鉴定、出庭质证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参与。现在,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特别是随着《会计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性更促使大部分会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认识到,必须有既精通会计又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的专门人才,才能确定与胜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的经济业务。因此需要更多的熟悉法律、掌握会计的法务会计人才。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素质要求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即是法务会计人才的素质要求。从学科研究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当属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学科,是会计学的一个新的、令人瞩目的成长点;从实际工作看,它既是会计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又是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的问题;从专业人才看,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不仅是我国法律,还应包括有关国际法,相关国家有关法律),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专业、跨领域人才。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就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专业业务素质要求
同时作为法学和会计学的分支,法务会计必然涉及到会计学与法学方面的知识。如会计、财务、财务管理、审计方面的知识以及法律知识、证据规则、司法鉴定等知识,同时还要有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具体业务素质要求:精通会计,熟悉相关法律。
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首先要求从业者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地位、不同时期的会计实践的变化情况应了如指掌,否则将会无从下手。其次是对经济行为或财产权益规定机关的部门或行业性法律较为熟悉,否则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从业者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际经济业务的日益频繁,需要法务会计人员掌握一种外国语言,在处理国际业务时发挥作用。因此,法务会计需要熟悉掌握会计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二)道德素质要求
1.高尚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保密自律等职业道德是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的素质。客观公正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鉴定会计资料、进行业务处理时,要保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得偏袒、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务会计解决的大部分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单位或者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所以从业者对委托人负责,只能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报告给委托人,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与委托人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得未经允许私自保留与报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独立敬业的精神。这也是法务会计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独立敬业是保持客观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同时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为了保密的需要,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目前正在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以免从业者之间相互因资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影响而影响他人证明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3.合理的职业谨慎。法务会计人员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应该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审慎地选择客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等。同时对于由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事项,应进行合理的司法程序审查。
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既可以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如高等院校、会计学院和研究中心,也可以进行必要的创新,如实行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对现有的法务会计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等。
(一)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适应市场经济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建立法制社会和执法体系的要求。目前,我国高校培养出的会计专业学生,在会计知识方面掌握和运用较好,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相对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潜能的发挥,也影响了社会对通用型人才的需要。笔者认为,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可考虑以下思路:
1.在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开设会计学专业课程的同时,开设相关的法学课程,如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学、刑法、诉讼法、民法及民诉法、金融法及税法以及犯罪心理学等课程。
2.在已经开设了会计学专业、经济法专业或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可以不在会计学专业下增设法务会计方向,采取学生攻读双学位或双学历或副修第二专业的方式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均在会计专业开设有法学二学位课程。对于没有法学类专业的院校,在会计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增加有关法学方面的课程,以增加学生法学方面的知识。
3.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可以在财经院校会计专业的硕士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如复旦大学会计硕士研究生有法务会计方向,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也可以在法学院校的经济法或民商法研究生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主要对法务会计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论研究。但在研究生专业招生时应该考虑学生的本科专业教育背景,从而更好地进行培养。
(二)对现有的法务会计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这种培训应该进行有效的区分,如对司法系统的人员应该侧重培训会计、审计方面知识,对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会计人员侧重培训法律方面的知识内容。对直接或间接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在职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补充法律或会计知识,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法务会计人才。相关部门可以使这种培训制度化,职业培训可以采用每年进行,同时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作为继续成为法务会计人员的必备条件。
(三)笔者建议,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资格培训和考试,实行法务会计准入制度。这种准入资格考试应当采用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考试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会计》、《审计》、《民法》、《诉讼法》、《司法鉴定》和《刑法》等,具体科目可以综合几门课程进行。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应当由当地司法部门或会同财政部门来负责执行,对取得法务会计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培训、更新知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