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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一直是其成员国中遭受反倾销调查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被指倾销的常见借口是:中国涉案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不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国家财政部适时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从2007年起率先在上市公司实行。本文仅讨论成本因素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通过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了该准则在固定资产确认、后续支出的核算、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弃置费用的处理和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对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固定资产;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IAS
据2008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报告,近5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进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6208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738亿美元,年均增长28.5%,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周期最长、速度最快、增速最稳定的时期。在世界的排名由2002年的第6位跃至第3位,其中出口跃居第2位。外贸占全球比重从2002年的3%提高到现在的近8%。①
在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我国也迅速进入了国际贸易争端多发期,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目标国之一。2008年7月9日,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报告,2007年下半年,共有14个国家发起了101项新的反倾销调查案,其中有40项是针对中国的,其后分别为韩国与泰国,各占8项;另有13个世贸成员国实施了58项新的反倾销措施,其中有将近半数的26项是专门针对中国的,其后为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各占4项。报告显示,中国仍然是国际社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事实上,近年来,全球约有1/3的反倾销指控是针对中国的,每年因此给我国造成数百亿美元损失②,使我国成为“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③”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李玲(2007)还认为,不少国家在贸易摩擦中拟采取的预计技术性贸易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很可能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④
除了意识形态、国际贸易壁垒和新保护主义之外,反倾销的核心技术问题是成本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及国际反倾销法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因而,在很多时候,国际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相关会计资料均不予承认,使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屡屡失利。影响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核算是一个相对重要的环节。而我国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长期客观存在的差异却正是诱发国际社会对华反倾销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财政部适时了新的准则体系,从2007年起开始在上市公司实行,到2009年,多数大中型企业将全面施行新准则。其中,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后续支出的核算、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核算、弃置费用的处理和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些对反倾销应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新规定与反倾销应诉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直接关系到折旧额的高低,而折旧又是影响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就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问题,准则主要在两个方面作了较大调整。
(一)对固定资产在某些情况下的初始计量由以往的用历史成本为基础改为用公允价值(fairvalue)为基础
如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又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准则确定。而这些准则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使用的计量属性亦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它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得到广泛采用的国际潮流,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本次新修订和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新特点。
(二)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下列各项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平常作为存货确认,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如企业(航空)的高价周转件;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如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设备等等。这些,在新固定资产准则之前,大多不在固定资产核算范围之内,此举必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第一个调整,固定资产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使固定资产核算水平在总体上获得提升,相关会计信息将更具可比性,它能使我方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争取主动;第二个调整使得拥有上述资产的出口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总体上扬,使折旧也相应增加,从而使其所生产的产品因所含折旧费提高而使成本相应提高,企业通过执行此规定而获得的成本数据,在国际会计市场将更具可比性,从而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成本调查环节中,能够利用相关成本数据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
二、固定资产装修新处理规定的意义
固定资产装修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以往我国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一般是将其作为长期待摊项目,分次计入损益。但《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与某项已被确认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后续支出,当超过原先确定的业绩标准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时,该后续支出应增加资产的账面金额。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国以前与国际会计惯例是有实质性差距的。新固定资产准则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该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所附之“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装修支出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在下次装修时,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而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装修的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增加的一个新内容。一般而言,装修支出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金额较大、发生间隔比较长的一类资本性支出,以往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一般是作为长期待摊项目,分次计入损益。而新准则将这类装修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准确地反映了装修支出的经济实质,增加了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了每期的折旧额,从而使得利用该类固定资产生产的相关产品成本有所提高,账务处理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工作。三、借款费用处理办法的国际趋同
我国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只有为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的利息才能有条件的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他一般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等)如果被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其利息支出是不能资本化的。而国际会计准则《IAS23借款费用》第17段规定,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以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的加权平均数。据此可见,不管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只要是在实质上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就应根据其加权平均支出和确定的适当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计入资产成本。新准则之前,因在此问题上与国际惯例存在实质性差距,从而使得在同等条件下,我方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偏低,相应的折旧费和产品成本也偏低,客观上为境外反倾销当局提供了口实,使我国企业陷于被动局面。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及时对此作了修改,准则第十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而借款费用准则第六条的相应规定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从而使得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IASs)基本保持了一致。
四、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的特别规定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固定资产准则新增了弃置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弃置义务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设施的弃置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尤其是资源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开发或购建时一般未将预计的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大多是通过摊销或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费用或损失等方式,在损益当中作了处理,或由政府进行补助,因而弃置费用并未由产品成本来负担。这一点,对于世贸组织成员国,站在国际市场上来看,确与惯例不符,还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偏低,从而使产品成本偏低,客观上为境外反倾销当局提供了口实,使我国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一度仅在个案中有条件地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因而不承认我国产品的成本资料,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常常陷于被动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适时对此作了修改,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则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因不是所有企业都从2007年起开始执行新准则,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第七条及该准则应用指南的第一部分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指出:“企业在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时,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五、固定资产信息披露与反倾销应诉
会计信息贯穿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的全过程,对倾销存在与否、对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的确定、对倾销仲裁的措施选择等都能提供事实依据或数量依据。没有会计信息,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就缺乏事实基础。系统和客观、真实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对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尤其是会计举证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新固定资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准则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包括国家产业政策、会计政策和产品成本等多方面的信息。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分类、入账价值的确定、特别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都做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实质性趋同,从而能使我国出口企业从总体上提高固定资产核算与信息披露水平,在反倾销应诉中,相应提高了固定资产会计信息的举证价值,从而有利于我方企业积极争取应诉主动。
2008年7月,由我国商务部提议,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开展的中国企业成本核算研究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和行业针对性的前提下,对中国会计制度的演变、中国企业成本实践方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形成了《中国企业成本计算方法与成本管理实践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中国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趋同”,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由成本核算方法上的差异推断出中国产品存在倾销。”我国不少出口企业并非上市公司,从会计角度来看,要进一步扩大准则的适用范围,鼓励有条件的非上市的出口企业积极采用国家新的具体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核算水平,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关产品成本核算的国际惯例,努力消除实质性的核算差距,把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做在前面,使我国产品成本信息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具有较高程度的可比性,从而为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争取有利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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