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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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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

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与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准确合理的确认养老金的成本,保障职工退出劳动舞台后的生活来源,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改革、发展阶段。全国各地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一是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二是由企业一方负担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共同负担,三是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转变。四是由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向多层次转变。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统筹模式。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保险。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第二层次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第三层次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发展

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影响下进行的,是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换。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是按劳分配,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都应在当期确认。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探讨

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内外有两种方法。

(一)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受益制下,企业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非常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率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还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二是负债利息。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都发生利息费用。

三是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四是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是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五是精算利得和损失。

六是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因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二)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企业在各期所负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

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额不一致,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由于目前企业和职工对养老保险的意识还不高,认识还不足,如果让企业直接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养老金费用,还存在诸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欠缺等制约因素。笔者认为,这个课题不宜交由企业来承担,应交给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专家们去考虑。现在全国都在推崇专家理财的方式,养老金的计量也应采取此模式,由专家来考虑养老金的未来受益水平与当期缴存数的关系,进行专业化管理。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逐步加大,相关的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其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就是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均属于缴费制下的养老金。我国应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受益制下养老金对当前养老金缴费的影响,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管理模式。

另外,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会计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个人账户空账,即企业养老金对过去养老金欠账的问题。近几年国家在一些地区试点做实个人账户,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非常关键。但单靠财政的力量是非常簿弱的,且这么大空账要在几年内做实是不现实的,即使财政出资补缺,也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这不是几年、十几年就能解决的问题,更何况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方面都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笔者认为做实个人账户的步子要缓、要稳。通过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从养老保险的缴费与待遇中逐步进行弥补。这要求社会保障的专家们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当前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和以前年度的欠账。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分摊。依靠企业、依靠个人、依靠社会来共同弥补这个空洞,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转。

这样就解决了企业进行受益制养老金核算难的问题,只要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进行缴费,按实际支付数计入养老金成本,大大简化了会计计量。我国在2007年实施的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H江薪酬》中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一规定也正预示着企业养老金的计量与向社保经办机构缴费趋同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