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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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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是我国会计改革路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其中新所得税准则格外引人注意,新所得税准则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所得税准则,引入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要求企业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处理方法。这是一次所得税会计革命性的变革。

一、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差异

1.计税基础

旧准则强调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新准则则强调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可抵扣金额。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

3.要求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新准则要求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对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来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

4.弥补亏损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目前税收政策允许企业亏损可在未来首次盈利的连续5年内税前弥补,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在以后经营期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二、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净利润的改变。另外,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该差异的转销期间内,要有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同时对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价,如果不符合确认标准,应将预计不能实现的部分立即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需有合理的证据说明预期未来的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从而避免企业财务人员过于高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目前很难测算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表法后,所得税费用会发生多大的差异。但总体来说,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公司,影响相对较小;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公司,所得税费用可能会有重大调整。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施行是时间早晚问题,因此企业必须正视这个准则,合规合法地进行新准则下所得税的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迎接新所得税准则的施行。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

规范的上市公司必须要有一系列完整的内控流程和管理制度来保证财务信息及所得税信息的正确反映和计量。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建立相关的所得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规范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并设立专职所得税会计岗位。

2.建立详细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辅助备查簿和临时性所得税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要建立了详细、规范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辅助备查账簿、工作底稿,以正确计量和全面反映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状况。对于持续性发生并转回暂时性差异的资产、负债,所得税会计必须建立详细的台账和所得税核算工作底稿等。

3.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利用ERP等相关财务信息系统简化工作

通过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和相配套的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大大减少财务人员繁重的工作量。譬如:可以借助ERP软件的功能实施税务信息的登记和管理。

4.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和推行也具有重要影响。实施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当高,尤其是在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会计人员不能满足于以前那套熟悉的会计处理方法,要对新会计准则从整体上全面了解和把握,从会计核算到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从根本上重新认识。因此必须加强对专业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财务人员深刻理解新准则对会计业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