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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会计控制权和独立会计主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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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会计控制权和独立会计主管制度

关键词:分离会计控制权独立会计;主管制度

一、分离会计控制权

根据委托理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应该没有利益关系,监督者在人事上、经济上应独立于被监督者。会计人员既要对所有者负责,也要对经营者负责,必须时时注意协调委托者与受托者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在实际中,会计常常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都依赖于经营者。会计人员作为一种“内部人角色”,往往更容易陷入“内部人控制”的泥潭中,作为被领导者去监督领导者,显然不符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分离的原则,在事实上也难以持久。这就是企业所面临的会计控制权问题。

会计控制权是指对会计反映和会计管理所拥有的支配权。会计控制权包括产权界定权、收益反映权、投资策划权、会计选择权、会计制度制定和实施权等。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形成企业中客观存在的两个控制主体,即企业所有者和受托经营者。企业人即经营者拥有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但不承担盈亏的主要风险;而企业委托人即所有者交出了企业经营控制权,最终却承担盈亏的主要风险。这种风险的不对等,弱化了对人的制约和控制。而本应同时受托于两个控制主体的会计人员,在实际中却直接为经营者所控制,所有者的会计控制权被完全弱化。因此,要形成权力的制衡,减少风险,就有必要将会计控制权从企业控制权中分离出来。

分离会计控制权更实际的作用是确保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是进行会计监督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条件。会计信息应具有可验证性、中立性和呈报的公允性。会计程序及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要求应该是“公正”的、“无偏见”的和“不偏不倚”的,不受不正当的权势或偏见的影响,不应带有损害别人而为任何特定个人或集体服务的目的来编制,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都应适当平等地加以考虑,特别不要对企业的管理当局或业主———他们可能对会计程序的抉择有更大的权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会计人员的独立保证了会计人员的公正态度,避免会计信息中带有会计人员的个人意识。由于风险的存在,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会计信息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风险越大,主观性越大,而对这种主观性的控制则掌握在会计人员手中。会计人员的任务就是以中立的态度充分地反映会计信息,让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预测。会计人员协助经营者执行会计管理职能时,应将个人意见与提供给经营者的会计信息分开,保证经营者个人决策的独立性。会计人员如果根据自己的愿望去反映会计信息,也就是代替信息使用者进行预测或决策,那么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必然失真。如果会计人员不独立,就不能保持中立而偏向其受托的某一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会产生有利于该受托方的误导作用。

二、独立会计主管制度

曾经在我国一些地区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可以认为是一种分离会计控制权的方法,但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由政府机构派出,可能会产生政企不分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不过,它能很好地将会计控制权分离出来,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像设立独立董事一样设立独立会计主管,即企业的会计主管由股东大会从会计公司聘请专业会计人员(通常是CPA)来担任。独立会计主管采用固定年薪制,有任期规定,可以续聘亦可改聘,但续聘有最长任期限制。

1独立会计主管的任命。

独立会计主管的聘用权掌握在股东大会手中,企业经营者可以提供聘用意见但无决定权。在人员选择上,最好由股东大会直接委托专业会计公司提供候选者由股东大会定夺。这样可以较好地做到将会计控制权从企业人手中转移给企业委托人,形成权力的制衡;同时也避免企业外部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会对企业的自主经营产生负面作用。

《公司法》规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请。独立审计准则也对“选择会计”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于独立会计主管的聘用权的法律支持只须对现有法律稍作扩展即可。

避免由企业经营者提名独立会计主管人选,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独立会计主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产生良好的市场反应。研究发现,股票市场对由CEO提名而任职的独立董事的反应远远小于非经CEO提名任职的独立董事。也就是说,由CEO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后,这类企业的股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明显的波动。因为这些由CEO提名而任职的独立董事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不会有所增强,企业经营业绩也不可能获得大幅度的提高,股东权益也不可能得到最大化。而那些非经CEO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后,企业的股票价格通常会有大幅度的波动,如果独立董事工作业绩出色,股价会上扬;反之,股价会下跌。

另外,为避免CPA因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影响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应聘请独立会计主管所属会计公司的CPA执行审计业务,或委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公司提供独立会计主管人选。考虑到现实CPA执业中的同业竞争状况。非同一公司的CPA在审计中一般不会对独立会计主管有任何包庇,这反而也会成为对独立会计主管提高工作质量的一种鞭策。

2独立会计主管的激励和约束。

独立会计主管是否也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呢?同独立董事制度一样,独立会计主管制度所面临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独立会计主管能够独立地行使职责。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目前国外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法规保证、声誉保证和经济激励三种方式,其中前两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独立会计主管。

②声誉保证。独立董事必须胜任并努力维护其作为企业经营监督人的声誉。如果一个独立董事屡屡由于其品德问题或者能力不济而导致责任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会不断提高该董事的保险费,上市公司也不会聘请这些无德、无才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这样的独立董事迟早会被市场所淘汰。

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相比,CPA的职业道德约束性要强的多。内部会计人员的欺诈行为多为领导的授意,即使被揭露,只要不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一般而言对其职业生涯的影响不大;而CPA的声誉往往对其职业生涯有决定性作用,实行独立会计主管制度更应该大力推行CPA信用档案制度。相对于物质激励来说,信誉激励对CPA的作用会更大,独立会计主管并不会因为其报酬额固定而没有提高其工作质量的动力,相反其良好的工作记录将有利于其在未来的会计师市场上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和更高的薪酬水平;独立会计主管的任期规定可以增加独立会计主管的岗位压力,如果出现严重失误或是欺诈行为,将会被股东大会解聘,其不良记录也会不利于其未来再被其他企业所聘用;而最长任期限制则是为了避免独立会计主管逐渐演变为非独立的企业“内部人”。

①法规保证。独立董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来履行其受托责任。倘若独立董事不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方面履行职责,那么他们要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考虑到独立会计主管的工作主要还是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及解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委托关系的范畴,因而对于独立会计主管的职责权限可以由股东大会制定于公司章程之中,不需要在法规制度上作出太多的修改或补充。

但如果在企业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没能履行其职责时企业可以免除对他们的赔偿要求,则会弱化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责这一机制的作用,使独立董事的决策很难独立于企业管理层。由于独立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解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因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都无权单方面免除对独立会计主管没能履行其职责时的赔偿或惩罚要求。

③经济激励。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制度可以提高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的效率。但作为CPA,其声誉保证本身就可以间接导致在会计师市场上的经济效应。而为了消除独立会计主管为获得更高的奖金而粉饰财务状况的动机,独立会计主管更适合采用固定年薪制,不适于进行类似于独立董事的经济激励。

3独立会计主管制度与企业业绩。

虽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之一是提高企业经营业绩,但大量国外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和企业业绩之间的关联度微乎其微。有些研究甚至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经营业绩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独立董事虽然独立性较强,但对企业内部的营运了解有限,过分偏重独立董事,很可能在许多决策上造成损失和错误;另一个是企业并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来行使其职责,有些企业的独立董事大都另有业务要管理,因而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关心这些企业的业务发展。

而独立会计主管则不存在这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CPA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入企业后能很快熟悉企业的各项业务,适应期短,工作能力强,可以帮助企业制定正确合理的经营决策,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独立会计主管应该为专职会计,不应兼任其他业务,因而不会出现精力或时间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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