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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制度由于目的不同,在诸如会计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而税法与会计制度又客观地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些差异一方面使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难。在财会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有统一和分离两种对立的观点。如果按照统一说的观点,一味强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一致,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会计制度受制于税收法规,必然影响到会计体系的科学性和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不利于企业会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相反,按照分离说,则势必人为地扩大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实践上难以实现。因此,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并且在不损害会计体系的完整性和不影响税法的原则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是基于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
(一)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可协调性
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法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这是目前理论界与会计制度和税法制定时的一般观点。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中,其会计目标确定时,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政府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笔者认为这种定位是不现实的。建立健全我国的会计体系,一方面必须与国际会计接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会计体系,又必需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也就是要体现中国特色。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国与国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同样是市场经济,由于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其它环境等因素的差别,因而不可避免地使会计体系也相应地具有国家特色。会计国际化必定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更何况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证券投资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资本市场仍然很不发达,与美英等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企业投资更多地依赖银行信贷,在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仍然占主要地位,流通股的份额很小。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在国家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国家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的需要,而税收又是国家发挥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会计信息必须为纳税服务,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应尽可能地保持协调。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充分协调是税收的效率原则的要求
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的经济效率,二是税务行政效率。税收的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力求消除和降低税收超额负担,即减少纳税人除税收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随着会计和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系列新制度、新法规的出台,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从企业来看,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其花费的学习时间和费用是巨大的,而且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漏税,由于漏税与偷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税务部门一般均按偷税论处,于是企业又可能由于会计人员政策法规不熟悉而蒙受额外的损失。这些无疑都增大了企业成本,形成了税收超额负担。
税务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在课税的时候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以保证国家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我国的税务行政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和不断扩大的差异,不仅使会计人员难以适应而且税务人员也难以适应,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和增加了征税成本。虽然征税主要依据税收法规,但是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也是重要的依据。我国的会计体系目前正迅速地朝着完善自身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对税务人员管理缺乏象会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这样的强制性的管理规定,以致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另一方面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如果不熟练掌握会计制度和税法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扩大,势必增加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增加税务成本,降低税务行政效率。
(三)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制定的统一性是二者协调的制度保证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制定有两种模式,一是分离的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则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政府控制。二是统一的模式,以法国、荷兰等国为代表的计划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要求。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强制执行。税法中最高层次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层次的则由国务院制定,法规层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而言,不论哪一个层次的税收法律法规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拟定方案。会计法律法规中前两个层次的制定者与税法相同,不同的是法规层次由财政部制定,同样所有的会计法律法规一般也是由财政部拟定方案,并且有的法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在管理体制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同属于国务院的部级国家机关。这种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性,使制度制定者可以充分考虑税收与会计的属性,在各个具体方面进行协调。(四)税法与会计制度相协调是现实的选择
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企业无论从规模还是数量都不断增长。然而,从总体上看仍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属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投资、融资活动并不普遍,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相当份额,这些企业会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税务部门。我国的会计工作也正在经历一个由计划经济时期税法与会计制度合一,过渡到以财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控制,再到以具体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为主的过渡时期。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理论并不成熟,会计体系也不健全。在这种状况下,一味强调会计的独立性,人为地扩大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甚至提倡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是不现实的。此外,从我国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来看,总体水平相当低下,受过高等教育、具有全面会计专业知识和税务知识的会计人员的比例很小,日益扩大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给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从我国会计实际工作的现状出发,力求税法与会计制度充分协调,尤其在对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规范时,应力求缩小二者的差距,这是一种现实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