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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产费用梯形分配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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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产费用梯形分配法完善

【摘要】顺序分配法是我国分配辅助生产费用的方法之一,但在确定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顺序上,该方法未采用定量分析而采用的是定性分析,缺乏科学性、规范性,且有些情况不能依靠主观判断来确定。西方国家的阶梯分配法正好弥补了我国顺序分配法的不足,它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使费用分配的标准更加合理,因此,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这种方法来分配辅助生产费用,从而使我国的成本核算更加准确、科学。

【关键词】辅助生产费用;顺序分配法;阶梯分配法

辅助生产是指为基本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企业的辅助生产一般按其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种类设立车间或部门,如供水车间、供电车间、锅炉车间、运输车间等。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耗费的各种费用,构成了其产品或劳务的成本。而辅助生产车间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目的是为基本生产和行政管理部门服务,辅助生产费用的高低以及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都会影响基本生产中产品的成本水平。同时,也只有在辅助生产产品或劳务成本确定以后,才能计算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产品成本。因此,正确、及时地组织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对于节约费用、降低产品成本和正确计算产品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直接分配法、顺序分配法、交互分配法、代数分配法、计划成本法等。其中,顺序分配法又称梯形分配法,它是指各辅助生产车间按受益多少的顺序依次排列。顺序分配法将接受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劳务少、为其他辅助生产车间提供劳务多的辅助生产车间排列在前,先将费用分配出去;接受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劳务多、为其他辅助生产车间提供劳务少的辅助生产车间排列在后,后将费用分配出去的一种分配方法。

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阶梯分配法与我国的梯形分配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谓阶梯分配法,是按照每一个辅助生产车间向其他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量占其服务总额比例从大到小顺序依次分配,一般是从向其他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服务量占服务总额比例最大的部门开始,一个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分摊完毕后,其后的辅助生产车间不再向该部门分配费用,而将其费用分配给排列在其后的辅助生产车间。

根据阶梯分配法的原理,要科学、合理地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关键是要确定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分配顺序,而要确定费用的分配顺序,必须首先解决顺序确定的标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法,即依靠主观判断来确定。如某企业有供电、锅炉、运输三个辅助车间,我国的梯形分配法的内部分配顺序是这样确定的:锅炉车间需要燃料和电力才能提供热汽,运输车间需要电力才能动作,而供电车间需要锅炉和运输劳务相对较少,这样三个车间的分配顺序就是:供电——运输——锅炉,它们的顺序无需数据计算就可以确定了。

而西方国家的阶梯分配法的运用比较规范,它采用的是定性分析。下面举例说明。

某企业有供电、锅炉、运输三个辅助车间,某月辅助车间发生的费用和提供的劳务如表1:

采用阶梯分配法如下:

第一,确定分配顺序:各辅助车间对其他辅助车间提供劳务量占其劳务总额比例如表2:

计算过程为:

(1)供电车间对其他辅助车间提供劳务量占其劳务总量的比例

=3000/50000=6%

(2)锅炉车间对其他辅助车间提供劳务量占其劳务总量的比例

=600/4000=15%

(3)运输车间对其他辅助车间提供劳务量占其劳务总量的比例

=200/1000=20%

根据三个辅助车间费用分配的比例,运输车间的费用应向供电、锅炉车间、基本生产车间及管理部门进行分配,而锅炉车间的费用加上从运输车间分来的费用向除运输车间以外的部门分配。最后,供电车间的费用加上从运输、锅炉车间分来的费用向基本生产车间及管理部门分配。第二,根据辅助车间的分摊顺序,重新计算计入各部门的分配比例,见表3。

具体计算过程为:

锅炉车间:

计入供电车间的比例=10%/(1-5%)=10.5%

计入甲产品的比例=50%/(1-5%)=52.6%

计入乙产品的比例=25%/(1-5%)=26.4%

计入一般车间的比例=5%/(1-5%)=5.25%

计入企管部门的比例=5%/(1-5%)=5.25%

供电车间:

计入甲产品的比例=40%/(1-6%)=42.6%

计入乙产品的比例=50%/(1-6%)=53.2%

计入一般车间的比例=3%/(1-6%)=3.2%

计入企管部门的比例=1%/(1-6%)=1%

以上实例中,根据定量分析法,供电、锅炉、运输三个辅助生产部门的内部分配顺序是:运输——锅炉——供电;而采用我国的梯形分配法,分配顺序却是:供电——运输——锅炉,二者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与西方国家的阶梯分配法相比,我国的梯形分配法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是费用分配顺序依靠主观判断,缺乏科学性。当几个辅助生产车间相互提供劳务比较明显,可以通过逻辑判断来确定时,主观判断尚且可行。

二是有些情况不能依靠主观判断来确定分配顺序。例如,房屋使用部门、供电部门、修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这几个部门就很难仅依靠主观判断来确定相互提供的劳务量。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定性判断来确定费用分配谁先谁后的顺序就缺乏可信的依据了。

简言之,我国的顺序分配法在确定分配顺序时尚不规范,对顺序的确定采用定性的方法,容易导致判断失误,引起成本费用分配不合理,各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缺乏统一标准,企业内部纵向比较的失衡。而西方国家的定量分析法运用比较规范、准确,并且适用于任何情况,为我国的梯形分配法在确定分配顺序上摆脱定性分析,而采用定量分析提供了借鉴经验。因此,取西方国家阶梯分配法的精髓为我所用,也不失为完善我国梯形分配法的有效方法。这样,我国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将更为科学,我国的成本核算将更为准确。

【参考文献】

[1]于富生,黎文珠,王俊生.成本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