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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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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背景,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指出了建立新准则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将从2007年1月1日起适用于上市公司。这是中国会计界的里程碑,它将推动中国向更现代的经济模式过度,并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背景和意义

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重新制订(修订)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是一部全面、规范、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信息供给的约束,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做出理性决策;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引导资源配置、支持科学决策、加强经营管理、推动合理分配、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有利于促进、深化企业改革,推进金融改革,健全财政职能,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更好、更多地“走出去”和引进来”,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稳步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国会计的现代化水平。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一)系统化、科学规范化

我国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两制以来,迄今已经走过了13个年头。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实施,到《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16个具体会计准则推行实施,我国会计准则从无到有,从针对某项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规范,到形成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系列规范经济业务的会计标准。这些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会计准则缺乏系统性,甚至与实施该项会计准则前后的其他会计准则等规范性制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2006年2月15日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环境和管理要求,对会计准则体例、准则规定、准则分类和编号等诸多方面尽可能系统化,基本做到科学规范。

(二)法规体系一致性与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出了明显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法规体系一致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其他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趋于一致,彻底改变了1993年7月1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来,陆续实施具体会计准则出现的会计准则相互“打架”的尴尬局面。如: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则要求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等,从而使会计准则体系内部各会计准则之间达到协调一致。

2.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如: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非现金资产与债务重组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不再要求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不再强求专门借款。只要属于长期资产。如,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产的借入款项等发生的利息均可资本化,计入对应的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

(三)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我国构建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并非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或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翻版,而是仍然立足于中国实际,在规范经济业务方面按照中国实际,制定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譬如,在准则立项上,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各准则项目相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言,有些准则项目进行了适当合并,《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就是将《国际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与《国际会计准则——折旧会计》进行了合并。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按照我国的会计法制环境现状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体系通过民间组织制定是不现实的,因此,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各准则,不可能象会计惯例那样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执行。例如,财政部门考虑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时没有直接采用国际准则中财务会计报表概念的形式,但其中的内容仍然紧紧围绕会计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加以规范,从而成为起草各项具体准则的重要指导原则。

此外,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从项目的名称、体例和内容上,也不完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一一对应。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通常由引言、目标、范围、定义、规范的主要内容、披露、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等部分组成。而我国的法律法规通常采用“章节”架构和“条款”式行文结构,两者显然不尽相同。甚至在会计准则条款语言的表述方面,仍按照中国的语言习惯来进行,使之中国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操作和执行。

(四)国际化趋势明显

此次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各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很明显的国际趋同性。如,关于金融资产的四项分类与相应计量,源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变以往表外披露为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可以采用套期会计方法,但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当然,会计国际趋同不等于相同,而应当考虑各国特殊的国情,做到求同存异、趋同化异,其结果是减少分歧并对一些明显的差异有更清晰的理解。

三、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必然性

(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越来越广泛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信息技术得到广泛运用,金融市场工具在不断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日趋复杂。这些都对新形势下会计、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发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对国际、国内两大市场风险,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国市场要在国际上确认应有的经济地位,也需要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趋同。我国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所掀起的会计改革,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相关方面实现了国际接轨,但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准则存在较多差异,并且形式上也是以会计制度为主,而不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形式。国内外不同会计标准存在的较多差异严重影响了我国会计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会计信息的质量已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全面建立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已成为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新会计准则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需要

在当前的全球化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和统一的世界市场体系,国内的各种制度要按照国际规则来进行修改变化,会计也不例外。尤其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的事实下,财务报表已成为一种全球化资源分配的决策依据。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一些经过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多年摸索、总结的成果,我国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合理内容,并有必要在准则中加以体现。我国的新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应当注意的是,与会计国际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允许由于国家在经济环境、法律制度、文化理念以及监管水平等原因在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差异。而且,它也不是简单的协调,而是协调的进一步深化。

(三)是适应我国会计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必须与我国的法律要求和具体实际相适应。全国人大于1999年修订了《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并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会计要素的定义等都作了新的规定。原先的《企业会计准则》尤其是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已经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产生了不一致的地方,需要加以修改。因此中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我国会计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