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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观点,其反映在会计领域就是会计的服务对象在不断地扩大。在公司经营中利益相关者可以是相互补充的或和平共处的,但是他们也经常是不相容的或甚至是极端冲突的。而且这种冲突经常表现在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及其处在强势的利益相关者利用会计信息不对称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上。因此,为了消除会计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侵害,必须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构建相应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治理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会计及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进一步从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中围绕着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一系列公司内部运作事务而发生的纠纷中显现出来。各种利益纷争几乎都无法离开公司的财务报表,以至于公司法领域出现的最新观念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语言是会计”。也就是说,在现代公司中,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无法脱离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系统来加以构造。公司治理的广义概念认为,“广义地讲(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而会计信息则是实现“风险和收益分配”的基础,是企业收益分配的重要(甚至往往是唯一)的依据。
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观点,其反映在会计领域就是会计的服务对象在不断地扩大。即由单纯地向企业的所有者报告反映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的财务会计信息,转而向投资者以外的,包括债权人、政府部门、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等企业利益的相关者报告。财务会计信息既是解决两权分离条件下建立的委托一关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重要源头之一。因为,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在取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同时,也就充当了会计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者的角色。这样,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是不言自明的了。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指导下,构建治理信息不对称,缓解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新机制。
二、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会计信息不对称
现代企业将一群利益相关者组合到一起,以期谋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尽管现代利益相关者理论描述了一幅企业为所有关联者带来利益和福祉的美好图景,但残酷的现实常常将“梦想”击得粉碎。现实中,公司经营中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是相互补充的或和平共处的,但是他们也经常是不相容的甚至是极端冲突的。例如,消费者想以低价购买高质量的商品;所有者想使回报最大化;雇员想使收入最大化;财经分析者想公司提高其股票价值;媒体想要有内容的故事;环境活动分子想终止污染或要求工厂关门;社区想得到各种工作岗位并让公司融合到社区生活中;各个政府部门要求遵守规则、缴税和良好社会关系,如此等等。这些利益要求许多是与公司经营目标一致的,有些却是相左的。
上述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现实中突出表现为处于强势的利益相关者利其在委托一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和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弱势地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在现代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中更是如此。
在上市公司中,当公司的股份被广泛地分散持有时,股东和上市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第一,前者不知道公司在发生什么事,不知道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是财务会计信息)是否属实,也不知道公司是否隐瞒重大信息;第二,股东不敢肯定公司管理层和控股大股东是否会“掏空”上市公司。
为了保障市场的顺利运行,现行制度安排了三种中介机构为之服务:一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第一道信誉中介机构,为股东对上市公司财务作独立审计。他们的存在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股东通常远离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量较少,也不便于亲自到公司查账,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动力去自己作审查,或者根本就无足够的财会知识去作审计。二是证券承销商(证券公司)作为另一道信誉中介机构,他们确保所推荐的上市公司是“货真价实”,在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起到股票交易和分红服务的中间商作用。三是律师事务所,他们的作用是保证上市公司招股书的合法性、保证上市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
上述三道中介服务环节不仅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给众多股东提供足够的相关信息,而且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但引入审计等中介后又带来新的“委托一”关系,由此产生新的一层信息不对称:股东怎么可以相信审计师说的是真的?怎么知道后者讲出了全部实情?如果这一中介机构不能保证自己的信誉,整个这一环的存在可能不仅没有帮助减轻上市公司与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使其变得更严重。
三、消除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治理机制的构建
为了消除会计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侵害,必须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构建相关的治理机制。
(一)企业内部会计信息不对称治理机制的构建
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中,对企业实施了直接投入的只有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只有他们才是企业利益最直接的受益者或受害者,因此我们可以称其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则因其与企业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在企业经营成功或发生经营失败时都是间接地受益或受害,因而是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研究有关企业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架构的时候,既不能按传统的“股东中心主义”只考虑股东的利益来设计,也不能不分主次地将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统统考虑进去。笔者的理解,利益相关者理论只能是对委托一理论的部分修正和补充,而不是对它的全面否定。
正因如此,李维安教授在研究设计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约束治理安排时,认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约束的主体典型体现为职工和债权人,在实践中表现为职工董事或监事制度、银行董事制度以及债权的相机治理安排。”由此我们可以在以下两方面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约束机制:
1.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董事和监事人数的法定安排
职工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既是知识经济日益深化、更加强调人力资本价值的背景的时代要求,也是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职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由来已久,比较典型的就是德国的共同参与制对职工监事的强制性规定,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法国、瑞典、丹麦等,也不同程度地要求设立职工董事或监事。
职工董事或监事制度是通过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在董事会、监事会的数量、地位和职责,通过代表职工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直接对公司治理决策过程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