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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信息披露彭屹松内容摘要: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要遵循财政部2000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企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会计科目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直接在会计报表内披露,也可以在表外披露。本文就现行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方法和其所提供信息的披露形式作一探讨,以说明会计科目初始设置与其最终信息披露的关系。关键词:会计科目设置披露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会计科目设置的首要要求是规范性。《企业会计制度》公布了85个一级科目名称,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那么,如何操作呢?
(一)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科目之间性质是对等的,可以减少或合并科目。比如说,包装物数量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置“包装物”,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工业企业,可以单独设置材料成本差异,也可以不设置该科目,在“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自制半成品”可作为“生产成本”的明细科目核算等等。
(二)增设会计科目
增设会计科目要根据企业内部经济管理的需要来设置。如集团型企业为核算与子公司内部往来业务,可以增设“子公司往来”科目,子公司相对应可设置“集团往来”科目;如果企业有售后租回业务,可增设“递延收益”,以核算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三)注意表外科目的设置
从我国目前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看,表外信息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俨然有喧宾夺主之势。因此,我们要明确界定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用以反映或有事项,即债权债务或权利责任已经形成,但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的会计事项以及保管财产物资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如设置“租入固定资产”等保管其他企业财产物资的表外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的信息披露
设置会计科目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会计报表的信息主要来自会计科目分类汇总的账簿,会计科目往往又成为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因此,会计科目的所提供的最终信息披露主要是作为报表项目予以列示,这种信息披露大部分是很直观的,那就是外送会计报表大部分项目的名称沿用会计科目的名称。但是,相当一部分会计科目在会计报表中不能一目了然,以至于容易使人误解这部分会计科目当初的设置是否必要,或者说这些会计科目是否有必要进行信息披露。我们估且以《企业会计制度》公布的85个一级科目为例,先找出不直接作为会计报表项目的一级科目:
1.资产类
待处理财产损溢、未确认融资费用、物资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2.负债类代销商品款、待转资产价值。
3.所有者权益类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4.成本类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
5.损益类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些会计科目一经设置和使用,肯定是要信息披露的,那么,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呢?信息披露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财务报告所传递的全部信息都可称之为信息披露。就是说,这些会计科目可在会计报表内表述,也可以在表外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有:
(一)在会计报表内表述
1.在表内相关项目中列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填列;“待转资产价值”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调整事项调整利润分配表“净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或上年实际数。
2.转销入表内项目“待处理财产损溢”期末余额在结帐前无论经批准否,均转销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劳务成本”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3.在表内项目中合并列示
如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是根据“物资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本年利润”科目余额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
4.转销入其他会计科目,再按上述方法在表内表述“制造费用”期末余额结转入“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期末余额结转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期末余额结转入“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等。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表外科目的信息披露,一般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第十三项——有助于理解和分析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说明;“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资产科目期末余额较大的,也可以在该项中说明;“受托代销商品”等存货类科目可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第九项——报表重要项目中说明。
(三)在补充资料中披露
补充资料是指由公认会计原则所要求的,既不在表内、又不在附注中补充的信息披露。如企业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明细金额在利润表补充资料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