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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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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形成了由《会计法》为主导,以会计准则为主干,以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地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会计法规不完善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包括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不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如:虚增利润、掩盖亏损;侵占流转税款;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交易或事项等行为。

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会计法规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使会计信息未能相对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这样的不一致是由会计法规本身所造成的。首先,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这些预计有很大的主观成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会计假设决定了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估计和判断,这就包含了主观因素。再次,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这种可选择性虽然也有一定的原则以供遵循,但也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结果,这种选择未必反映客观真实。因此,会计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提供了空间。

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综合了多方面的意见,解决了会计工作的定位问题,但也只能说是我国的会计立法刚刚走向“博弈”,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会计立法也就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法规的不完全性

1.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不充分。制定机构中代表多方利益的机构和关系较少,或者代表性过窄,会计法规就难免有一定的偏向性。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会计法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客观、公正、独立的投资者代表过少。

2.会计法规的制定者有一定的主观性。由于国家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们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掺杂进一些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3.会计法规中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恰当。由于会计法规的这种不完全性,致使会计法规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这些重要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恰当合理的处理方法;二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现行的会计法规没有要求加以反映;三是会计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现实中的操作性差。

(二)会计法规的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规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这就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三)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

1.从会计准则起草阶段来看,起草的依据不同。如在美国,起草阶段首先拟定出准则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形式和公众听证会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面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过多地依据他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报告,并且起草拟定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公众的反馈意见。

2.从征求阶段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的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而我国似乎则更重视社会上层。从形式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则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

3.从准则制度的独立性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过多地依附于官方意见,就准则本身而言,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过程,其中如果涉及到过多的官方干预,则势必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到准则的技术质量。

4.从内容上看也有所不同。如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采取平均折旧法,这使得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会计法规制定的原则应体现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国情,使会计准则尽量能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服务,并要加快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步伐。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要求各个成员的国内立法要与相关规则和成员国自己的承诺相一致,这就要求我们对原有的会计法规进行调整,予以完善。在体现我国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用成分,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起来,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两点:

1.逐步实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统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原则,基于该原则,市场中的每一个企业都是平等的竞争主体,都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提供会计信息。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取消行业会计制度,加快以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进程,逐步实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统一。

2.以公司制企业为重点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国际上流行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基于公司制企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所以,我国在完善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也需要以公司制企业为重点,不断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

(二)会计法规建立程序上坚持以现代博弈理论为指导

理想的会计法规制度应当是经过多方、多次“博弈”,最终达到“纳什均衡”状态的社会契约。西方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早只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惯例,后来经过有关组织的编纂形成初步的规章,再经过相当多次的“博弈”,最终才被定格为一系列“公认”原则。所谓的“公认”,就是成为相关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规则”,即达到了博弈的均衡点———“纳什均衡”。事实上,西方国家至今仍不断地修改、完善旧的准则,并适时推出新的准则,就是一个逐渐调整以求达到“纳什均衡”的过程。

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可选择空间,也要通过这种反复的“博弈”来加以最终的确定。它不应仅仅是由制定者确定的、写在纸面上的规定,而且还应听取实践者的意见,不断改正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反复多次才可能科学地确定出适当的选择空间。可见,多方、多次“博弈”应当是现代博弈理论的重心所在。

在制定会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想像,在一个没有信息公开的条件下进行的博弈,其欺诈和串通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所以博弈双方应当公开其信息。同时应让广大热心的社会公众(如会计学者)参与进来,增加博弈的公平性,并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博弈结果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会计法规的内容上,应体现出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为了防止会计人员利用会计法规内容方面的不足而提供质量不高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笔者认为,应重点规范:减少对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判断因素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要进行科学的超前分析和预测,尽量使会计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并且依靠科技因素,加快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会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