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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试图探讨产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合
并的影响。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产权关系,可以发现,由审计市场供求关系诱发的资源控制权的个人化,为大股东建立以资源控制权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提供了机会。由于控制权主体的控制权收益的补偿成为谈判的条件之一,从而增加了合并的难度,因此控制权收益的补偿成为事务所合并的主要障碍。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客户资源个人化资源控制权控制权收益
一、引言
企业获得垄断收益的可能性为企业扩大规模提供了强有力的动机。考察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情况,可以发现,除1998—2000年间因脱钩改制以及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新的证券执业许可证而进行的一次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合并外,我国审计市场的合并屈指可数①。有许多研究发现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较低,在经历1998—2001年间较大规模的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单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提高了,但是行业集中度提高的效果不是很显著(李树华,2000;吴溪,2001;易琮,2002)。这些表明,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互之间的合并基本上采取了不积极的态度。
我国学者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审计市场集中度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吴溪,2001;Wu,Donghui,2002);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动机以及问题和对策(余玉苗、詹俊,2000等);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障碍(蒋尧明、赖妍,2006等)等等。其中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障碍的仅限于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因此学术界对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因素缺乏全面的了解,以至于妨碍了对基本问题的准确判断。张维迎(1998)研究了公有制经济中的重复建设和兼并障碍,他认为,控制权的不可有偿转让性使得增强效率的兼并难以进行。那么,这种公有制经济中的兼并障碍是否也同样对私有产权安排下的审计市场发挥作用?显然,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因素很多,撇开其他因素不论,本文试图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中的产权障碍。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客户资源个人化是审计市场供求失衡的产物,它导致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并使控制权收益成为控制权主体的主要收益来源。在审计市场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控制权主体的控制权收益的实现与否可能是妨碍会计师事务所之间采用合并方式发展规模的重要原因。本文第二、三部分将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客户资源控制权的决定因素及其个人化形成的原因;第四、五部分讨论客户资源个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权和所有权配置的影响以及控制权收益的重要地位;第六部分分析事务所产权安排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影响;最后是文章的结论和建议。
二、客户资源控制权的归属: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两难选择?
业务员跳槽,卷走一批客户;公司高管离任,除带走一批骨干外,原来由该高管负责的业务陷于瘫痪……诸如此类的案例经常发生,签字注册会计师跳槽并带走客户的情况在审计市场中也屡见不鲜,这些事例提出的都是同一个问题:企业的业务资源的控制权究竟应该归公司,还是归个人?
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以保险业为例,探讨了谁拥有保险客户名单的决定性因素。他们的结论是:当不能保证客户是否会继续投保而商的行动对此有相当影响时,商很可能会拥有客户名单;当可以较为肯定客户会继续投保而商的行动对之几乎不起什么影响时,保险公司很可能会拥有客户名单。也就是说,在促使客户继续投保过程中商的边际激励相对来说比较重要时,客户名单就为商拥有。
对事务所来说,客户资源是其重要的资产,整个事务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都是围绕这一资产而展开的。根据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的观点,会计师事务所客户资源控制权的归属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1)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方面所做的努力是无法核实的;(2)他们的这种努力对于客户续聘是否影响重大。前者与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制度有关,后者则取决于市场环境。也就是说,事务所内部治理以及审计市场需求方的选择是影响客户资源控制权归属的重要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在职培训以及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关系管理。事务所客户资源的发展既依赖于事务所,也离不开人,即事务所争取客户资源除了依靠其整体的素质,包括事务所的品牌和信誉外,与注册会计师的努力也有很大的关系。当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竞争能力,不需要或较少依靠单个注册会计师的努力就能获得客户资源时,客户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事务所手中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当客户资源的取得较少地依靠事务所的实力,较大程度上依靠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专长时,事务所为了促使注册会计师发展长期客户,而不得不采取具有“后劲”的激励制度,否则,客户与注册会计师产生“绑定”就不可避免。因此,事务所客户资源“所”化或者个人化都是特定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因为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事务所客户资源“有”胜于“无”,股东利益最大化暂时也得到了实现。
但是,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对客户资源个人化风险的评估可能会促使股东修正其对客户资源控制权归属的选择,即从长远来看,客户资源个人化可能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选择。因为,在客户资源个人化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从个人利益出发隐藏信息并和管理层进行一系列的双边垄断交易在所难免。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不是全部由个人承担时,他们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妨碍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因此,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避免采用专用性技术的一种可行办法是选择更标准化的经营方式。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放弃了最小成本生产技术,但是,由于相对于缺乏经验而在其他方面资质相同的外部人,在职者没有任何策略优势,因此,事务所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得以实现(威廉姆森、沃奇特和哈里斯,1975)。这样,股东们基于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不同考虑,也会采用不同的客户资源管理方式。如果市场环境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暴露的风险很小,那么,当客户资源个人化的边际收益为正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个人化比“所”化更为有益。
控制人力资本专用性的投资,采用标准化的审计程序和注册会计师轮换等措施的确能够削弱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绑定”程度,从而降低客户资源控制权个人化的风险。但是,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只是影响其资源控制权归属的次要因素,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例如,通过考察“四大”的利润分享计划,我们发现,除了存在分享范围的差别(large-pool和small-pool)外,它们还存在分享依据和程度的差别,如利润平均分享(Equal-sharingofprofits)“计划、”业绩基础利润分享(Perfonname-basedprofitsharing)“计划和”混和分享(Hybridschemes)“计划等(Trompeter,1994;BurrowsandBlack,1998等)。这表明激励制度的设计影响的只是注册会计师利益实现的程度,并进而影响其执业的积极性,但不能改变事务所客户资源控制权的归属。显而易见,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市场环境即供求关系而不是内部治理尤其是激励制度最终影响了客户资源控制权的归属。换句话说,股东利益最大化和注册会计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两难选择,与其市场定位和认同不无关联,并由此影响到人力资本专用性的管理方法。因此,审计市场的供求关系,即市场环境对客户资源控制权的配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客户资源控制权的个人化是现行审计市场供求关系失衡的必然产物
审计市场供求关系的定位取决于双方对审计服务质量的要求。由于国有产权主体虚位,公司的大股东以及由其控制或者影响的公司管理层更关心的是他们的控制权以及控制权收益,他们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缺乏必要的关注。而企业的经营者基本上是由大股东委派而不是由经理人市场产生,他们同样也不关心企业价值是否最大化。政府的证券市场管制政策和手
段使得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管制机构。在“取晚”政府管制机构的过程中,审计不是一种自发的市场需要,而只是政府管制机构“模仿”“国际惯例”的一个附带产物。因此,注册会计师服务产品质量的高低对这些公司的利益没有边际意义上的影响(刘峰、林斌,2000)。我国审计市场上总体上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的审计(刘峰、张立民、雷科罗,21302)。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服务需求方需要的只是审计服务的产品,至于这个产品由谁提供,对他们来说没有本质差别。这种缺乏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状况即使在注册会计师全行业脱钩改制后也没有得到改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审计市场上,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结果是审计服务需求方利用其资源寻租。
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特殊性,其执业过程难以观测和监督,因此道德风险便产生了。在与客户签约过程中,他们总是采取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东整体利益的行为。如果企业设立的初始契约规定的剩余分享安排难以改变,那么股东们的努力程度将与其个人利益而不是事务所利益的期望值成正比,因为股东不可能享受其全部努力的成果。当审计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并且审计服务需求的需求方利用其资源寻租时,会计事务所将客户资源控制权交给个人比由事务所控制更能提高股东的努力程度,整个组织将变得更有效率。因此,由需求决定的审计市场的供应方为争取客户资源而将控制权限交给注册会计师。
如果脱钩改制之前事务所客户资源的安排权由注册会计师而不是由事务所控制,那么在审计市场需求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脱钩改制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安排权的路径依赖不可避免。
那么,在审计市场供求关系失当的情况下,为什么“四大”能够坚持由事务所控制客户资源?供求关系的差异和内部治理方式的不同是问题的答案。“四大”进入中国市场一开始基本上是基于我国企业境外筹集资金的需要,因此双重规则管制使其约束力更强;为避免被我国审计市场状态依赖性所同化,它们更多地采用标准化的审计程序以减弱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负面影响。
四、资源控制权个人化的市场悖论:是股权影响资源控制权的配置。还是相反?
股东的股权和企业的财产权,一般与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对应。股东拥有所有权意义上的控制权,经营者(包括企业员工)拥有非所有权意义上的控制权。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出现一般意义上的二重化分解,即事务所的股权持有者没有与事务所的实际运营相对分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同时也是事务所的员工。但是,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如果每个股东都参与决策,不仅会发生很高的行政成本,而且许多人会逃避责任。把决策权交给一个小团队——它的主要任务是和团队的其他投人品谈判及管理其他投入品(与之再谈判),可以实现对公司活动的更有效控制。(阿尔曼.艾尔钦和哈罗德.德姆塞茨,1972)。这样,会计师事务所的大股东作为其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对事务所的控制权。
我国私有产权安排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产权关系的形成一般有两种情况:由原有公有产权安排下的事务所改制而成,包括在改制当中因合并而形成的产权关系;或者由股东新创办而建立。
1.经历脱钩改制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产权关系
注册会计师全行业的脱钩改制,将会计师事务所原有的国有或者集体拥有的产权关系改变为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拥有的私有产权关系。依据什么标准重建财产关系,是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关键的问题。在脱钩改制的过程中,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大股东。②按照官方的解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从他们在事务所内的地位来看,等同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们“是改制后的事务所的领导班子”。发起人与合伙人一样,“是事务所的出资者、管理者,也是事务所专业、法律的、经济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丁平准,2001)。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组建过程中,作为发起人身份和地位象征体现的,当然是他们的出资份额。因此,事务所负责人与其他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之间所具备的共同点为:同为事务所的股东、拥有相对较高的股份而成为事实上的事务所高层管理者。此外,当时的出资人制度产生了一批事务所的小股东。③从监管部门的立场来看,采用出资人制度,是“用股东的形式,把一大批业务骨干保持下来,以求改制过程中的相对稳定”(丁平准,2001)。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将事务所的控股权和控制权交给了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大股东),作为补偿,成为出资人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得到了部分分享剩余的权力。
2.由股东新创办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产权关系
脱钩改制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受管制政策的影响,在2003年以前基本上采用合伙制的形式。④2005年财政部24号令对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产权关系进行了规范,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共同缔结了事务所新的产权关系。
在会计师事务所产权关系形成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因资源控制权而衍生的特殊利益群体的存在可能是其股权结构形成的重要原因。在公有产权安排方式下,会计师事务所客户资源的管理由事务所统一调度还是交由注册会计师分头负责,反映了所有者利益与注册会计师利益之间的矛盾。事务所缺乏有效的激励以及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为注册会计师分享客户资源的安排权提供了便利。同时,审计市场的需求方缺乏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需求,又为供求双方建立以资源为纽带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机会。因此事务所客户资源的安排权由注册会计师控制,而不是事务所控制成为可能。这种注册会计师把持资源安排权的现象在事务所脱钩改制的过程中可能演变成注册会计师确定股权结构的砝码,即资源控制权在股权结构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客户资源控制权影响了事务所股权的配置,而不是相反。
对于脱钩改制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其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满足规则中股东人数的规定是创办事务所的前提条件。作为—个组织,他们缺乏由脱钩改制而形成的那些事务所所拥有的历史遗留的各种关系,尤其是客户群。面对生存问题,股东的个人能力尤其是开拓业务的能力不可避免成为股权结构讨价还价的砝码。
五、资源控制权的个人化使得控制权收益成为大股东收益的主要来源
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通过事务所资源的安排权以及事务所收入的分配得到体现。事务所资源的安排权体现了大股东在事务所资源配置中权力的大小。所有权结构为这种权力的大小提供了依据,而资源控制权的个人化又为此提供了可能,即事务所的大股东极有可能按持股比例分享事务所资源的安排权,从而形成事务所内诸侯割据的局面。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大股东一开始采取了按持股比例分享资源的办法,那么在随后的经营当中,能力较强的大股东开发资源以及开拓业务的能力高于能力较差的大股东,因而使得其在事务所内的控制权得到加强。这样,控制权的不平衡发展,使得股权弱化,大股东的控制权成为事务所内资源和收益分配的主导力量,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事实上的股东联合体(刘峰、张立民、雷科罗,2002)。
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收入分配可能依据的标准有二:劳动⑤和出资额。大股东在事务所能够分享的利益还包括因控制权而带来的其他收入或者待遇。由于大股东拥有较大持股比例,按照自利原则,事务所的大股东可能愿意加大剩余分享收入。如果团队所有成员参与利润分享,原有监督人的偷懒行为会增加,由此导致的损失会超过团队其他成员减少偷懒行为而实现的产出收益。在利润平均分享方案下,偷懒动机与团队的最优规模
正相关。因此,随着事务所高层管理者偷懒行为的增加,剩余分享的数额反而减少了(阿尔曼.艾尔钦和哈罗德.德姆塞茨,1972)。由于股东们在事务所的剩余分享的安排上取得了一致的立场,因此,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大股东讨价还价的结果是:收益在剩余分享前先按控制权进行分配。随着平均的利润分享所导致的高管人员偷懒行为的增加,股权(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差距越大,大股东越愿意以控制权收益作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
六、控制权收益的补偿: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主要障碍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合并,涉及剩余分享的重新安排和控制权收益的补偿问题,它们是影响合并的重要因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所有权重新安排的可能方式不外乎:(1)一方被另一方吞并,失去所有者地位;(2)双方共同分享合并后的所有权。不同的合并方式以及相互之间契约的结合程度对事务所所有权和控制权安排的影响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事务所合并后交易成本节约额的分享与风险成本承担的比较。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而言,拥有所有权意味着拥有控制权,因此合并各方关于合并的谈判实际上是合并各方原有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讨价还价。
如果参与合并的事务所采取吸收合并或者吸收专业人员的方式合并,合并后的兼并方拥有了全部所有权,被兼并方的所有权的部分能够得到补偿,但是,由于所有权的丧失,基于所有权意义上的控制权同样被剥夺,合并前的这部分控制权收益无法得到补偿。为了鼓励节约成本和创造收入,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管理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采取高能激励⑥,并同时采用有选择的干预⑦。这样,被兼并方也相应获得了控制权以及控制权收益。但是,在采用高能激励的情况下,被兼并方会利用其控制权尽量多获取控制权收益,从而发生损害事务所股东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收购方为规避风险,也会想方设法挤干被兼并方获得的净收入流,以弥补可能受损的利益。因此,在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选择性干预的情况下,对部门经理(原被兼并事务所的管理者)就不能采用他们作为独立所有者时所享有的高能激励合同,因为这会使部门经理承担剩余索取权者的全部风险却不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认识到在高能激励情况下股东利益面临的风险,而部门经理(原被兼并事务所的管理者)担心所有者操纵本部门的净收入,结果是,高能激励将让位给低能激励,即报酬采取薪水的形式(威廉姆森,1985)。当兼并后的事务所采取低能激励对事务所进行管理时,被兼并方的积极性也会降低,并且报酬采用薪水的方式可能无法弥补原有控制权的损失。而对兼并方来说,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主要收益来自交易成本的节约,当增加的那些内部组织成本没有被比较适应性优势抵消时,收购事务所的交易成本不可能节约,那么兼并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
如果事务所采取新设合并方式,参与合并的事务所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必须重新安排,合并中的讨价还价不仅包括所有权的重新界定,还包括控制权的重新分配。会计师事务所资源控制权个人化的倾向越明显,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程度越高。我们假定有甲、乙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成为甲乙会计师事务所,它们的股权和控制权的结合方式可能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
┃可能出现的情形┃甲规模大于乙规模┃甲规模小于乙规模┃
┣━━━━━━━━╋━━━━━━━━━━╋━━━━━━━━━━━┫
┃甲风险大于乙风险┃甲乙股权和控制权有┃乙可能会取得股权和┃
┃┃可能平均化或者分散化┃控制权的比较优势┃
┣━━━━━━━━╋━━━━━━━━━━╋━━━━━━━━━━━┫
┃甲风险小于乙风险┃甲可能会取得股权和┃甲乙股权和控制权有可┃
┃┃控制权的比较优势┃能平均化或者分散化┃
┗━━━━━━━━┻━━━━━━━━━━┻━━━━━━━━━━━┛
当甲事务所的规模和风险都大于乙事务所时,甲事务所的风险成本承担会被甲的规模收益所抵消,当甲的风险成本与其本身的规模收益取得了平衡时,甲事务所就失去了其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那么,甲乙事务所极有可能采取控股权和控制权平均化的契约安排。当甲事务所的规模收益超过其本身的风险成本时,甲就取得了其谈判中的主动地位,甲原有的股东有可能在合并后的事务所中取得较大的控股权和控制权。但是无论在哪种情形下,事务所的股权结构与原来股东的期望值不可能存在太大差距,因为如果这样,只能拥有少数股权的事务所可能会退出谈判。如果合并采取减少原有股东的方式增加股权的集中度,那么,失去股权的股东在其股权和控制权收益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有可能退出事务所,这当然会影响事务所的稳定性及其未来发展。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谈判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合并后事务所控股权和控制权的比例基本上保持了其原有股东在原有事务所中凭这些权力给各自所带来的好处。按照我们前面的推断,如果合并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股权平均化以及由此造成的控制权分散化的倾向,那么,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权平均化和控制权分散化也不可避免。如果合并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形,那么拥有较大股权的股东在合并后的事务所中可能拥有等值的份额。由于事务所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谈判各方对各自在合并后的事务所享有权利的预期是不同的。这有可能增加谈判的难度。当合并后的事务所有更多的股东加入股权的争夺时,股东之间达成协议的难度也同时增加了。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大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程度会影响股东在事务所取得的收入,这种分离程度越大,大股东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收益的差距就越大。当某些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远超现金流权收益时,合并如果不能补偿其控制权收益的损失时,合并就难以发生。
七、结论与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中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资源安排权的归属问题。不难发现,资源控制权的个人化实际上是市场环境和内部治理诱发的结果。中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推出一系列对资本市场管制政策的同时,也考虑到了采用审计轮换的办法试图切断上市公司与审计师个人之间的利益联系(刘峰、张立民、雷科罗,2002)。但是,我们透过客户资源个人化的决定因素发现,审计市场供求关系的单边治理可能收效甚微,因为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私下交易,例如互签审计报告而避过管制政策。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强做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整治审计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2)加大审计失败的成本(处罚更为严厉),加强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意识,引导其更看重股东的长远利益而不是短期利益。(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收益分配的管制,例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事务所内部积累的数量要求。当内部积累足够大时,股东控制权对收益的不利影响就减弱了。
注释:
①2001年安永和大华合并成立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协网站,2001-2-13)。2002年度天津市、江西省、湖北省、云南省、甘肃省以及新疆等合并设立了19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会计年鉴,2003);北京市和广东省各合并事务所1家(中国会计年鉴,2004)。
2005年3月19日,“天健系”之一的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与德勒会计事务所签署了合并协议。同年9月
,深圳天健信德再并入德勤。
2005年7月2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与香港何锡麟会计师行宣布合并(中注协网站,2005-7-28)。而2004年成立的华德会计师事务所联盟(中注协网站,2004-4-30)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并不属于我们要讨论的内容。
②1998年财政部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中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的概念。
③出资人是事务所的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他们一定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并且是“事务所的业务骨干”(丁平准,2001,P179~180)。
④2000年财政部《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合伙所的设立进行了规定,并同时规定暂缓审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直到2003年,根据《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在其中的“因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废止的”部分第2项,宣布《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协字[2000]33号)》被废止,其原因是:该通知中有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如关于暂缓审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暂缓审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被终止。
⑤胡奕明(2004)按绩效、报酬与战略三者的联系将事务所的绩效管理和报酬管理分为三种模式:“单链”模式、“复链”模式和“混和”模式。我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采用“复链”模式,即工资既与业务量相联系,又与绩效评价相联系。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采用“混和”模式,也将工资与业务量挂钩。因此,我们所讨论的“收入1”既考虑了与劳动相关的报酬,也考虑了与业务量有关的报酬。
⑥按照威廉姆森(1985,中译本2000)的解释,高能激励就是对企业内的部门采用转移定价方式建立激励制度,即该部门可以获得它的净收入——总收入减去经营成本、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⑦按照威廉姆森(1985,中译本2000)的解释,有选择的干预是指被兼并事务所可以一如既往地经营它的业务,但是,它必须无抵触地接受兼并事务所为适应新情况从而实现集体性收益而做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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