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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真实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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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真实性管理

摘要给出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定义,介绍了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列举了信息时代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分析了当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对策

1会计信息披露概论

1.1会计信息披露的定义

会计信息是企业或是经营者通过财务报表向社会披露的。上市公司甚至还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会计数据。

1.2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被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它,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花一定的时间去研究和分析它,只有那些与之经济利益相联系的主体,也就是具有所谓的“利益相关性”的主体才会去关心分析企业的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及相关的信息。

(1)投资者。需要会计信息的首先是投资者。持有企业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他们为了了解和分析投资到这家企业的风险程度、预期股利收益,以及比投资到其他企业是否更合算或更加有利,就需要获得这些企业的会计信息,以期在分析研究之后,做出合理的有利的投资决策。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会计信息的首先是有风险性的企业资本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政府及机构。政府作为一个宏观调控部门,为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实施宏观调节和控制,为了制定管理企业经济活动的法规并实施,以及为了掌握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需要定期地获得企业的会计信息,以用来分析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并据此制订有关财政货币政策。

(3)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他们需要考察贷款人,需要及时地获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借以分析贷款本金利息能否如期如数的收回,及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是否要求提供财产抵押以及是否收缩贷款规模。

(4)业务往来的债权人。他们通过分析企业的会计信息,从中了解到企业的偿债能力,是否采取更合理有效的结算方式,重新确认企业的资信度,避免今后双方交易造成不必要的坏账损失,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此外,企业的职工以及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如工会、企业内部管理当局,都是会计信息的直接使用者。

2正确认识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性、必然性

纵观古今中外,自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会计信息失真就成为社会的“毒瘤”,并随经济的发展、会计制度乃至审计制度不断发展,其自身也在不断充实发展。即使是为世人所公认的资本市场最发达、信息监管最严厉的美国,会计造假、审计造假造成的会计、审计信息失真的丑闻也是屡见不鲜,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事件更是将会计、审计信息失真演绎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只要资本市场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存在分离,只要会计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只要审计手段存在局限性,这种现象就必然有其生存的空间。

从我国看,会计信息失真还存在更深层次的因素,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利益驱动,还有从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政绩,企业领导要政绩,企业要形象,到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使违法犯罪有可乘之机等等。“”浮夸风的教训不能不说是非常深刻;20世纪90年代几乎年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不可谓不重视,组织不可谓不严密,检查、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每年战果也不可谓不丰富,但从总体看,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未见明显改变,反有逾演逾烈之势。到1996年全国会计工作会议提出要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亲题《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约法三章》,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制定下发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全国各行各业自下而上层层整顿验收。随后,会计、审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变革,一系列的审计准则、会计准则陆续出台,证监会又针对上市公司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则、准则,《会计法》也进行了大的修改,这些都是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有力措施。

但从实效看,会计信息失真、审计信息失真依然严重。从1997年的琼民源、红光到2001年银广夏、麦科特、ST黎明等一系列造假公司的曝光,牵连出了相关的中天勤、华鹏、华伦等会计师事务所,也引发社会各界对诚信问题的极大关注。“不做假账”,尽管这四个字只是会计人员最起码的操守底线,但有时却显得分量很重。

可见,会计信息失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关键是如何采取适当地措施来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有效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蔓延。

3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的思考

随着会计制度日益改革,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一套包含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型规范等内容,多层次全方位会计管理体制。

(1)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不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对违纪、违法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民事索赔制度亟需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必然涉及公司的一系列会计工作和诸多部门及诸多人员,对责任人的界定还需进一步明确。目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打击力度明显偏弱。对单位处罚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责任罚金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高刑事处罚只有3年。这些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

在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上,我国远逊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虽然也无法完全杜绝,但有一套严厉的处罚制度。违法违规者最怕的并不是刑事诉讼或监管部门的处罚,而是千百万受骗中小股东提出的民事索赔诉讼。在美国,违法者一旦染上民事索赔官司,其下场常常是破产兼身败名裂———不但变得一穷二白,而且连东山再起的可能性都不再有。小股东的民事索赔诉讼成为美国证券监管的强大力量,是对证券违法者最具威慑力的重磅炸弹。而在我国,最高法院先于2004年9月宣布“暂不受理”证券民事索赔案,在今年1月15日改为暂只受理虚假陈述案时,又加入需经证监会认定的前置条件。因此,当前急需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加大司法介入的力度。

(2)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其繁重的工作使其难以真正切实做到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成立会计人员行业自律性组织,如全国会计师联合会等,将原属财政部门的部分职能交由行业自律性组织来实施,更为有效。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更易贴近会计人员,更能发挥其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中介作用,便于听取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会计人员发自内心的呼声,真正能够支持、帮助会计人员,解决会计人员的实际困难,使会计人员真正有“家”可依。

(3)企业自我监督体系不完善。应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加深入地融入全球市场经济,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这种现象有其生存的空间,就必然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有不断采取措施来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蔓延,使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远远超过造假收益,从而推动企业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使真实、公允地披露会计信息成为普遍接受的社会规则,重树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良好形象。

(4)加强会计准则的制定,使会计反映方法科学、先进。会计准则的应用要避免主观随意性,缩小会计信息与客观实际情况的出入;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规划,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有比较科学和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分析和预测,从而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要注意协调好有关利益集团在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相互制衡关系,使各方利益都能够在有关准则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消除或减少对准则的抵触和抵制行为,增加或提高准则利益的认同感。

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中,要依据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标准对会计事项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反映,不能凭主观臆断,凭空想象,而要立足于客观实际,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要符合政策法规、准则、制度的规定,特别是一些需要估计、判断和推理的会计事项,更要注意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发生。

(5)加强执法力度。①要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承担主体,从现实中可以看出,只有单位的领导者才是这种责任的承担者,应该将会计信息失真归入企业领导者的约束机制中,而不应让会计人员充当不应该充当的角色,否则会适得其反;②应该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衡量标准和处罚标准(可以通过细则规定),使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所得的利益(包括显性和隐性利益),革除目前造假利益大于造假成本的现象,从经济利益上隔断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偏好。

(6)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①建立一套统一的,具有刚性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特别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此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会计人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②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严格确定具备哪些条件才有资格从事财会工作,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担任总会计师。③健全专业资格确认制度,在坚持目前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的基础上,应该相应提高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重视学历因素在“考评”中的作用。

(7)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在这些方面,会计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从高从严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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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强.浅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J].经济师,2002(11)

3谢志华.关于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的几点认识[J].会计研究,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