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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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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

近年来,我国会计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才,然而,由于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偏差,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变化,导致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会计职业陷入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本文就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治对策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产生的原因

认真剖析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是深刻领悟“不做假帐”内涵,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的前提。

会计造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古今中外经济生活中都是存在的,只是严重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当前这一顽疾屡治不愈的主要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低。一是缺乏职业道德。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私欲不断膨胀,在物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手段伪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中饱私囊,以至走向犯罪;二是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知识贫乏,缺乏钻研业务和敬业精神,墨守陈规,不思进取,尤其是对新会计制度知之甚少,工作拖拉,会计基础管理薄弱,家底不清,财产不实,财务管理混乱,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加之法律意识日益淡薄,难免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三是部分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虚报浮夸,粉饰业绩,隐瞒收入,逃避税收,谋求私利。

2、屈从领导压力,被动做假。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是从属关系,单位领导决定其报酬及任期时间,他们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之下,同时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也与企业利益密切相联,一些会计人员出于对自身工作、报酬、职务等个人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屈从于领导意图。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在领导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会计人员被迫弄虚作假,有的甚至同流合污。如国内证券市场出现的“银广厦”案、“郑百文”案、“麦科特”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在企业负责人指使和策划下,会计人员才造假的。这些案例,虽然是会计人员造假,其实都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的结果。

3、利益驱动。会计信息失真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其根源是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私利。

如某些单位负责人或为了考核奖励、职工工资分配;或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或为了去银行贷款;或为了私设小金库;或为了隐瞒利润;或为了个人名利和地位等等,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大做文章,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更有甚者,编造几本帐簿,应付不同需要。有的企业为了上市,经过“包装”,变亏损为盈利,变微利为绩优,以此通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有些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违背职业道德,按照被审计单位的授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给企业会计信息披上“真实”外衣,骗过有关部门,最后粉墨登场,跻身上市公司行列。“著名”的麦科特公司仅仅花费1600万元包装上市,便从股市圈走了5亿多元,可谓“低投入,高产出”。

4、制度保障不健全。一是企业制度缺陷,目前我国企业大部分没有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易造成单位负责人独断专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客观条件,使会计人员沦为管理者造假的工具;二是会计准则不够完善。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管理制度,而目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差,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修改了一些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而且一些法律条文较粗,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督和打击不力。

5、监督执行乏力。目前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上很完善,但执行中却不尽如人意。一是会计监督弱化,单位会计受制于领导,权力是领导给的,只能为领导服务,否则“顶得住的站不住”,现实中会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受排挤、报复的不在少数,很多会计人员只能无奈地选择“明哲保身”,致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二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弱化,权责利界线不清,内部监督不能独立发挥其作用,内部审计往往根据领导的偏好去“监督”,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三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虽有所作为,但由于诸多监督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注重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五是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立法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一旦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诱发企业造假行为;六是由于监督不力,客观上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演越烈,处于恶性循环状态。

6、惩罚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一是会计造假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有时甚至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由造假单位来承担责任,最终要落到投资者的头上,股份公司要损害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又要转嫁给股民,致使执法处罚乏力;三是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处罚单位,影响的是广大单位职工的利益,对造假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力度不够,很少能影响到造假者的利益,从而助涨了造假者气焰,导致造假者胆大妄为;四是会计造假成本低、风险小使会计造假现象有禁不止,尤其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助长了造假行为,使造假者在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下无所顾忌,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泛滥。

二、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对策建议

应当看到,会计信息失真是通过会计工作表现出来的,但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却不仅仅表现在会计领域。从目前来看,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须采取多种对策进行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广泛宣传会计诚信的重要性,教育会计人员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则,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自律、自重、自强,上顶住压力,下挡住诱惑,维护会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按岗施教,学习各种业务知识和财经法规制度,使其不断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提高其职业判断技能,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三是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办法,同时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畴,纳入会计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使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成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内容;四是建立和实施企业、中介机构、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每年进行年审、考评,表扬信用好的,曝光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将考评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让造假单位和个人名誉扫地,付出代价,增强单位及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五是切实维护会计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护和奖励那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的会计人员,让那些廉洁奉公、“不为三斗米折腰”的会计人员“顶得住、站得住”,营造抑恶扬善的良好环境,鼓励守信守法者,惩罚失信违法者,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守。

2、规范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来自单位内部,“源泉”主要是单位负责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从“源头”抓起。一是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关会计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其诚信意识、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以增强其遵守财经法规意识,争取其对会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此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发展;二是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新《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要求,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加强会计管理;三是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管,健全和完善对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制度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四是加大各单位会计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五是要加大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重点追究造假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追究指使、胁迫、强令会计人员做假账的领导者法律责任,要让造假者从各方面都受到损失,让人们感到造假得不偿失,增强单位负责人责任意识。如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因造假被判刑,就是个很好的反面教材。

3、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会计主体行为的规范程度。一是不断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和办法,有效地维护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基层单位对会计信息质量全面负责的良性机制;二是明确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确定单位内部会计核算形式,强化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三是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内审制度,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防范财务造假,有效堵塞漏洞;四是充分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由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领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工作,变一支笔签字为两支笔签字,使财务总监与经营者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者权益,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力度。按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法律规范”的思路框架,不断完善“内部约束、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是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在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配备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并赋予其一定的责职权限,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使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同时建立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审人员相对独立地位,充分发挥内审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与内审机构、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避免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二是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加强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监察、证券监管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力度,形成一个统一的监督整体,充分发挥监督合力,依法加强对企业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审计,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要加强对执行新《会计法》的监督检查,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评估等工作,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以此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质量,制止和约束会计舞弊行为;四是加大会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扩大监督面,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人们与会计做假行为作斗争。

5、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强化法制监管。一是要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法规,并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治措施,同时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因使用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明确造假单位、中介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赔偿责任和比例,以便受害人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获取赔偿,以此达到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和惩罚违法违规者的目的;二是加大惩罚和执法力度,重点处罚相关责任人。切实贯彻实施《会计法》及相关的会计法规、规章,对检查出来的造假行为,要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相关责任人个人身上,大幅提高会计造假成本,要让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以次从源头上遏止造假行为。三是规范中介机构行为。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督,对知情不报或参与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中介机构,除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及经济处罚外,该取缔的要予以取缔,相关人员一定时间内甚至终生不得继续从事原有职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事务所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使其协助制止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