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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以来,在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人们普遍认为,新《会计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止会计工作中的违法活动,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侧重对新《会计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权威性谈些认识和想法。
一、新《会计法》的科学性
会计的作用是通过记录、计算、分析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形成各种会计资料,用以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些会计资料既是单位各级负责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宏观调控,以及投资者、债权人在投资决策、提供信用中评价一个企业财务状况和防范风险的重要依据。会计工作的作用能否发挥,作用力的大小,关键在于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程度和完整程度。如果提供的会计资料是虚假的、残缺的,会计工作的应有作用不但不能发挥,反而在某些方面会起误导作用。为了从法律上保证会计工作能发挥其应有的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会计主体经营状况的作用,新《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的表述与修订前相比,概括得更为科学。
围绕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其下各章的条文内容和安排,无不都是为了保证《会计法》得以正确地贯彻实施。其中,“会计核算”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两章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行为规范和依据;“会计监督”一章规定了建立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以保证对所规范的会计行为有一个约束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是对企事业等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要求和道德品质所作的规定;“法律责任”一章则是对违法会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到《会计法》从规范会计的两项主要职能——核算和监督出发,到明确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素质,最终严格规定违法行为的惩治条款,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专项会计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其严密的科学性。
二、新《会计法)的针对性
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1月颁布实施,1993年12月进行过一次修改,至今,前后已达十五年,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起了相当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会计工作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需要对《会计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同时,会计工作在发展中也面临法制观念淡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假造信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资料失真有蔓延趋势。
正是为了需要解决上述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制建设,以及加强会计监督以制止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现象,新《会计法》各章内容均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例如,“会计核算”一章中,对会计凭证的记载和填制要求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会计帐簿登记的合法依据以及必须按连续编号登记的方法;对记录错误的更正手续和要求;并规定了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法律要求。这些虽然都已在过去颁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所表述,但现在用《会计法》的条文—一加以明确规定,从法律意义来说,就有更强的针对性。
又如,新《会计法》增设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等等。这样,就从会计人员管理上建立了准入机制和禁入机制,也是针对当前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无证上岗,以至在工作中任意造假的行为,从法律上加以制约。
再如,新《会计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等等。凡此,都是针对当前常见的违法行为而在修订《会计法》中所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责任者和监督措施。
三、新《会计法》的权威性
《会计法》是由国家主席令的国家法律,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具有权威性,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因为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不仅要求有一部好的会计法规,有法可依;更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维护新《会计法》的权威性,抓好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做好执法的必要准备。
第一,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政府监督部门和新《会计法》主要执法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除了要加强对财政干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意识教育外,还要做好监督检查立项、制定检查工作程序、审批检查报告、处理检查结果和执行经济处罚等各项工作,以便能更好地履行新《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财政部门要争取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的支持,会同各主管部门,开展对委、办、局领导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新《会计法》宣传教育,要把执行新《会计法》与以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讲深讲透;要把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讲清楚;要逐条讲解、说明违法的处理;还要具体辅导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
第三,做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学习新《会计法》、贯彻新《会计法》的辅导。要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中心,重点讲解会计核算要求、会计监督的责任和职业违法的后果。增强广大会计人员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以上各项工作,促使人们从思想上重视《会计法》,行动上遵守《会计法》,以维护《会计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