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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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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权利

会计监督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的职责,必须首先从法理上弄清会计监督权利的概念。监督是监视和督促的简称。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人员对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进行的监视和督促。是通过会计人员的行为去影响和左右会计主体及相关人员的经济行为"也就是说,会计监督是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进行监视和督促的。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利作保证,没有相应的权利,会计监督就无法实施,监督职责也无法落到实处。这就要求要从法律上明确会计监督权利。权利,从社会学的角度讲是权势和利益的并称,代表着某一行为人的社会地位。从法学的角度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如法院等)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会计监督权利集中了社会学和法学的内涵,通过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视和督促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行为的崇高权势,来达到保护国家及投资人利益的经济管理行为。会计监督权利在具体履行时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根据需要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会计人员可以对会计主体提出的资金支付方案积极落实支付,也可以拒绝支付。这里的需要"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出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或立足于维护会计主体的财务经营秩序。二是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会计人员在会计管理中,可以要求他人提出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会计凭证,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否则可以拒绝受理,要求当事人按规定更正、补充或由出具单位重开。三是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强制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如,当会计主体要求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或要求会计人员隐匿或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且阻止无效时,可以请求财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这里的"权利"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作权利,即会计主体的违法行为危及到会计人员的会计职责的履行,便会计人员无法依法生产会计产品,如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另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的公民权利,即会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社会名誉。如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等,也可请求国家强制机关予以保护。

会计监督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力和利益,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性:一是强制性。就是说,对会计主体的经济行为实施会计监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被监督者愿意不愿意、欢迎不欢迎,均不影响会计监督权利的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是强制的、不可剥夺的。二是排它性。即会计监督权利应该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只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自律性。即会计人员在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时本身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而且要互相牵制,防止权利滥用。

如支票和印鉴要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

从法学的角度讲,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会计监督权利同会计监督义务同样是对

等的。会计监督义务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履行好会计监督义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但实践证明,没有有效地行使会计监督权利作保证,会计监督义务是无法实现的。

在法律上界定会计监督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社会而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提高会计监督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对会计主体而言,有利于保证微观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奠定依法治国的基础。尤其是对促进会计主体经济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财务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各级各类领导而言,有利于促进他们自觉接受会计监督,主动把自己置于会计监督之下,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权利,形成良好会计监督氛围。对会计人员而言,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的监督信心,把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会计监督权利是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一种经济管理权势和利益,但这种权势和利益是有限的,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权势和利益,而且这种权势和利益更多地限制在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会计管理质量的保护上。一般情况下,超出这个范围,则成为权利滥用,也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提倡的。

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监督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没有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会计管理也无从谈起。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在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会计监督具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确定会计核算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根据会计法规的规定和单位经济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制。对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层次、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工作组织、责任会计核算等进行具体的组织和落实。在行使这项权利时,既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又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便会计核算体制的确定成为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和推动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二是有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的权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单位来讲具有不同的会计意义。尤其是各级各类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涉及企业的盈亏,影响企业的发展,是会计核算中最具科学性和严肃性的工作。正因为如此,有的单位有意无意地剥夺会计人员的会计政策选择权,把会计政策作为企业调节利润、偷漏税金的手段,这是在《会计法》实施时必须严密注意的现象。依照《会计法》的规定,科学选择会计政策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单位会计人员有权按单位经济经营情况和经营发展战略选择相应的会计政策,报单位认可后组织落实。在这里充分考虑单位的发展战略非常重要。以企业为例,会计计价、资产折旧、成本计算、坏账核销、盈利分配等会计政策,无不与企业发展战略紧密相关,选择好会计政策能促进企业稳健持续经营,否则,对企业持续经营将产生负面效应。三是有权取得合法的会计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按规定更正和补充;对有金额等错误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出证单位重开等。归结到一点,会计人员对单住所有人、所有部门、所有渠道、所有方式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有权审核,"并确定是否受理。四是有权依法设立和管理单位账簿。单位设立什么账簿,如何进行登记,怎样进行管理,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对来自任何右面的,要求会计人员搞账外账、两套账、虚记账、乱调账等违法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五是有权依法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方法、规定期限和规定对象编报会计报表,并向报告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报表附注及说明,对虚假会计报告,随意改变报告时期和报告对象的行为有权拒绝。六是有权披露单位重大会计事项。对于单位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有权如实披露。对来自单位隐瞒事实、歪曲真象的会计报告干扰有权予以抵制。七是有权保管单位的会计资科和保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对来自任何方面的拆、撕、改会计资料的行为及其它改变、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抵制。八是有权向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反会计法的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会计人员对任何变造、伪造会计资料,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和其它不依法组织会计核算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白领导直至向主管部门报告,其人身权利还要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会计管理质量是会计监督权利另一重要方面。会计信息质量来源于会计管理质量,单位会计管理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的"含金量",是会计信息的质量基础。保护单位会计管理质量,会计人员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制订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参与制订单位的经济经营活动计划。把会计管理渗透到单位的计划管理之中,这是会计人员的重要的法律权利。如果会计人员置身于计划管理之外,会计核算就缺乏应有的基础。二是有权参加所有经济合同的制订。以企业为例,·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其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下来,供应、销售、投资、筹资等等均离不开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而这些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企业财务经营的过程,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基础,若会计人员置身于外,会计管理就空洞无物,会计核算信息质量就无从保证。三是有权参加重要经济经营会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经济经营会议涉及单位的经济运行,对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意义重大。四是有权参加单位经济经营决策的制订。就以企业而言,其生产规划、销售开发、投资分配、资产重组等企业经营决策,无不从根本上影响会计核算。会计人员有权从会计管理的角度全方位地参与决策过程。五是有权参加企业分配方案的制订。

会计监督权利具有明显的经济性,以保护经济运行质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已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最高目的。超越经济活动范围,就无会计监督而言,更没有会计监督权利。

会计监督权利主体是一个多层面的复合主体,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狭义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就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是会计监督主体的基本部分,是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主力军。广义的会计监督主体是指对单位经济活动具有会计监督权利的财政部门、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这就形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网络。

《会计法》之所以界定复合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明确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基础。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和操作者,只有规范了他们的行为,给予他们充分的权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才有坚实的基础,这是被社会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实践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充分肯定和有效保护。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受地位、利益的限制,有时在保护会计信息质量上无能为力或者自我放弃权利,主动歪曲会计信息,对保护会计信息质量形成了挑战。因此,应该明确更高层次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第二,明确注册会计师组织的会计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体。注册会计师组织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质量监督,解决了投资者和经营者为利所动的不法行为,是保护会计信息质量不可替代的社会监管主体。第三,明确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地位,对从根本上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法律保证。从法律主体的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高层次的会计监督的权利主体,通过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进行再监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无疑对纠正单位会计监督权利主体的违法行为、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有效保证。最后,明确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综合经济部门的会计监督权利的主体地位,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社会网络体系。会计信息是一项综合经济信息,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经济运行质量,涉及税收监管、金融保险市场的有效运作,而且单位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财政人员等由于受职(执)业范围的影响,对一些重要的、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管理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资料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必要换一个角度对单位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这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有效行使会计监督权利,要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基础。从目前的情况看会计监督不到住,确有管理体制上的制约,但会计人员的素质过低,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重要原因。应该知道,再大的权势、再优厚的利益,如果你无能力行使,那么权利就是虚设。可见,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有效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的先决条件。会计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素质锻炼:一是不断更新知识。会计监督权利是一项综合经济管理权利,没有相应的知识水平作基础,权利只能束之高阁,所以会计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扩大知识面,尽量使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会计监督权利相适应。二是提高操作能力。会计管理是对人的管理,是高层次的经济经营管理,没有相应的工作操作能力,权利无法落实。因

此,较高的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经营操作、预测决策能力,是会计人员行使监督权利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三是提升1$理素质。落实会计监督权利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通过自己的工作,把法律的强制性变成被监督者的自觉行动,管理才是有效的,监督才是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