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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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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法律地位

1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思考

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会计人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对于会计人员的概念,我国会计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着法理去思考,笔者以为,会计人员是履行和实施、实现会计职能的主体。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整套专门的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和控制,并通过参与决策、分析评价业绩、预测经济前景等活动,谋求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和管理工作。简单地说,会计就是对可用货币表示的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它包括了会计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由此可见,会计职能具有公共的属性,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服务的目的。因而,会计人员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会计人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和社会性的准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享有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因为也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发挥会计的职能。

2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现状与缺陷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和义务,内容为:(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此外,《会计法》中除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外,还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而在我国现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都是本单位直接聘任的,其人事关系、经济关系都依附于该单位,会计人员不能独立行使执业权利,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单位领导人,基于自身利益,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图违反原则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受到打击报复,有人描述这种现象为:“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所以会计人员依法发挥监督作用常常流于形式。

从法律责任看,根据新《会计法》,会计人员有两种事情不能做,做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不能违反规定去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设置和登记账簿。否则,要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受行政处分。二是不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否则,轻者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被撤职甚至开除,还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重者构成了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虽然严厉,但是实践证明,会计造假仍是导致会计法律事件责任的最直接的原因。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的。会计人员只是处理会计事务和《会计法》的执行者,而幕后指挥却常常是单位领导或公司法人。《会计法》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多种保障。第一,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保障。直接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自行办理、无须请示的拒绝权力。第二,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的保障。《会计法》第五条禁止性的规定,既是对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也是对会计人员中贪污腐败的违法行为的约束,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第三,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打击报复的保障。这些条款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不会再出现人们所讲的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情况。第四,提供了进入会计职业领域的资格保障。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于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也有了明确要求。第五,为总会计师的任免提供组织保障。也加重了总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两难地位”:一方面要执行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贯彻领导意图。在单位内部,单位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于本单位经济事项和人事任免拥有决策权。会计人员则处在被领导的地位,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等各种待遇大都决定于单位负责人的好恶和评价。所以,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原则、制度和规定处理会计事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取决于法律对单位负责人的制约和对会计人员的保障。同时,由于改革过程中社会经济深层次的各种矛盾的制约,形成了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法》执行主体的“夹缝”身份,主要表现为执行主体的不自觉性、行政方面的受制约性、利益的欠保障性以及执法监督的软弱性,这些都成为会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原因。

总之,从我国《会计法》现有的规定来看,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主要表现出相当的不平衡,具体而言则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严谨、不周全。就法律地位而言,会计作为一个特殊的从业群体,其特殊性就在于其反映的主要对象是货币或者是代表货币流动的货币符号。而这一切都与群体范围中的每一个人紧密相连,因而工作中与人群中的较大多数发生一定的感情摩擦也是执业活动的必然结果。虽然在《会计法》中有对会计工作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在目前的会计活动中,由于执法环境低劣的影响,法律在保障会计人员切身利益上都往往表现出无可奈何。

3会计人员法律地位反思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这些职责的履行、实施和实现的核心或者支柱则是会计人员。而从以上的分析和思考,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却与这些职责的良性互动并不匹配。会计职责全面、有效的实施和实现期待着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法治化。

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和职责真正得以实现,只有从法治的角度去思考规定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其实现和实施其职责的独立性才能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顽症”标本兼治。为此,笔者建议会计法必须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资格、严谨的权利义务,确实保障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去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同时,在具体措施上要营造良好的会计执法环境,强化会计人员独立执业的法制意识,保障会计人员合法的“超脱性”。笔者建议,鉴于我国是由政府主导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的,因此,拟由政府主导建立独立的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会计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管理其工资、福利、考核、晋级、培训等。只要解决了会计人员公正执法的制度缺陷和后顾之忧后,会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才能全面、有效、真正地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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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人员处于经济运行的中间环节,应该具有并表现出中立性的特点,这种中立性对会计人员自身而言,表现为独立性和主体性。基于此,从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思考、法律地位的现状与缺陷、法律地位的反思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会计人员应有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

关键词:我国;会计人员;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