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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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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

一、现状分析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990家,执业CPA共77000人。虽然我国CPA工作发展较快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困扰和影响我国CPA发展的主要问题仍是CPA执业质量不高、职业道德较低、独立性很弱、未能很好地履行其“经济警察”的职责。不久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联合举行了一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卷调查,调查结论如下:

1.CPA执业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不强

1992年~1993年,相继发生在深圳原野公司侵吞股东权益、北京沈太福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海南中水集团巨额金融诈骗等恶性诈骗案,为其出具验资和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撤消,CPA行业面临第一次严峻的考验;1997年~1998年,东方锅炉、红光实业、琼民源上市公司造假案,使广大中小股东蒙受巨额损失,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撤消。进入21世纪,上市公司造假案开始集中引爆,银广夏、麦科特、康赛集团等几十家上市公司因造假受到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而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CPA必定难咎其责。

2.CPA整体素质不高

CPA行业属智力密集型行业,但目前执业队伍的现状与行业发展的自身要求相差甚远,从CPA学历结构来看,大学以上学历的仅占35%。此外,市场尚未形成对经营者的选择机制,不少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基本上由改制前沿袭而来。这就使得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经营者不是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脱颖而出,而是受益于政策,从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水平形成掣肘。

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缺陷

会计师事务所是以人合为本质,采用人合组织形式的合伙制既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特点所决定,也是国际惯例。但现行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沿用的是《公司法》。而公司制源于两权分离,会计师事务所则是两权高度合一,这样就形成了组织形式的两难境地,即完全按合伙制运作,除了法规不配套外,因转轨时期市场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难为CPA所接受。采用公司制又不具备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要么是股权过于向个人或少数集团集中,大股东一家控制,架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侵害其他股东利益,要么是股权过于分散,影响决策效率,造成不稳定因素等。

4.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水平低

目前,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平均仅有13余人,年业务收入过亿的甚少,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不合理使我们在会计市场开放后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会计师事务所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规模的扩大要求其规模同步增长。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的加快,出现了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一批超大型的企业集团,要求与其相适应的会计师事务所。但由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速度上没有及时跟进,这些大型客户大都由国际“四大”所占用。

5.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现有审计市场的饱和及审计组织的压力,使会计师事务所将招揽和保留客户成为主要任务,采用低价收费等一系列违规手段,导致审计不可能达到应有的质量保证和独立性,并采用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必要程序的方法,以降低审计成本保持盈利。这必然导致审计报告的可信度降低,也败坏了行业声誉,还影响到正常的审计收费,形成恶性循环。

二、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简称为CPA)职业赖以存在并得以发展的信条和灵魂。其中,独立性又是灵魂中的灵魂。如果CPA一旦丧失了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人们的怀疑。2002年6月25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并于同年7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其中对CPA的独立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独立性缺失的根源

目前,影响我国CPA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笔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管理层的权利过大,以及有缺陷的聘任制度

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从而产生了“一股独大”的问题,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同属一人,从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权利过大。

尽管从原则上说客户与CPA之间是双向选择的关系,但在目前我国CPA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规模小、竞争力弱,以及事务所之间为争夺客户的激烈竞争,当客户出钱委托CPA审计自己时,及CPA面临客户的不正当要求时,要么坚持原则,拒绝客户的不理要求和出具与事实情况相符的审计报告,从而面临着被客户炒掉、失去客户和“饿肚子”的风险。或者是放弃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违心地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以保住客户和业务,但失去的是诚信和其应有的独立性。

2.审计收费偏低,审计行业收费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是:全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区域差异较大;与成熟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即便如此,也很难按照这些标准收到审计报酬;审计收费的透明度不高,特别是当审计费用发生较大变动和更换事务所和CPA时尤为突出。这样就从两个方面影响我国CPA执业独立性:第一,会引发和加剧CPA行业以降低审计收费标准为手段的恶性竞争,进一步恶化CPA的执业环境;第二,目前对违规的CPA和事务所的处罚主要是撤销审计资格,由于CPA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过低的审计收费标准将降低行业“租金”,这将降低CPA和事务所违规的机会成本,相当于间接地降低了对违规CPA和事务所的处罚,这也会在一定程序上削弱CPA和事务所执业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

3.行业监管乏力,CPA的违规成本低

CPA的违规成本取决于两个因素,即CPA和事务所违规执业而被监管机构发现的概率及CPA被监管机构发现后遭受的处罚后的相应损失。我国CPA行业之所以频繁出现各种违规事件,关键就是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太低,对违规人员的处罚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尤其是对CPA本人。重行政处罚而轻刑事处罚和民事经济赔偿机制的缺失,使得受虚假信息误导而导致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无法得到经济赔偿,而违规的巨大收益和较低的违规成本往往使CPA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去追逐利益,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其执业的独立性。

四、独立性缺失的对策

CPA只有在审计过程中真正做到客观独立,才能保证审计信息的可信性,从而树立起职业声誉,体现其社会价值。提高我国CPA审计独立性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明确CPA的法律责任

(1)加强对CPA民事责任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改变,因对会计信息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然而,相关的法规也不完善,这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2007年6月11日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相当大的难度。(2)成立CPA法律责任专家鉴定委员会。由于CPA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程度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我们应借鉴西方经验,中注协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CPA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2.完善CPA的委托聘约机制

(1)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来决定CPA的聘任、审计费用的数额等重要事项,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而审计委员会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的程度、权威性和其成员的受教育程度。所以,我们应建立规范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2)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我们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做出严格的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CPA的变动性质、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等。为防止事务所与客户的聘约年限过长而出现不正常的经济关系,严格执行签字CPA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CPA的事项。

3.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无限责任合伙制较之于有限责任制对维护CPA审计独立性有更大的优越性。因为无限责任的约束力更强,且它对提高CPA审计独立性的作用还在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每位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业务活动负责。由于合伙人数量有限,每个合伙人都有足够的相互监督的动机和能力。鉴于我国目前尚缺乏自愿需求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审计环境,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不强,CPA的执业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事务所的规模小,在有限责任体制下,事务所的赔偿能力有限等原因,建议以合伙人对其行为负无限责任的无限责任合伙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

4.提高CPA的自身素质

(1)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优化人才结构。定期举办考试,检查CPA过去几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情况,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CPA资格;严格CPA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CPA资格;加强对CPA的后续教育,以提高CPA的技术水平。(2)强化CPA的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是CPA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力,只有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CPA在执业过程中才能抵制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利益关系人的压力,保持独立,做到公正、客观对待各利益关系人。(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事务所要充分考虑具体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和道德操守,把好人员关;在委派工作时,应当将工作委派给那些具有审计项目所要求的技术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审计人员;事务所应当使在职的审计人员达到并保持所要求的能力,且要注重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5.健全CPA审计的外部监管机制

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内部对高独立性审计信息的需求动力不足,政府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管为CPA审计独立性提高提供了外在的压力。在“安然”事件后,美国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采用了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对于我国CPA审计的监管,也应进行深入地思考和分析,制定监管细则,以及有关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完善我国CPA审计的监管体系。

6.优化执业环境

(1)建立CPA审计的信誉机制。采取的措施如下:第一,增强对新股发行、配股发行,以及年报的审核,对经独立性较差的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给予一定的拒签率;第二,对于职业道德好、执业质量高的事务所予以公开表彰。(2)禁止行政干预和地区封锁,提高会计市场准入的标准。要提高CPA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必须禁止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政官员干预等现象的发生;要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这就意味着减少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提高准入标准,这有利于扩大我国CPA事务所规模,提高审计质量。(3)强化舆论监督。在2002年,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CPA行业都出现过空前的诚信危机。舆论界的公开谴责使CPA行业失去了以往的光辉,CPA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反思职业缺陷,并以舆论压力为契机,致力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目前,我国对CPA审计独立性的舆论监督还应进一步加强。

五、结论

本文从公司委托关系失衡、审计收费过低、行业监管缺乏和赔偿机制缺失分析了我国CPA独立性缺失的原因,然后从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外部监管机制和提高CPA的素质等六个方面阐述在当前环境中如何切实提高我国CPA的独立性。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提高和加强CPA独立性方面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李晓春毛成杰:浅析审计公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审计与经注研究,2000,(4):14~45

[2]阚京华:CPA审计质量低下的深层成因与对策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2.(5):26~29

[摘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决定着审计意见的客观和公正。近年来,审计失败案件屡有发生,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严重缺失。本文结合我国实际,首先介绍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的现状,然后对独立性缺失的根源进行深入分析,最后给出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现状根源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