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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研究阐述在流通行业推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从会计稳健性和股东敏感性两个角度给出股权分置改革与保障流通企业会计质量的关系;给出股权分置改革中交易费用、非权证式和权证式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思路。
关键词: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会计
一、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质量分析
(一)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稳健性分析其一,股权分置改革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意愿增强利于改善流通企业运营。为克服证券市场的先天性流通率不足问题,证券市场主管部门推出股权分置改革,其目的是通过会计手段来消除流通与非流通股票间的价格鸿沟,使得证券市场价格机制能够同步影响流通和非流通股票持有者的收益,继而维护证券市场价格机制的稳定运行。当非流通股股票持有者可以像流通股股票持有者一样来通过证券市场价格上涨方式获得利益时,由此构建成各类型股份持有者共享的利益交互平台。鉴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直接影响流通企业的运营绩效,因此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将会增进流通企业优化企业自主式财务信息披露意愿,优化企业会计信息环境。身为大股东的非流通股股票持有者将会有较强意愿来优化企业的运作模式,优化包括财务系统治理水平在内的企业治理机制,以增进企业价值。其二,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助于提升会计稳健性。由于流通企业会计信息由其管理层来供给,出于本位利益的考量,管理层有较强意愿来操纵企业会计信息以美化其损益表,从而蒙蔽股东来获取更多利益。在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形下,股权分置改革将使得流通企业的各类股东享有同股同权待遇,这就令此前非流通股股东更多关注企业会计盈余质量而非通过股权溢价来获取收益。由于流通股股东股权具有分散性特点,这降低了他们直接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能力;而此前非流通股股东通常占据较大的股权,他们掌握更多的关于企业日常经营信息,这将更利于此前的非流通股股东来对流通企业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可更好地保障流通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稳健性,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二)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东敏感性分析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在于以推进企业流通股股改为手段来实现“同股同权”的目标,以此来确保企业损益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东收益的一致性。从实践来看,非郑丽副教授(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401120)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流通股股东通常为流通企业的控股股东,他们通常掌握流通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并且保持着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优势。在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非流通股股东通常借助其对企业的控制权来操纵企业的损益表,采取资产转移等策略来将企业的现金转移到该股东控制的企业外部的另一家经营实体中,以非违法但违背信托责任的手段窃取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流通企业和流通股股东应得权益的损失。通过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属性保持一致,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东有更强的激励来采取与企业利益相一致的行动。例如,非流通股股东可运用其控制权来合理调控企业的战略目标及其实施过程,以确保企业战略目标与全体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可加强对经理层的行为控制力度,以遏制高层管理者利用手中职权来实施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职务侵害行为等。
二、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思路
(一)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思路其一,巨额交易费用增加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成本。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得以执行。这就要求流通企业加强在与投资人信息交互领域的投资力度。由于流通企业缺乏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外聘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方式可以利于流通企业降低股改运作风险。《关于保荐机构从事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5]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有详细规定,保荐和被应该保荐机构之间应通过公平协商方式来达成保荐契约协议,合理收取保荐财务顾问费用、保荐费等相关费用;《通知》还对各项费用的最低支付额度和保荐工作的服务质量、工作量等详细事宜做出规定。其中,股权分置改革财务顾问费是流通企业为雇佣保荐机构来设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支付的款项;保荐费是流通企业为确保保荐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出具公允性保荐意见而支付的款项。除此以外,流通企业还需支付律师费、宣传推荐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各类杂费。据文件来做初步预算可发现,流通企业需要支付数额庞大的保荐费及相关费用,这将直接影响流通企业的正常业务运作秩序,并扭曲流通企业的正常会计核算成果,给流通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其二,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交易费用的会计实务安排。对此巨额支出事项,《通知》并未详细规定会计操作方法;在流通企业会计实务中,企业财务工作者通常将该支出思想列支为“费用”。其依据是,流通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行为实施者为企业,该股改思想发生的缘由是推动该上市公司转身为全流通类上市公司,这决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本质上具有推动流通上市企业将其非流通股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特征,由此产生的相关支出项目可以视为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份二次上市行为。为此,流通企业为此支付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支出项目应当列作企业的上市费用的追加支出项目。回到股权分置改革前时期,流通企业在上市之初对全体所有者权益者做出非禁售流通股的允诺,当前推动的全流通股份改革政策实质上构成了对前述的流通股股票持有者的违约事件。为此,流通企业需要为此而向此前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的对价以弥补由非流通股股东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额外损害。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权证型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思路以股份总量变动为特征的流通企业股改会计处理。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流通企业所面对的核心会计实务问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会计核算方法问题。常见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权证式支付模式和非权证式支付模式。在按非权证方式来处理股权分置问题的情形下,非流通股股东需要通过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方式来向流通股股东让渡必要的改革利益,或者对非流通股股东进行缩股方式来担负起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必要成本。从会计核算角度来分析,流通企业可以使用成本法来处理非权证型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相关会计业务,即通过将那些由送股及缩股所形成的新权益部分,按照其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来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并同步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处理非权证式的股权分置改革支付模式相关业务时,流通企业还可选择权益法,即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按照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来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并同步贷记为“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等科目。在按照上述会计分录处理流通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权证式会计业务时,前述的“长期股权投资—X企业”科目的金额通常按照账面价值来计算,而该账面价值通常是按照流通上市企业的指定会计期末的会计报表提供的每股净资产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数量的乘积来计算确定。当对流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处理后,企业该科目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的份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这与权益法之原则相悖离。《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未对此有详细规定,在处理相关问题的会计实务时,流通企业会计部门可将“股权分置流通权”归结为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拓延,勿须将“股权分置流通权”作为长期资产来独列,而应当将其归集到“长期股权投资”项下。
(三)股权分置改革中权证型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思路在权证交易模式下,流通企业的非流通股股东需要采取赠送方式来将其非流通股股权置换为流通股股权;流通股股东所获取的这份权证将作为因非流通股股东的参与而引致的流通股股权被稀释的必要对价。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赠送权证时,流通企业需要在财务部门对该认购权证的所有权转让行为做备忘录,以作内审计外部审计的备查登记之需。为强化流通股股东对该权证价值的认可度,流通企业可以将该权证以较低的售价向流通股股东定向销售。此时,流通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将其计入流通负债相关科目中。具体的会计科目处理方式分为:借记为“银行存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X公司”、“投资收益”科目。在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相关会计实务中,会出现流通股股股东即该认购权证的持有者向流通企业提出按照下进结算该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款,且通常表现为流通企业的证券市场交易价格高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价格的情形。针对流通企业证券市场价格高于认购权证行权价格之部分,流通企业可按如下分录来处理该会计实务,即借记为“股权分置流通权”,贷记为“银行存款”。对于看跌该认购权证的流通股股东而言,相应的认沽权证的处理方式参照上述科目处理即可;但根据既有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暂行办法,流通企业通常是将认购权证直接赠送给全流通改革收益受损一方,因此在既有文件指导下会计实务中并不会出现“应付权证”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事宜。
参考文献:
1.陈信元,黄俊.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层级与企业绩效[J].会计研究,2016(1)
2.冯天楚.股权分置改革对控制权私利的关联影响检验[J].商业经济研究,2016(2)
3.陈源.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6)
作者:郑丽 单位: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