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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晓娟作者单位:绵阳师范学院商学院
政府推动机制
构建政府推动机制,首要的是制定一套完善的绿色保障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其次是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实施政府的绿色采购政策,要求政府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绿色产品。制订金融政策,对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通过银行的优惠贷款或运用证券和债券等融资手段给以支持约。对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和生产项目给予财政补贴,从排污收费建立的生态环境基金中给予支持。制订财政政策,强化政府主体对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政府投资兴建大型资源循环利用的公益性项目。对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和生产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或从排污收费建立的生态环境基金中给予支持。制定税收政策,对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税,对实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利于改善环境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此外,政府还要要督促企业实施1S014O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其中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绩效评价、环境标志、产品生命周期评估等内容。敦促企业用尽可能少的资源生产尽可能多且无污染的产品,做到对资源的节约使用,发展资源回收利用产业。
利益推动机制
树立利益诱导机制,主要从市场体制、企业和消费者的角度入手。在市场中,激励是通过价格、成本和利润以及产权等信息向个人和厂商提供的。从市场体制的角度,要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和引导作用,明晰环境资源产权,构建合理的产业结构,培育起一个健全的环境保护产品、技术和服务的产业和市场。从企业的角度,利益诱导机制对企业主体主要表现为追求循环经济中潜在的最大利润。要使环保型产业成为一种巨大的商机。循环型产业成为一种巨大的商机时,企业就会积极地适应这种变化,推动它的发展;当资源循环技术日趋完善,企业进行废弃物资源化能大幅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时,企业就会从追求低成本高利益出发,发展循环经济。从消费者的角度,利益诱导机制表现为以较低价格获得预期需求的满足。要使绿色消费的理念深入人心,扩大资源节约型产品和循环行产品的市场空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通常决定于对商品效用与价格的比较,在效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会选购价格较低的商品。当循环型商品与原有同类商品相比效用相同或近似而价格低于或仅略高于原有同类商品时,就会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科技推动机制
要实践循环经济的“3R”原则,离不开技术进步的支撑。因为只有通过技术进步,改进工艺,再造流程,合理布局企业和产业,才可能减少废物排放及其对环境的污染,减低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达到循环经济的基本目标。在未来的循环经济发展中,应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政策等信息,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活动。新材料、新能源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为修复、改变已遭破坏的生态环境起到关键性作用,地理信息系统(GIS)与全球定位系统(GPS)相结合的3S技术和遥感技术无疑是环境研究和环境保护的新手段。同时,应努力重点组织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技术、“零排放”技术,突破制约循环经济的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瓶颈等,研发适合国情的工业污染防治成套技术,逐步形成完善资源利用、能源利用的技术体系。
法律推动机制
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其一是核心制度缺乏,强制回收、财政金融、生产者责任延伸、技术支持等制度因缺乏实施机制而流于形式;其二是,循环经济基本法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能源法尚未出台,资源有效利用的综合立法处于空白;其三是,资源化和再利用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资源化和再利用原则没有具体到某一专项法律;其四是公众参与明显不足,公众是法律应用的重要主体,现有法律未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忽视公众的力量,未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仅依靠政府与管制型行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提高公众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其五是,立法思想尚未树立“全程治理”理念,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仅仅将治理的重点放置在某一环节是不可取的,仅把治理重心放在工业过程的末端污染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巨大的治理成本也在压制经济发展。为充分发挥法律对循环经济的推动作用,完善现在的循环经济立法是当务之急。第一,完善宪法。循环经济的内容理应在我国根本大法上有所体现,发展循环经济已经上升到我国的国家战略高度。目前我国现行《宪法》缺乏对循环经济的专门规定,仅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及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内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今后《宪法》的修订中,建议明确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其他部门法做好衔接与呼应。循环型社会的构建,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也应当反映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内容,从而促进我国法律体系整体协调,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第三,明确循环经济中企业、政府和个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使循环经济法能够真正成为规范企业、政府、个人行为的,推动循环经济社会建设的手段。第四,应完善已经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企业、政府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指导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完替,指导后续单行法律法规、综合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奠定基础。第五,制定缺失法律,为弥补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综合立法空白,应制定一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根据需要制定有关各种行业的废物循环利用的专项法,逐步制定专项法在循环经济的再生资源产生环节。最后,除国家法外,应结合地方特点制订地方法规。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地区性差异,发展循环经济必然要面对复杂的状况。因此,在加强国家层面循环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也要结合地方特点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重视地方循环经济立法。[6]
文化推动机制
循环经济文化是和循环经济相适应的文化。文化包含宏观、中观、微观等层次,是一个系统工程,大至国家,小至个人,包含社会文化、政府文化、企业文化、学校文化、城市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树立循环经济文化,要求这些文化和“循环经济”相适应,反映循环经济的理念和要求。循环经济文化模式包含大小系统,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家庭是处于社会经济这个大系统之下的子系统。它要求在企业、行业、一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中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和特点。自从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经济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建立循环经济社会,从某种程度上就是要求树立和循环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文化,要求社会上的每个人都熟知循环经济,并且从循环经济的原则出发指导个人的行为。和循环经济相适应的文化,即循环经济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是包含多层次的复杂系统。从层次上进行分析,循环经济文化可分为:和企业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循环经济文化,和行业经济相适应的行业经济文化,和地区经济相适应的各省、市、乡区循环经济文化,和社会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循环经济文化,和教育相适应的学校循环经济文化,和社区相适应的社区经济文化。循环经济文化,要求在企业、行业、省、市、区、乡、社区、学校建立相应的和循环经济相适用的文化,让循环经济文化指导各层次各子系统的行为,以使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真正从实践上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