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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企创新能力提升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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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企创新能力提升途径

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途径

制定发展战略规划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企业制定投资计划的前提,也是企业落实发展目标的行动纲领。种业企业首先要根据国务院《意见》确定新的发展目标,调整发展思路,制定本企业未来5~10年发展战略规划。在发展战略规划中要重点突出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做强做大的重要作用。保证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上所需的各种资源投入。同时,还需制定技术创新投资计划、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人才培养与发展规划等。知识产权规划也是重要的战略规划,因为今后的种业,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开展,并以知识产权作为利益交易基础。

保障经费投入

充足的经费投入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首要基础因素。当今国内种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最主要的因素是种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国家虽然可以制定激励企业大量投入研发经费的政策,但企业绝不能等待国家研发经费的直接投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投入的绝对数量来源必须是企业自身的经营利润。企业应将技术活动置于生产、销售、服务、推广同等重要的程度,并在每年度财务预算中专列科目给予保证。种业企业应将上年度8%~15%的销售收入作为专项研发经费,并给予研发部门充分信任的授权机制,以确保各研发部门负责人有充分的自主权。

设立完善技术创新组织机构

种业企业建立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是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种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种质资源利用、育种材料创新、分子生物技术应用、亲本选育、育种站、品种测试站等环节建立相应实验室或基地。设立技术委员会,在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董事负责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中,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技术创新工作。针对研发机构制定相应人力资源政策与管理办法。条件成熟的研发机构应取得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引进与培养研发人才

企业要拥有自己的研发与育种队伍。研发人员比例应该高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比例(高于10%)。建立宽松适度的研发人才评价办法、制度。可通过国家人才计划、科特派等多种途经,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军人物;通过高薪、技术入股、成果参股等方式吸引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进入种业企业。通过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学习实践基地,与大学、研究院所联合培养企业研发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建设研发基础设施

加大研发基础设施投入。加强实验室、育种基地、测试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根据不同生态气候土壤区域,建立育种站与测试站。每个站要有足够土地面积与仪器设施,要能满足足够数量的育种材料繁殖、组合测试、性状测试。建设商业化育种创新基地,购置先进的自动化数字化育种。有一定研发基础的企业,要尽快实现工程化育种。

加强产学研合作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为目标,建立互惠共赢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联合攻关,建立以企业为应用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形成适应种业发展新阶段的科企合作新模式。

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与成果

与国外种业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进国外高端人才、先进育种材料、分析测试技术和关键设备,创新育种理念和研发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政府支持与引导措施

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

在种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于研发人员认定范围与比例、研发投入核算口径、知识产权认定类型与时间、研发项目认定、新产品收入认定等指标需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完善种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核算的实施办法,完善科技管理部门对种业企业研发项目的认定细节。协调国家税务总局对种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加计扣除科目、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采用的研发费用列支科目、范围的一致性。对研发活动与经费支出范围,除实验室与育种环节外,还应将品种测试与种植试验、制种技术研究与加工工艺改进、适宜性推广试验等有显著技术含量活动纳入其中。建议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种业企业,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种业企业研发经费税前扣除由高新技术企业的“150%加计扣除”,调整为“加倍扣除”。

人才政策倾斜

鼓励企业引进育种研发人才,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人才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政策优先解决户籍、公租房、子女入学等待遇问题。鼓励大学、科研院所人才向企业流动,以“科特派”方式进入种业企业的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尊重单位与本人意愿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实行双重身份,退休后是否可以享受原单位待遇应给予科技人员较长选择期。国家、地方人才计划向种业企业倾斜。如,国家的“千人计划”,“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等,如种业企业申报,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应不受名额限制,优先考虑。对个别条件,如年龄、是否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等,也可适当放宽。

建立企业研发能力提升科技专项

种业企业是种业产业发展的主体。在目前种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还较弱,没有能力与跨国种业企业抗衡的情形下,要做大做强民族种业,需要引导、鼓励、支持、资助有一定研发基础的种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在科技项目计划中设立“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专项”,侧重支持企业技术能力建设与提升。对种业企业认定研发机构,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并不受名额限制。

加大对技术创新联盟引导与资助

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应用主体的、互惠共赢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沿良种创制技术链,分工协作,重点解决种业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国家科技计划要向种业技术创新联盟倾斜,建议设立种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科技专项。引导支持以协同创新机制组建联盟,建议以“联盟会员理事会制”方式构建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良种创制中心。良种创制中心可以按国家创新中心、区域创新中心与各成员单位创制分中心三级组织构建。“联盟会员理事会制”的关键点是建立进入中心成员的认定标准、评价原则与方式、进入退出条件、享受的优先利益。

建立种业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建立以种业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资助为辅,广泛吸收投资机构参与,委托第三方管理的种业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种业企业创新基金在符合基本金融政策原则情况下,适当下放审批,加快审批。种业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资助研发型种业企业。这类企业可能是种业新政严格实施后,在新型种业创新体系下将会大量产生的种业发展新生力军。这类种业企业在良种创制技术链上主要是从事育种材料创制与亲本选育两大产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参与种子生产加工与销售,也不做推广与服务。创办者应该是拥有技术专长或独特育种材料的科技人才。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鼓励国内种业企业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先进育种技术和优势资源,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提升我国品种选育工程化、信息化水平。建议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中,加大对企业立项支持的力度,重点支持一批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种业企业。希望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向国际农业研发基金会、国外研究计划推荐国内种业企业申请资助经费。在制定国家间科技合作计划时,重点考虑国内种业企业能参与的项目与内容。通过多种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有一定研发实力的种业企业“走出去”,到国外成立研发公司、建立联合实验室、建立育种与测试基地。

本文作者:付蓉1李军民2宋维平2作者单位:1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2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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