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地震灾害农业经济论文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一、清政府及地方社会的救灾措施
1.地方政府及时上报灾情
中央政府勘灾。清代对地震灾害的救助有固定程序,首先是报灾。顺治年间清政府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总督巡抚及各级地方官要据实逐级上报,作为灾情的原始依据。报灾的期限是灾情发生后的45日以内。其次是勘灾。在报灾的同时,地方官要派人到灾区查勘,在法定的期限内,详细记录受灾的具体情况,包括核实灾民户口,划分灾害等级等。地震发生,刚刚上任的郯城知县冯可参除了身先士卒救灾外,迅速写下灾情报告,用快马报抵山东巡抚刘芳躅处,刘将山东的灾情汇总,将受灾的59处,按灾情轻重分列。康熙皇帝收到灾情报告后,命户部速行祥议,分别蠲赈,后刘芳躅进一步勘查灾情,于十二月再次上报清廷疏请格外蠲恤。“部议:沂、莒、郯三州县俱被伤最重,蠲免本州钱粮十分之四……其安丘等……各照被灾轻重分别蠲免。”
2.中央政府拨银赈济
蠲免钱粮。下拨救灾款是中央赈灾的惯用对策,救灾款主要用于贫困灾民的生活救济,震亡人口的抚恤安葬,倒塌房屋修建三大用途。救灾款发放的额度及数量,据灾情状况而定,发放标准与死者年龄大小有关。“(莒州)诏发赈银九千九百一十五两,”“(峄县)朝议发帑金一千二百金,遣迈侍赈焉。”“(诸城)134农业考古2015•1朝议设银四万两为诸邑修城。”蠲免钱粮是救灾的又一项对策,该项对策在理论上可以使震区百姓从中普遍得到实惠。蠲免钱粮的时间范围,既有蠲免灾情当年的,郯城地震后“(沂州)本年蠲租十分之四。”“(蒙阴)免本年田租十分之二。”“(日照)免本年税粮四分。”“(安丘)将本年钱粮十蠲其二免银七千四百五十两有奇”。也有蠲免往年税欠及震后若干年钱的情况,“(康熙九年)免山东沂州、鱼台等四十州县卫及信阳等三场起存项下银二十二万七千三百有奇,以康熙七年地震被灾故也。”蠲免钱粮的数量,也以受灾程度轻重而定。“沂、莒、郯三州俱被伤最重,蠲免本州钱粮十分之四,其安丘等二十一州县,及章丘等十六州县,各照被灾轻重分别蠲免。”
3.地方政府积极救助灾民
恢复农业生产。震灾发生后,各级地方官,成为救灾的主体,赈灾工作马上成为工作之重。郯城县令冯可参“到任甫两月,即遭地震之变。公询问灾伤,抚恤残黎,施药以救疾病,”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瘟疫的蔓延,“民赖全活者甚众。”在地震发生后,面对家破人亡的情况,再加上余震及地震引发的水灾等次生灾害,饱受惊恐的灾民精神异常脆弱,情绪难以稳定,这时急需地方官员做好稳定灾民人心的工作,否则有可能出现社会混乱。郯城地震中,沂州知州郝献明,“值地震,民警。多方安辑,久之乃定。”灾民安抚之后,需尽快恢复灾区生产,面对百姓逃亡,土地无人耕种的状况,地方官员千方百计招徕百姓,陵县县令史飏廷,“初至邑,民逃亡者过半,为之招集,流移闻风复业者二千余户。”莒州知州张文范,“当地震未宁之会,人多流移,田亦荒芜。文范招徕安集,民渐复兴。”灾后房屋、城池、衙役等建筑的重建工程量浩大,有地方官员踊跃捐资捐俸,积极重建。郯城地震后,安徽巢县,“城倾十数处,共计二百余丈,知县于觉世捐资督工坚筑之。”全椒县令“蓝学鉴因地震重修鼓楼并城墙,倾倒四十余丈皆捐俸修葺。”
4.民间互助,援手济困
民间自救包括捐钱捐物、安葬死者及协助灾民及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恢复农业生产等。在民间自救中,缙绅富户发挥了重要作用。郯城地震中,沂州缙绅王秜“与郡人前户部侍郎宋公之普,指囷以倡好义者,得粮数千石,比户计口而给。元旦露处,弗恤也。又力白监司徐君惺,请蠲请赈,沂人无死秝者。”有的士绅积极协助当地官员修葺毁坏的公共建设,陵县绅士康廉采等协助知县史飏廷修葺了震中毁坏的文庙,“又建魁星楼于邑之东南。修颜鲁公祠,城隍庙,葺邑之。”
二、对此次救灾的评价康熙时期
以农立国,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但由于其时的农业经济是个体的小农业经济,且基本上是单一的粮食种植业,因而其抗御自然灾害的力量极其微弱,正如郯城地震使粮食主产区的山东、直隶、河南、两湖等农业经济损失惨重。就总体而言,郯城地震后,清政府上到中央政府康熙皇帝,下到各级地方官员,民间士绅都对受灾地区进了积极的救助,报灾较为迅速,勘灾较为准确,赈银发放比较迅速,蠲免钱粮力度较大,瘟疫的蔓延得到一定控制,灾后招募流民恢复农业生产,将地震灾害的影响尽可能减少到最小。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力量三者救灾主体配合紧密,在当时的时代条件下基本达到救灾效力的最优比配。但其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值得总结。
1.救灾体制未完全建立
致使农业生产恢复缓慢。中国古代没有出现专事救灾的机构,一般情况下,君主都亲自过问救灾事宜,重大灾害爆发后,君主往往临时委派朝廷大臣主持救灾,地方官府也把救灾当作政务的重要内容,这样就形成了以君主为中心的救灾管理体制。在此体制下为了保证各级官员履行抗灾救灾的职责,历代王朝都制定了报灾、勘灾、救灾的相关条例。同时还制定了对救灾官员的奖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救灾官员认真负责,提高了救灾的效率,保证了救灾措施的落实”。郯城地震时,清军入关仅二十余年,康熙帝虽雄才伟略,但此时仅仅是他亲政的第二年,各项救灾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还处在制度的初创时期。这反映到应对地震灾害上,还没有专项的应对措施,如赈钱、蠲免额度是依据水旱灾害来制订的,虽同为灾害,地震灾害很明显具有异于水旱的特点,郯城地震后“免山东省地震地方照水旱灾例本年份额赋有差。”对救灾官员的监管也存在一定欠缺,致使有的官员玩忽职守匿报灾情,“七年地大震,城舍倾,人畜压伤,(滕县县令龚庚昕)仅以微震报,合邑怨嗟”。
2.救灾过程中
重蠲免而轻赈济。赈济和蠲免是救灾的重要措施,这两项都可以减轻灾害,安抚灾民,稳定社会秩序,为灾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打下基础。两者相比赈济更具有救急的特点,地震灾后大量人口伤亡,房屋倒塌,灾民的财产一时之间化为乌有,次生灾害频发特别是瘟疫流行,这时的救急十分迫切,特别是粮食赈济、医疗赈济、钱币赈济就显得尤为重要。郯城地震虽也有赈济,但就发放的数量及种类来说,相比与同为特级地震的1679年的三河—平谷地震、1683年的山西临汾地震要少的多,在三河—平谷地震赈银共计10万两,在临汾地震中共计12万6千9百两,而郯城地震就现有资料来说仅51115两,而其中的4万两是“越数年”后发放用于修建城墙的。究其原因来说,与当时的财政状况有极大联系。清初,承明末荒芜之弊,库藏悬磬,入不敷出,战事频仍,有限的资金多用于军费,至康熙初年无根本改善,因此灾蠲频频,灾赈无多。据统计康熙前十年时,赈济比例极低,仅有7%左右。
3.民间救助作用甚大
但未得政府的足够重视。由于灾区广、灾情重,如果仅仅靠政府本身的力量,在赈灾期间将会显得力不从心,更何况清初财政支绌、官赈稀缺。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必然借重于民间社会的力量,实际上,在郯城地震大灾期间赈济及其灾后的重建恢复工作过程中,地方士绅、商贾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前述的沂州士绅王秜、陵县士绅康廉采,就是其中的代表。个人捐纳是集民间之力救灾的一种办法,它是赈灾资金的重要来源,但康熙时并不轻开捐例,亦无明确的鼓励政策,这对于救灾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康熙七年郯城大地震是清初最大,也是中国历史上东部地区最大的一次地震。地震及次生灾害使灾区农业经济损失惨重,灾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粮食安全和财政安全失去基本的保障,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为了救灾,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力量通力配合,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这次救灾的过程也暴露出了清初在荒政方面的一些缺陷,使救灾的实效没有最佳化。古为今用,地震灾害的发生虽然具有不可抗性,但我们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减轻损失。中央政府建立完备的救灾制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当中紧密配合;提倡民间自救,利用家族、邻里、民间组织力量救灾,以上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借鉴。
作者:刘利民单位:防灾科技学院思政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