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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马文婷作者单位:郑州科技学院经贸系
(一)小农户经营规模不经济。我国分散的小农经营规模不经济的现状,在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方面的局限性已越来越明显。这是因为农户经营规模过小,严重限制了农业技术的革新,阻碍农业现代化,难以进入社会化大市场,成为市场农业发展的瓶颈。由于农户以个体方式进入市场,生产规模小、主体分散、信息不灵、经济实力脆弱,所以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极差,加上低下的商品率和劳动生产力,都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的产、加、销诸环节被分割,实行多部门分割管理,农业只能获得国家规定的低微原料价格,而加工和销售利润则流入农产品加工部门和运销部门。这种体制中间环节多,交易成本高,加工和运销部门为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甚至利用其垄断地位和借助于政府行政力量损害农民利益,这是农业比较效益低的制度原因,成为市场农业发展的体制障碍。
(三)政府的管理体制和产业政策不合理,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较弱。目前国家对农业的产业管理基本是分割的,政府的农业管理没有一个可以在宏观上代表和表达农民利益的组织形式,以有效维护农民的共同利益。产业组织纽带的断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组织结构以政府与农户间的两极结构为主,政府的农业管理与协调因缺少非垄断的各类行业协会和服务组织的消化吸收,不是管理成本高,就是效率低下,行业性组织的稀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
(一)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建立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以产权为纽带,实行生产要素的组合,使农民利益与龙头企业联结。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坚持“引导而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原则,鼓励和支持农民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它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
(二)大力发展合作制度形式,加强横向一体化的组织创新力度。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建的组织,由农民自己管理,代表农民的利益,各类民间合作服务组织(如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是为农户产业化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农户的弱势地位。由于合作社(中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最终增加农户的收益、保护农户的权益。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要进行大量的宣传,鼓励农民组建合作社,尤其是专业合作组织,使合作社的规模和数量得到极大提高要加强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合作社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加速发展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能较好地促进不同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实现“单个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化”,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的需要,从而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的必然选择。为此,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土地流转,为农户凭借土地使用权入股创造条件;增加对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其进行税收减免,完善和建立各种投融资渠道,加强对股份合作制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健全有关股份合作制的法制、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发展资金、土地、劳务、技术、信息、产权等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促进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动,推动农业资源及生产要素转化为资本,完善农产品及农业要素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度创新,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进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和现代化。
(四)提高龙头企业管理素质,发挥主导功能。龙头企业将在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中,扮演开拓市场,组织生产,增加产值,科技创新,资本增殖与带动农户的角色。必须把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才能真正发挥出带动农户,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关键。发挥龙头企业主导功能,必须提高其管理素质,使龙头企业必须有效实施企业内部管理性战略和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的实质是一种资本扩张战略。企业通过吸收外部资源,包括组建合资企业,吸收外来资本,进行兼并、收购、控股参股以及发行债券、公开上市等多条途径,使企业资本保值增殖和扩大,增强企业经济实力,才能使龙头企业更好地肩负起带动农户和农业生产基地的重任,发挥出企业在市场中的主导功能。
(五)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内部分配机制。由于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成员是多元的,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方面,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在实现经营组织整体经济目标时,要保证多元参与者各自经济目标的实现。当然,在实施整体经济目标与多元参与者经济目标等互助的经济合同签订,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运行规则、违约罚则;特别在签订价格合同时,遵循自愿签约、平等交易伙伴、自觉履约等体现出合同的民主与平等。要经过司法公正,强调合同的法律效率和约束力,使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各方,都获取与效益相对应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