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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雷元宽李庆刚窦友萍孔令瑗董文斌李霞作者单位:云南省罗平县种子管理站
罗平县位于云南省东部,地处滇、桂、黔3个省(区)的结合部。罗平县2012年粮食播种面积5.43万hm2,其中小春粮食播种面积0.8万hm2,大春粮食播种面积4.07万hm2(水稻0.6万hm2,玉米2.67万hm2,杂粮0.2万hm2,薯类0.6万hm2),晚秋粮食播种面积0.57万hm2;小春油菜播种面积4.67万hm2。每年大小春销售种子量在1800~2000t,由于海拔差异大,立体气候明显,品种结构呈现“多”的现象,每年仅杂交玉米品种在罗平境内销售超过100个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县农业局委托县种子管理站行使种子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3项职能。近年来,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的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做好行业指导和技术培训,做好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等工作。因此,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子质量,规范种子经营,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尤为重要。
1罗平县种子管理工作现状
1.1种子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
2007年,罗平县种子管理部门正式从以经营为主转向彻底脱离经营、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种子体制改革前种子管理部门以经营为主,同时兼顾种子管理工作,由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特殊身份,对种子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造成部分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经营现象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隐患。一些农民群众对种子的识假辨假能力差,维权意识较弱[1]。
1.2部分种子经销商存在走村串户兜售现象
部分经销商利用亲朋好友、故交、同事等关系采取隐蔽的联系方式把种子直接供到农户手中,干扰了种子市场,种子质量难以保证,易造成坑农害农案件的发生。加之罗平县地处3个省的交界处,种子市场大,供种企业多,销售网点分布范围广,市场监管压力大,监管难度加大。
1.3种子销售和使用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
一方面,种子代销商对品种的特适性、适应性及栽培技术了解不够,在销售过程中盲目地向农民推荐品种。另一方面,部分农户在购买种子时对种子的包装标识不认真阅读或者看不懂,只听代销商推荐。由于品种的销售和使用都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没有做到因地制宜,因种植不适宜的品种造成损失,引起种子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1.4品种推广中存在“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的现象
由于受罗平县特殊的立体气候等多因素的影响,一些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在罗平县表现较好、给农民带来增产增收、受到农民喜爱和追捧的品种(如部分“未审先推”的黔审品种),又与部分法律法规有冲突;相当部分主流推广的国审(省审)品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推广条件,由于不适宜罗平县气候条件,在罗平县种植表现抗性较差,产量低、不增产,农民不愿种植,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严格执行,在推广种植时会给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风险。这就给罗平种子市场管理带来较大的实际困难。
1.5种子市场中“套牌种子”现象和恶性竞争现象较突出
一些种子企业为了销售未经审定(或滞销)的品种,逃避种子执法部门的监管,在种子包装时把这些品种名称套为经过审定(畅销)的品种名称,一般种子销售者和使用者无法识别该种情况,导致每年都有相同名称的品种,在不同年度或不同时期购买时田间表现不一致的情况反映[2]。另外,种子恶性竞争,坑农现象时有发生。罗平县种子市场种子价格波动较大,种子管理部门无权干预种子价格,经济实力强的销售商恶意囤积紧缺种子,抬高价格获取暴利[2];同时少数种子企业自育品种进行人为操作,获取暴利。
1.6种子执法部门配合不到位,管理经费投入不足
在市场管理中缺乏相互配合、信息交流不及时;行业之间的法律法规不配套,在针对具体种子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经费投入不足,缺乏必要的执法经费,在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种子质量抽检、田检、新品种试种及案件查办等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种子管理工作难以全面开展。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不完善,难以为种子市场监管提供科学、强有力的执法证据,种子执法人员只能靠感观进行判断。
2管理措施
为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确保种子质量安全,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县种子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罗平县农业生产的实际,采取7项措施强化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2.1加强种子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把好学习质量关
2.1.1加强种子管理人员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参加省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种子检验员、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行政执法及种子备案等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取得种子检验员、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种子行政执法等证件,为依法开展种子管理工作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丰富种子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实践本领,进一步培养过硬的业务素质,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1.2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增强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结合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召开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培训会,向种子经销商宣传《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让他们了解抽查的目的和意义,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积极主动配合抽查工作;在大小春种子销售前,对种子经销商组织培训,强化学习《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知识;在农作物成熟季节,组织召开新品种现场观摩会,进一步增强种子经销商及相关人员对农作物品种特征特性的感性认识,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科学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2.1.3加强服务指导,增强农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以“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送放心农资下乡”等宣传活动为契机,开展宣传和现场咨询活动,通过组织种子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场咨询,制作种子真假识别及安全使用展板,印发相关材料等措施,大力普及种子法律法规知识、种子识别辨假知识、主导品种和主推农业技术知识,强化对农民购买和使用种子的服务指导,指导农民在购买种子时要索要票据,使用种子时要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识别假劣种子的能力,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5年共组织宣传人员超过300人次,出动宣传车辆超过130台次,接受咨询人员超过100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超过8000份。
2.2推行5项制度,把好种子市场准入关
2.2.1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责任制。为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强化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县种子管理站依据《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代销商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该责任书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种子销售之前,与种子生产、经营责任人进行书面签定。
2.2.2实行种子生产经营电子备案制。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推行种子生产经营电子备案制,5年录入650条种子经销商的基础信息,制作并发放650套种子经营备案书、种子经营合格证及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表。同时,要求各种子经销商及时填报经营的品种和数量,并来种子管理站备案。
2.2.3实行新品种试种制。罗平县位于云南省东部,地处滇、桂、黔3个省(区)的结合部,境内生态环境类型特殊、复杂,立体气候特征明显,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使用种子不适宜给农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是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种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罗平县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经营行为,进入罗平县种子市场的品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国家、云南省、曲靖市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在罗平县种子管理站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后的品种。
2.2.4实行品种准入制。品种准入是种子市场管理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决定着种子市场上品种的合法应用。根据《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进入罗平县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新品种准入制度。经罗平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在每年大春种子销售之前列出下一年度准入市场的品种名单,并在县内进行公示。不在准入名单内的品种须报罗平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后方可销售,禁止销售不在准入名单内且审核准入条件的品种[3]。
2.2.5实行品种招回制。为确保农民用种安全,对不符合罗平县农作物种子准入制度的品种实行招回制度。在种子市场监管过程种中,发现不符合罗平县农作物品种准入要求的品种,依法发出责令整改(或停止销售)通知书,查清种子来源,要求供种单位招回种子,责令种子经销商退回种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农民因使用不符合准入要求的种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可降低执法成本。
2.3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把好跟踪追溯服务关
为方便跟踪调查服务及事故处理。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种子经销商做好2个方面工作,一方面建立种子进销台账,并载明种子来源和销售去向;另一方面做到进种时索票索证、售种时必须开据销售凭证。为规范管理,工商部门与管理站联合印制统一的销售凭证,从2007年开始以县城为试点要求经销商使用统一的销售凭证,到2012年,除云南大天种业使用自制的销售凭证外,辖区内所有种子经销商使用统一印制销售凭证。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种子经销商有的没有进种单据,有的未开销售单据或填写不符合要求,有的销售的品种及数量未及时备案或备案不全。管理站采取当场给予口头教育,并督促其限期改正[4]。
2.4定期抽检,严把种子质量关
根据《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云南大天种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对该辖区内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普查,并积极配合省市管理站对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田进行抽查检验,检查内容包括种子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技术规范、田间生产档案与记载、田间生产田的隔离情况、花期是否正常相遇、田间去雄除杂是否及时彻底以及各项措施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等。结合《罗平县农作物种子质量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联合工商、质监和其他农业执法部门以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代销商为重点,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备案工作,提高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和覆盖率,增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利用现有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人员进行种子质量室内检验工作,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质量指标[3],纯度和种子真实性通过田间种植鉴定。以《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GB4404.1-2008)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为判定依据,对抽检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种子,不得进入种子市场销售。对制售假劣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惩,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2.5文明执法,把好销售行为关
依法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一是不定期采取地毯式检查,不留死角;二是重点地区、重点季节、较大的种子经营门店采取巡回检查,加大日常巡查频率,认真作好巡查记录;三是联合工商、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发挥合作优势,形成执法合力,以种子执法年活动和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为契机,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对辖区内种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和专项整治[5];四是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种子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责令并监督、指导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坚决依法查处。通过对案件的查处,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2010—2012年,以种子执法年活动为契机,制定《罗平县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成立了以罗平县农业局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从种子管理站、法规科和综合执法大队抽调种子检验员、执法人员和车辆,组成种子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组,由副局长带队,联合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全县种子市场进行为期1个月的现场检查和种子质量抽查。检查组一查是否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和种子经营从业人员合格证,二查是否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4],三查标签标注是否规范,四查品种是否符合准入要求,五查是否存在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市场监督检查发现部分种子代销商存在违反种子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管理站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积极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和种子经营合格证的,按相关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种子代销户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到种子管理站补办种子经营备案书和种子经营合格证;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的,采取当场给予口头教育或按相关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种子代销户及时改正和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把经销的品种和数量填报并来管理站备案;对经销的品种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依据《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分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停止销售通知书》,督促种子代销户限期退种处理,并要求供种方招回;对标签标注不规范的,及时上报市种子管理站,由省市管理站在恰当的时机统一向种子企业通报,并要求逐步改进。
2.6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或投诉、举报案件,把好纠纷调解和案件查处关
随着对国家惠农政策的深入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普及,农资打假投诉电话12316和12315向社会公布后,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的投诉逐年增多,管理站应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或投诉、举报案件,妥善处理种子纠纷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目前,罗平县种子案件投诉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二是由于技术过失引起的事故[5],三是“套牌种子”引起的种子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积极做好上访或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核实、调查和鉴定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地调解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把查处结果向上访群众或举报人反馈。5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超过130人次,处理种子纠纷案件超过80起。通过实地调查、取样分析、室内检测等措施,充分发挥管理站多专业的优势,综合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结论,提出及时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及时核查省市批转案件。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书面材料,并及时将核查或处理情况向市站和县农业局汇报,并将核查情况在罗平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2.7积极开展新品种试验研究,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准入提供理论依据
自2007年以来共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安排和相关育种单位委托的玉米、水稻、油菜等作物新品种试验82组1053个品种,其中,油菜新品种30组420个组合,玉米新品种(组合)28组386个组合,水稻新品种(组合)24组247个(组合)。通过对上述新品种(组合)试验研究,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准入提供理论依据,现经过国家、省、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有16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