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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现代经济技术的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现代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同时经济发展对民商法意义与内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文就在我国经济建设和民商法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社会经济发展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两个方面产生的影响,希望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经济发展;民商法;发展;价值体系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经济结构和社会性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在经济浪潮之中,民商法的社会地位日益凸显,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我国政府部门也为了迎合经济发展趋势而进一步完善了现有的民商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如《侵权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民商法只有努力迎合时展的需求才能以从容的姿态和宽容的精神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难题,为我国未来的社会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因此,研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价值体系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安全与效益原则成为民商法追求的基础价值,尤其安全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突出地位。在传统的民商法体系中,安全性原则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只作为其他体系的派生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全球化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使得经济发展环境和交易环境日益复杂,民商法的经济价值必然会得到充分的重视,也必然会迎来一个经济发展高峰。现代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的发展给商品交易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平台,经济交易形式不再仅仅局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民商主体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平台或是第三方交易软件进行资金交易,这就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正因如此,民商法中的安全性建设得以凸显,这也给我国政府和立法部门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另外,新时期的民商法价值体系包含自由、平等、公平、安全以及效益等,其中效益与安全是一对矛盾体,如何平衡这两个方面的价值体系是摆在立法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跨越式发展的关键。
三、经济社会中民商法的变化
(一)民商法内涵的变化
现代经济发展赋予了民商法新的内涵和意义,更加注重安全性与效益性,这是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的必然选择。传统的民商法体系中安全和效益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且安全原则涉及的范围较小,仅仅局限于支付环节的安全性,相对的信息构成较为简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的建设重点开始向安全性与效益性转移,现代法制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首先,互联网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打破了传统交易形式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限制,扩宽了民商法的主体范围,使得经济活动更加自由。其次,网络和市场空间更加开放,人民获取信息的范围更加广泛,从而可以从更多的渠道获得对自己有用的信息。最后,网络技术大大加快了新闻信息的传输速度,交易双方可以不必再进行当面交易,一切交易活动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无疑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民商法内涵的变化是适应时展的重要体现,拉近了民商法与人民生活的距离,为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民商法原则的变化
社会经济发展也促进了民商法原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安全原则、平等原则和效益原则三个方面。安全原则的变化赋予了民商法更深层次的内涵,同时安全原则也是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和保护的原则之一。尤其是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交易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确立了安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主体地位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原则也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民商法中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技术平等、媒介评等和实施平等,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双方在权益和义务方面的平等,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一直以来,公平和效益问题的统筹兼顾是民商法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适应时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平与效益原则的充分诠释,只有不断实现民商法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促进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发展。
四、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
(一)拓展了民商法应用范围
一个成熟的民商法律体系都是针对现阶段的经济活动而言的,具有内在的完善性,因此其应用范围相对较窄。但是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给予了民商法新的内涵,促进了民商法在原则上的变化,也促进了民商法应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首先,民商法应用范围的扩大体现在信息库专用权的变化上。在现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交易双方信息的收集与开发是促成民事商业活动成功的关键,因此,应该对民商经济交易活动的信息库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给与一定的民商事权利,并对其劳动成果进行保护,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信息库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应用范围的局限性就是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其次,民商法中的域名专用权的定义得到进一步明确。域名就是计算机与网络世界连接的虚拟地址,不仅可以方便用户访问自己的账户的信息,且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网络经济的一个标志符号。因此可以这样说,用户得到了域名的使用权也就得到了该域名的专用权,法制建设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民商法中域名使用权的变化趋势并进行相应地整合。
(二)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大提升了网络世界的开放性,使得信息的获取渠道更加宽阔,并为经济交易提供了一个更加宽广的平台。价值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以及表现形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且信息本身的价值已经成为具有非凡意义的现实主体,这是由信息具有的财产相关性和人格利益相关性决定的。基于信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巨大作用,应该在立法过程中予以体现,并将信息库专用权、版权控制权等涉及到交易主体双方利益的信息联系纳入到民商法调整范围内,拓展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实现民商法的跨越式发展。
(三)民商法将实现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民商法作为调整民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法权利和和义务的一个有机体,其立法和完善应该以当今民商事活动中的发展现状为主要研究主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活动都有机的联系起来,促进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由于全球的经济活联系日益频繁,各个地方的民事活动更具共同性和普遍性,应该制定统一的立法和执法标准,保证全体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害,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保驾护航。这就极大地促进了民商法的价值体系、执行标准等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统一,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态势的必然要求。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现代民商经济活动中占有突出地位,应该受到国家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任重而道远,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探究新时期民商法内涵和原则的变化,加强民商法的建设,为民事经济活动提供更加全面的制度保障,从而为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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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静怡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