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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近年来流行于英美的商业组织形式,特别受到专业人士的青睐。它是对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结合,其意义在于合理限制专业人士法律责任。LLP下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及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是有限责任合伙法的核心规则。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士也有积极的适用意义。
在进入中国的国际五大会计师行以及最负盛名的律师行的外文名称中,都可以看到带有“LLP”这个后缀,它的含义是“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简称LLP。这是近10年来流行于美国,最近又刚刚在英国获得承认的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也是专为专业人上包括会计师、律师、医师等采用的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还没有承认有限责任合伙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但注册会计师行业近年来一直在讨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概念。那么,“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究竟有什么特点?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合伙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它能否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所采用?本文将以美国、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为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简要地探讨上述问题。
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合伙
从起源来看,有限责任合伙是一项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由于美国与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对这一组织形式的定位完全不同,因而很难给“有限责任合伙”下一个具体而又有普遍适用性的定义。简言之,有限责任合伙是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商业组织形态。
英国在2000年7月颁布了专门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合伙法》明确规定,除了该法有特别说明之处外,普通合伙法的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相反,《公司法》中的许多监管性的规则,如会计账目的编报与审计、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破产清算等事宜,均适用或变通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不仅可以为专业人士所采用,而且也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活动,因此,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
美国各州在9O年代出台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以及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6年修订的《统一合伙法》,都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变型,”所不同的仅仅是合伙的连带责任特征,即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再对合伙的一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实践中,一个经济组织必须首先是普通合伙,然后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因此,除了有限责任这一点外,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在其他方面都适用普通合伙法的规则。此外,美国许多州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能为获得州政府执业牌照的专业人士所采用,并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这与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完全不同。
不过,尽管美国与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位不一样,监管的力度也大不相同,但两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三大核心规则是一致的,即:合伙的灵活管理机制,合伙的单一税负,以及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就使有限责任合伙成为一种结合了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迅速成为中小工商业者,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宠儿。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较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是非常相似的,不论是英国式的还是美国式有限责任,都保留了合伙的传统特点,即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未确定内部结构、管理模式、盈亏分担等事项,合伙人平等、共同地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合伙本身不纳税,而是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等等。当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强调合伙的法人地位,并接受公司式的外部监管措施,这一点与传统合伙有较大区别。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相比较
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简称LP),也是对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进行限制的一种合伙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合伙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合伙中的出资为限的有限合伙人。英美两国在20胜纪初相继颁布了《有限合伙法》。”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承认有限合伙,但北京市人大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风险投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他们参与了合伙的内部事务管理,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特权,而与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则不同,所有的合伙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并不影响他们拥有参与合伙管理的权利。因此,美国的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位为普通合伙,以与有限合伙区别开来。
(三)有限责任合伙与一般公司相比较
在出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上,有限责任合伙与公司是非常相似的。但公司有双重税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不遵循公司法的程式性规则可能令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只有单一税负,在内部组织关系上也自由得多。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法律基本上没有对其内部事务管理施加任何限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虽然在合伙账目的编制、呈报与审计、合伙清算等方面适用《公司法》的监管规则,但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比一般公司少得多。
三、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相对于传统合伙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化,就是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改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的问题。
最早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即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源于90年代初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一个大事务所中数量众多的合伙人可能为本所中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合伙人的审计疏忽承担个人财产责任,这种不合情理现象给人们强烈的刺激。因此,最初的责任限制仅仅针对合伙的侵权债务。德克萨斯孙们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在其他各州得到了迅速的响应。同时,许多州也扩大了责任保护的范围。例如,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影响最大的特拉华州就将责任保护扩大到既包括侵权债务,也包括合同债务,并进一步明确了无辜的合伙人无须以“分摊”、“补偿”等方式承担间接责任。这些规则被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最后成为《统一合伙法》的标准条款:“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分摊、评定或其他方式对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后发生的、设定的或接受的或可向合伙收取的、不管是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债务或义务负责。”但是,也有的州的法律规定得并不如此明确。一些学者认为,对于传统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合同债务,如合伙所大房租、欠银行的贷款等,合伙人还是应当共同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或被侵权人不得对合伙人提起个人诉讼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f)节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人对一项对合伙的求偿权不负个人责任,该合伙人不是该项针对合伙的诉讼的适当的当事人。这一规定是对传统的“穷尽合伙财产”规则的发展。”穷尽合伙财产”是指债权人在起诉合伙人个人之前必须先穷尽合伙的财产。按照美国合伙法的传统,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合伙的契约债务,而不适用于合伙的侵权债务。这是因为,契约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jointliability);而侵权行为下的债务,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jointandseveralobligation),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共同的”和“叶分的”责任。因此,对于侵权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特定合伙人,而无须穷尽合伙财产。新的《统一合伙法》强调,对合伙的各类债务都适用首先穷尽合伙财产原则。这一规则必然对各州立法产生影响。当然,《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在特定的情形下,如合伙人承担了对特定过失行为的监管责任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负个人责任的情事,依法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时,债权人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合伙人。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统一合伙法》第307(d)节也对直接起诉合伙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①原告已经获得了一项对合伙财产的判决,但该判决难以全部或部分执行;②合伙是破产债务人;③合伙人同意债权人不必穷尽合伙的财产;④法院认定,合伙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满足判决的执行,而穷尽合伙的财产又不堪重负,或者法院依据平衡原则适当地行使处置权,因而发出了债权人从一合伙人的资产中实现其判决的许可;⑤法律或独立于合伙存在之外的契约对合伙人设定了该项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