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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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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差距

我国内部审计自1983年出现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3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若干具体准则组成的内部审计法规体系,对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国已拥有内审机构8万多个,从业人员30多万人。内部审计每年完成审计项目50万个左右,年查处违纪违规、损失浪费、提高效益所创造的价值近1000亿元人民币,为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发展历程不同于西方,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日益进步及企业组织的发展变化,现有的内部审计体制和方法日益暴露出不少缺陷和弊端,与国外内部审计相比,存在以下差距

一、设立内部审计的动因不同现代内部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管理方式变革及内部职能分解,基于加强经营管理的内在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这也是内部审计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但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成立之初(1983年),当时的企业尚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更未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在企业内部也没有真正产生加强经营管理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客观需要。我国内部审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这样才使内部审计有了较快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内部审计,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这是导致我国内部审计与国外相比存在诸多不足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较为模糊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在初期形成了片面强凋外向性服务及作为国家审计基础而存在的内部审计模式。这种审计模式实际上导致了人们对内部审计职能上的模糊认识,不利于甚至阻碍着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当时,不少企业及其管理当局对之很不理解甚至有抵制情绪,至今在有些企业内部审计仍难以融人其整体经营管理之中,其结果导致内部审计工作很难正常开展,更谈不上履行其监督评价职能及开展保证咨询活动,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内向性服务的作用。这样,不仅不利于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而且使之越来越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反观,国外内部审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控制的评价,以确保揭露组织潜在的风险,及有效果、效率和经济地达到组织的目的和目标;内部审计部门人力有限,想要对组织的各个领域深入细致地发表评价在现代企业中是不可能的,如何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功能,这时候企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内部审计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方面进行评价,进而揭露组织潜在的风险和判断是否能有效果、效率和经济地达到组织的目的和目标。

三、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差独立性原则是内部审计区别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重要标志。无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离开独立性,审计结果将毫无意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既表现在其机构的隶属关系上,又表现在其职权的授予行使上,还表现在审计的客观性上。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是使内部审计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及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隶属于财务部门,或与纪检、监察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常规部门,受主管财务的副总领导;仅有极少数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隶属于审计委员会。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然对审计委员会作出了“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的规定,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缺位”情况普遍,对公司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约束,“内部人控制”严重。审计委员会也并没有要求全部成员为独立懂事,内部审计即使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其独立性到底有多大,也很值得商榷。而且,我国原有的审计制度曾规定,其在对有关主管部门审计时,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可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长此以往这就造成了内部审计机制发育不良。显然,这种过分强调内部审计接受两个利益格局不同的阶层领导或称“双向领导”,并同时为利益格局不一致的经济主体服务,实际上超越了内部审计固有的职域,其结果是把内部审计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且导致多数内部审计最终还是偏向与其利益有关的一方,失去或难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这种外部的审计期望大于其内在的实际潜能之规定或情形,使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难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实效不高。而国外内部审计愈加强调提高内审组织的地位,突出表现在越来越多的内审部门转为直接向总裁或董事会(或其所属的由独立懂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跨国公司如福特、百事可乐、波音等甚至设立了副总裁级的总审计师(GeneralAuditor)或首席审计官(ChiefAuditExecutive)专门领导内审工作。纽约证交所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它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特别是根据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全部是独立董事,充分保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四、在审计策略上消极被动长期以来,我国内部审计的工作显得较为被动,总是怀着对被审计单位不信任的态度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又缺乏良好的沟通,非常容易形成一种对立的局面。于是就有了“防火、防盗、防审计”的说法。审计人员在基层不受欢迎的程度可见一斑。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要起到为公司管理层服务的作用无疑是纸上谈兵。国外则大力提倡参与式审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审计开始时,就对被审计部门抱着信任态度,与他们讨论审目标、审计内容、计划采取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的理由,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寻求他们的合作;及时与当事人讨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分析改进的必要性,并探讨改进的可行措施;向被审计部门报告期中审计结果,期中审计报告可以是口头的、非正式的,以便及时就地解决和改正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提出最终审计报告时,采用建设性的语调,重点放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改进的可能性和改进措施上,被审计部门已经采取的改进行动也包括在审计报告中,以反映他们对审计工作的积极态度。

五、工作范围过于狭窄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起源于行政命令,多数企业的领导人员对内部审计及其独立性本质特征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查帐。后来,情况虽有所变化,但总体上没有根本性的改进。直至现阶段,我国仍有不少企业的内部审计仅局限于企业财务会计方面的审查,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从而使内部审计多属财务性质,使得内部审汁工作实际上变成了财务会计的自审过程。而国外内部审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相当深入,已广泛开展了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审计、投资效益审计、市场景气状况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生产工艺审计、产品推销审计、研究与开发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后勤服务系统效率审计、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审计等。有的企业内审机构甚至对环境污染、社区关系等因素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的影响也进行评估,“绿色”审计、社会责任审计也成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

六、内部审计对企业经营决策过程参与不够我国不少企业对内部审计所能提供的评价、咨询等服务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事实上,企业在制度制订、工程项目、重要合同、投资决策、资金使用、财务规划甚至信息系统建设等诸多方面非常需要内部审计的支持与服务,但许多内部审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却被束之高阁,或者有些被赋予不应有的职责(如被赋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之责等)。实际上,这是有些企业走向极端的情形。在这些企业中,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管理方面的作用未被充分认知或未被正确认识,内部审计机构并没有被看作是企业整体的或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而被当作异己的或同化了的力量,有些企业管理层从心理上就排斥内部审计或将之视为其附属物。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颁布的《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书》指出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不是审计职能。而萨班斯法案在第302节进一步明确指出“公司首要官员(们)及首要财务官对建立及保持内部控制负责”。因此,西方内部审计必须对组织的经营和决策过程保持独立,并且与不适当的管理活动保持独立,不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当内部审计人员被要求参与组织经营决策(如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认识到责任的不同,此时他从事的不是审计职责,当内部审计人员回到审计岗位后不应该参与对由他负责(参与)的经营决策的审计工作。

七、对内部审计作用的认识有偏差。在我国,审计人员对自身的作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