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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一切审计工作的灵魂,是审计的本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从近期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来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备受社会公众关注,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保持形式和实质上已成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独立性的定义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所谓“实质独立性”主要指审计师的一种精神态度,即在工作中不使自己的判断受他人左右,不受个人偏见与杂念的影响,完全客观公正地形成审计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指审计师的一种社会形象,即审计师在组织地位与客户关系方面独立于会计报表编制人,从而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确认和保障。
审计独立性作为审计质量的内涵特征,只有程度高低的差别而没有“有与没有”的差别。任何审计师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独立。要求受聘于公司管理者的审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完全不受管理者意愿的影响是不现实的。审计独立性程度的高低差别是构成审计质量差别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的因素
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情况较多,综合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虽然非审计服务只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可能因素,但并不必然导致审计独立性的降低。但通常咨询服务等非审计业务的收费远高于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等服务获取高额收入,在此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再执行审计业务,可能会很难如实发表审计意见。
2、为获取高额收入,注册会计师跳槽到其审计的客户中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职业选择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在从业期间向客户作出不恰当的承诺。
3、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有其他的经济利益,如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等。
三、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审计判断绩效受到作为判断主体的审计人员、作为判断客体的审计任务和作为形成判断的具体审计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即审计判断绩效是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和审计环境的函数,而影响判断主体审计人员的因素又包括性格、智力技能、陈述性知识和努力程度等,但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审计判断绩效的的基本前提。
独立审计准则将成为界定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重要依据。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可以预见,涉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将会进一步增多,这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这种形势下,全行业在提高风险责任意识的同时,必须大力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审计独立性本身也应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作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四、如何在实践中保持审计独立性
1、会计师事物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当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2、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
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力度,尽快推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引进国际大型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和管理经验并在国内加大介绍和推广力度。目前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不仅不利于与国际会计市场接轨,也不利于从权、责、利的机制出发推行高水准的审计准则。因为有限责任形式仍以资本为基础,出资人除了获得知识收益外,还有资本收益,但却只需要承担与知识收益相对应的风险。于是出资人与非出资人同时作为市场主体出现在会计市场上时,风险和收益就会不对称。出资人往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人或管理者,当需要权衡风险与收益时,这些出资人可能出现因受资本收益的驱动而放弃或者适度放弃高水准的审计准则的情况。只有改有限责任制为合伙制,才能确保中国会计市场能够采用高水准审计准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公众中应有的信誉。
4、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市场。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业务可以增加事务所的收入,使事务所有可能增加审计过程的资源投入,从技术上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审计师同时提供两种服务可以通过知识共享提高效率,可提高事务所的声誉资本价值,有利于事务所创建品牌。但关键在于适度,即:对同一公司的审计和非审计业务,不能使事务所对企业形成经济上的依赖。
五、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1)对审计涉及的所有事项都应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允许存在偏见、偏袒。
(2)在审计准备过程中,审计师应对选择何种审计技术,运用何种工作程序,对审计小组人员的分工等无偏见地加以控制。
(3)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师应对审查的范围、重点作出无偏见的安排。应完整、客观地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聘请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对特定问题进行鉴定、向专家咨询或与非审计人员合作时,应确保不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审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时,要以事实为依据,考虑客观存在的事实及其影响和后果,按照收集的审计证据,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判断,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