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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需求是在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和经营治理者分别为验证和解脱经营治理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市场中对审计有效的自发需求会强化对财产经管者行为的监督,维护市场正常运转。在证券市场上的审计需求同样应遵循这一规律。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所有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之前都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核,这是各国证券市场通行的做法。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
一、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审计需求的产生及特点
在证券发行的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公司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注册手续,提供了所有情况和统计资料,并且所提供的信息经审核完全属实,不管证券发行公司自身条件如何,证券价值高与低,都可以获得证券公开发行的资格。投资者购买证券时,是根据发行者提供的能够帮助投资者判定证券质量的资料,做出判定选择并且自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必然关注证券发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且当证券公开文件中有虚假或遗漏时,只要投资者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就有权向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经理、承销商、控股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赔偿要求。在此制度下,拟发行证券公司要吸引投资者,并表明其具有应有的投资价值,以便以较高的发行价格募得资金,必须借助于某种方式向投资者证实其所具有的可投资性-通过注册会计师具有权威性的审计报告表明,从而产生对审计的主动需求。而作为投资者其对证券的选择主要是依赖证券发行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他们欲使自己的投资风险尽可能降低,必然要求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较高,从而也对审计存在主动需求。对证券承销商来说,为不致因发行证券公司虚假报告而招致巨额赔偿,其也会要求发行人接受高质量的审计。因而在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公司必然对高质量的审计存在自发性的主动需求。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产生和特点
我国的证券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鉴于我国企业发行债券并不顺利,且我国企业目前的主要筹资渠道还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以本文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讨论主要以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我国的股票市场分为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流通市场,我国有关的证券法律法规规定,不论是一级市场中拟发行股票的公司还是二级市场中已上市的公司,都必须公开披露其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等信息,因而在我国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都存在对审计的需求。
1.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产生。我国公司发行证券长期实行核准制。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是在规定证券发行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批准的制度。在核准制下,规定有证券发行的详细条件并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我国证券市场刚刚成立时,鉴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缺乏资本运作的经验,因而我国的证券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采用“额度治理”的办法。
从1984年我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开始,在有关的证券发行治理办法中(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治理办法》等)就规定了公司发行股票所应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比例、盈利情况等)及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报批时所需报送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正是这些规定促使股票发行公司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导致对审计服务的最原始需求的产生,并直接促进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及以后近3年时间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没有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治理,上海和深圳各自制定了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基本是由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选择当地股份公司上市。1992年底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全国性的证券市场逐步形成,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计划治理、额度控制”到“标准控制”再到目前的向核准制过渡;证券发行治理法规制度也从《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逐渐成熟为《证券法》。其间公司发行证券,一方面要取得发行额度;另一方面,是要按照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企业总体情况的资料(其中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盈利预测及其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在形式上(各级审核机构并不详细查实公司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符合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等,由此,在各有关证券发行治理法律制度的要求下,产生了证券发行公司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需求。
2.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特点。由于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中的证券发行公司多为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这些企业总体来说经济效益不佳,面临改变经营机制,扭转亏损的迫切要求。而发行股票筹资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社会基于投机欲望对新股发行存在强烈的需求,对于公司而言,公开发行股票与向银行贷款相比是一项成本相称低廉的筹资渠道,并且取得上市资格则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期地利用这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政府采用“计划治理、额度控制”后又采用“标准控制”对新股发行市场进行调控,使公司上市额度成为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争取上市额度并通过有关审核是发行股票中最重要的环节,并不需要通过呈报的财务及其他信息向投资者显示自己的投资价值,加之在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的发行价格由政府确定而非市场自由确定,即以统一的市盈率乘以相应的每股盈余(这一指标的计算变化多次),对于相称数量的经营业绩并不十分理想的拟发行股票公司来讲,要想提高发行价格,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就在“每股盈余”的计算上下功夫,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拟公开发行或上市公司应报送有关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资料的要求下,公司为通过审核条件被迫寻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而上市后的公司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拥有配股资格和保持上市资格的条件以及进行财务报告的年度审计,在此状况下为满足政府管制机构的要求,企业不得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审计。我国证券发行公司特有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其不会对审计产生自发性的主动需求,而只是迫于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被迫寻求审计服务。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即股东,泾渭分明地分为两大类,非流通股股东(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在我国特有的公司股本结构下,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并且直接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因此,国有和法人大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完全一致。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志在公司中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其利益也没有实质性的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投票权在非流通股占绝对控制地位的情况下发挥不了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因而社会公众股股东也就不可能成为公司的长期投资者,而只能是期望获取股票上市投机利润的投机者。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低风险、高收益,更加使得社会公众股股东成为短期的投机主义者,他们的注重力,更多的投向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对于公司的发展前景、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等真正与公司投资价值有关的问题,反倒并不十分关注,他们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积极性去观察、判定证券发行公司的不老实行为,同时我国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也使社会公众股股东无法对证券发行公司的这种不老实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一方面是与证券发行公司利益一致而丧失了监督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力量薄弱和其投机性而放弃了对证券发行公司的监督,没有产生对审计的需求。
可见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需求是在政府管制的要求下产生的,这种审计需求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的审计需求截然不同,完全是基于管制的要求被迫产生的,仅仅是一种停留于形式的被迫性的法定要求,或者,这一审计需求与其说是证券发行公司的审计需求,不如说是满足政府管制需要的需求,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了(应该说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也存在一部分效益和信用良好的企业,它们在证券市场中会为表明自己所具有的优良品质而主动寻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但毕竟这些企业目前没有占到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司的主流,因而它们所形成的自发性审计需求也没有占到我国证券市场中审计需求的主导部分)。
三、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审计需求现状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对审计的有效自发需求不足的状况,在今后相称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市场和审计、会计业界应主要致力于以下几方面的改善:
1.发展机构投资者,培育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主体。我国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具有的特点,使他们很难真正成为审计的有效需求主体,而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可以使其成为证券市场中制衡上市公司行为的有效力量,而其所特具的经营风险性势必使其注重对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监控,从而产生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自发需求。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弱小和大股东专权内控,才造成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审计有效需求者的缺位,因此,只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产权真正明晰,两权真正分离,才能形成对外部独立审计监督的自发需要。
3.加快法制建造,形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体系,建立合理的诉讼机制,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比较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就会发现,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上除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外,股票发行公司及其高层治理人员、承销商、控股股东、一级市场的社会公众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几乎对股票的发行上市不承担任何风险。证券发行的“低风险、高收益”势必使证券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各参与者,为了谋取利益不惜采取任何手段。因此,要使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得以改善,就应建立起相应的风险承担机制和严厉的惩罚机制,使证券市场中的各参与者各自承担起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奖优惩劣,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和秩序。其中,对上市公司及其治理层而言,主要应建立相应的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体系;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应形成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机制;而对于独立审计师等中介机构,则应加大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追究力度。
由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业界人士还须在培育对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法律体制和加大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等方面多做工作,以使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走上良性化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