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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是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会计执业团体、机构内会计部门等监管主体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进行引导、干预和管制,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管理活动。
二、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管相关的法律不健全、不协调
我国会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是很完善,从监管的法律环境看,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会计监管更多地是重视现场监督,轻视非现场监督,在会计监管技术中往往运用人海战术、依赖查账来发现问题,会计监督只是简单地监管会计业务、而不是监管会计内部控制。另外,《会计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不协调,甚至冲突,有些措施缺乏照应或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定性。
(二)监管处罚不力,处罚的威慑力不够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违规处罚由主要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近年来,尽管监管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但处罚的威慑力非常有限,违规上市公司不当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远胜于监管处罚的威慑。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和收效甚微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效果,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失灵,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舞弊成本,违规者在会计造假时才会考虑权衡舞弊的成本与收益,才能提高会计监管效果。
(三)政府监管存在诸多弊端
当前在会计监管中普遍存在着政府监管分散,协调性差的问题,同时存在多个政府部门监管。在实务中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政,权力上存在重叠与交叉,部门之间没有很好的协调,部门之间利益冲突不断,导致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漏洞。各上市公司常常面对矛盾的文件和政策无所适从,因而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另外,政府监管的积极性也不高,政府作为会计监管的执法者,虽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但是由于没有监管的利益驱动,缺少监管的积极性,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未充分发挥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的合谋现象时有发生,财务舞弊案件反映出事务所与企业之间合谋会导致更大的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每年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财政部、证监会处罚的案例屡屡出现。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取得更多的审计收入,他们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而竞争的重要手段就是价格的竞争,竞争的结果使他们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的压力,不得不听从审计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不恰当地缩小了审计范围,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甚至出具不合理的审计报告。
三、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会计法律体系
法律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的重要措施。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即不同层次或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应统一口径。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和对虚假财务报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使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所负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清晰明确,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所负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减少重大违法者存有的侥幸心理。另外,尽快建立起民事赔偿机制,特别是可操作性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利于民事赔偿机制的启动。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是保证会计监管的重要举措,首先,明确规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名额,防止少数几家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强化监事会的权力,明确监事会失察的法律责任,同时从会计制度上规定监事会履行职责的资金来源,确保监事会责权利的落实。其次,完善经理人激励机制。通过有效的合约安排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一致,或促使人提供信息,以构建有效的委托关系和约束激励机制,使人行为与股东目标一致。在此,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在配置审计委员会时,应主要考虑其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该独立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困难的时期,管理者本身处在承受很大的压力,如果缺乏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就会发现几乎无法抵制对处在困境中的人的同情的状况。
(三)规范注册会计审计工作
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要对审计收费更多的关注,审计收费监管应更多的采用披露要求,而不是价格限定。只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该执行的执业标准,即《独立审计准则》,在不低于行业协会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允许不同规模、不同职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服务质量和工作量确定审计收费。另外,通过合并、兼并、强强联合等方式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雄厚,使其有更大的能力来抵制客户施加的经济压力,而且,这能大大缩减了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抵御上市公司以变更事务所逼其就范的压力。改变当前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审计费用的支付,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的事项,应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最大限度的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
(四)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政府机构是会计规范的制定者,在这种垄断权无法消除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定的替代方式予以弥补,如政府的行为应接受法制的规范和公众的监督。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拥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加以监督,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和风险性来看,也应对这样的机构进行监督。监管机构必须受到法律和制度规则的约束,即必须依法监管、规范监管,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和监管人员的腐败,有必要加强对政府监管机构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使其严格依法监管。此外,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对政府监管的约束机制,还应建立健全监管机构的政务公开制度,将监管机构权力的运行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加监管机构权力运行程序的透明度,做到规则公开公正,程序公开合理,内容和结果公开等,真正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