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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避税审计试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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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避税审计试析论文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外开放及吸收外商投资的力度,外商在国内投资兴办合资和独资企业越来越多。然而,外商投资企业逃避国内税收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避税手段也不断“创新”。

一、外商避税的主要方式

1.利用常设机构避税。一方面,外商投资者通过转移利润,造成境内企业账面连续几年亏损或人为扩大亏损面,而最后又保持微利或不盈不亏的状态,使企业推迟进入获利年度,使其长期处于免税期,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对于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一些我国不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内的为使用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而支付的费用,如果对于总机构作为费用或投资的,这个常设机构所承担的利息就能从其所得中扣除,从而就能减少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2.利用关联方交易避税。首先,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是以提供全部或部分先进的进口机器设备作为投资的股份。由于中方不了解国际成套设备的性能及价格,难以准确地进行估价。于是外方就可以任意抬高机器设备的价格,使企业的固定资产虚增,折旧多提,税收减少,而外方却获得比实际投入要高的股息和红利,使中方收益减少,利益受损。其次,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于中方缺乏国际供销渠道,又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多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出口产成品。这样,外商便控制了企业的购销,任意抬高进口原材料价格,压低产成品价格,使得购销价几乎相等,甚至虚报出口价,实际上由关联企业高价外销获得,企业则没有利润,这就自然逃避了企业所得税。3.利用税收规定差别避税。第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征、

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于是外商投资者从第6年开始全额缴税时起,或停办工厂,另寻合作对象重新投资;或将其企业的主要车间划出,增加少量资金和设备,在产品销售渠道均未改变的基础上,成立所谓“新的独立核算单位”,重新享受减免优惠,得以避税。第二,利用“评优”避税。有些来料加工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优质产品,使其评上出口创汇先进单位,从而取得减免税优惠。第三,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以避税。在免税期不支付境外原材料款,企业账面利润扩大,外方获纯利。当进入征税中后期,便将挂账的“往来账款”分期支付,有计划地冲减征税期的企业利润,减轻税负。第四,用隐蔽手法逃避承包工程应缴纳的税款。一是将劳务费转移为材料入价款。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纳税。于是外商投资者在承包工程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或是将包工包料工程按承包总额征税,包工不包料则按包工部分价款征税。于是外商将实际包工包料工程,假借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包料合同,以减轻税负。第五,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产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第六,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以此来减少税收。第七,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

4.利用征管漏洞避税。一是在我国设有代表处的外国企业,不通过代表处而直接来我国采购原料或销售商品,利用我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即外国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但从我国获得与上述机构无关,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逃避税收。外国企业因我国代表处是以费用开支额计征所得税,就以少分摊或不分摊费用来逃避我国税收。二是利用发票、收据逃避税收。当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补开发票”仍缺乏有效监管,又加上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出现,为外商避税提供了条件。三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5.利用地下经营进行避税。目前,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数量可观的地下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完全避开了政府的管理,其中包括逃避全部税收。外商的这种逃避税收方法,往往同出入境走私活动相结合。

二、外商避税审计失败原因探析

1.对外商避税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各地为了加快地区经济发展,想方设法吸引外资。有些行政领导对外商投资者的避税持迁就态度,甚至对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予以不当干预。地方政府对外资的考核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也大开“绿灯”,为外商将来的避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对外商优惠就是税收优惠,不能对其严格执法,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导致外商投资信心的不足产生避税行为。据报道,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1270亿元以上。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2.国际间经济业务的复杂性提高审计难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资企业往往利用复杂的国际环境,进行频繁的关联方交易,或从全球角度安排投资销售活动,跨国界灵活调度资金,“成本费用内流,收益资金外流”现象屡禁不止,导致国家大量税收外逃。审计人员要想跨国界彻底查清类似案件,其难度不可言喻。

3.审计依据不充足。企业所得税内外分两套税制,既使税制复杂化又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同时应对所得税法差异较大的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

4.审计成本效益性差。为什么外企能屡屡钻了避税的空子?税收优惠一直以来都被各地在吸引外资时列为优惠政策的首位,地方政府对外企税收方面事实上的纵容,使得他们的逃税成本很低。有人计算过,现有外资企业平均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800年一遇,这使得外资企业早已将制定“避税计划”堂而皇之地纳入企业管理日程。5.互联网的运用提高了审计风险。互联网的普及是与经济全球化紧密相关的,然而,互联网技术在商务中的运用,由于缺乏规则和约束,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有遭到破坏的危险。一旦纳税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逃税活动,传统审计方法将失去意义,由于问题的不确定性增强,审计风险也提高了。

三、加强外商避税审计力度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审计依据。特别是完善有关涉外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漏洞。对我国税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条款应该修改:一是正确确定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应既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又不会影响本国的利益;二是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法律应对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制定专门的条款;三是逐步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改“普遍优惠原则”为“特殊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外资特别优惠,从而引导外资流入我国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四是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例,针对外商的“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应该明确规定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过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课征个人所得税。超级秘书网

2.加强设立验资制度。对于外商利用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提高折旧避税等问题,适合通过加强对注册资本的验资工作解决。验资是外商投资的第一道审验工作,把关不严将后患无穷。为配合新税法中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针对外商的“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也可以通过加强设立验资,使新税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3.关注外资企业的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是外资避逃税的“安全屏障”。因为审计难度大,涉及面广,审计成本高,外资企业利用关联方和互联网交易往往可以成功避逃税。审计人员更应该努力开展国际间审计合作业务,严格审查外资企业的购货发票和销售业务,杜绝利用国际价格转移利润从而避税的非法行为,坚决清除互联网站点的可疑业务,防止其成为专业的避税地,为国家税收建设好无形的“防火墙”。

4.培养外资企业审计专门人才。外资企业审计专门人才必须是熟悉英语、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与审计专业知识的高级专门人才。制定合理的激励制度,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审计实务中正确引导审计力量,这是外资税收审计工作面临的关键问题。

5.改变审计策略,重点审查中小纳税人。

6.严格发票管理,开展分析性复核审计。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体制,包括法人代表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确立税号制度,严格发票管理。根据发票计算理论税额,与实际征收额进行分析性复核,根据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这可以为明确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提供依据。

7.加强库存现金审计,规范外资企业经济行为。外资企业的地下交易往往是通过现金进行的。审查外资企业的账外小金库,关注不合理的现金交易业务,特别是打击外资企业逃脱外汇管制与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是保护国家税收流失的强有力措施。审计人员应加强外资企业的库存现金审查,规范其经济行为,在国家加强外汇管制、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一定可以达到既定的审计目标。

参考文献:

[1]《避税与防范》李凌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1);

[2]《新避税与反避税实务》樊虹国满莉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5);

[3]《审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耿建新宋常2002(6);

[4]《外企年避税高达1270亿元,正置民族企业于险境》中国证券报200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