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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监督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但从这些年的实际工作来看,审计机关一直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要的工作内容,而效益审计只是刚刚开始探索,国家审计对政府使用纳税人资金的有效性的监督职能还远未履行到位。本文在分析开展效益审计现状和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在未来应大力开展效益审计提出了初步设想。
(一)效益审计的现状分析
我国国家审计制度恢复20年来,审计机关的主要审计工作仍是财务合规性审计。虽在效益审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的来说,效益审计的开展情况很不理想,主要表现在:(1)大多数审计机关并未把效益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型来安排,而是在财务合规性审计过程中顺带关注经营管理和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财务审计报告中偶尔顺带提及效益评价和管理建议。(2)效益审计开展范围小,层次低,手段落后,事后审计居多。(3)效益审计随意性大,并没有把审计效益作为法定审计任务,从而使落实《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效益的要求成为空话。(4)即使偶有开展效益审计(比如2001年《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各部门进行绩效审计,每年向本级政府和受其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效益审计结果),但全国范围内尚无效益审计的专项准则或指南,使效益审计无规范性和先进性可言,审计质量也得不到保证。
造成效益审计发展滞后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有:(1)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人们期望的是先解决财务合规性问题,再解决效益审计问题;(2)财务合规性审计任务过分繁重,使审计机关难以顾及效益审计工作;(3)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开展效益审计的需要;(4)我国民主政治体制尚不够完善,这必然反映到审计工作中,从而影响效益审计的开展。当然也还有认识方面的原因。
改进我国政府审计重财务合规性审计,轻效益审计的现状,已成为历史必然。在搞好财务审计的同时,大力开展效益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的发展方向。
(二)效益审计的理论依据、社会需求与开展条件
在我国大力开展效益审计,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有理论支持。《审计法》第2条已明确规定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是审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尽管以往未专门开展效益审计,但并不等于审计机关放弃了对效益的监督,因此审计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效益审计,才是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职责的需要。受托责任理论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理论基础,国家政府部门不仅负有保证人民公有财产安全完整和合法使用社会资源的责任,而且还负有有效节约利用社会资源的责任即效益责任,考核政府效益责任履行得如何,必须开展效益审计。
在我国开展效益审计,有着广泛急迫的社会需求:一是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提高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这客观上要求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加强对政府活动有效性的监督。二是人大和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提高,不仅希望通过审计机关了解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有关法规的情况,还需要了解其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效益情况。三是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及有关单位有效管理和使用纳税人资金为社会服务的效果,传统的财务合规性审计已不能满足其需要。
在我国开展效益审计,也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20年来,审计机关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对效益的考评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比如对建设项目效益的审计,对领导干部的效益责任的审计,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审计,对预算资金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效果的审计等,为开展效益审计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二是这些年来,各级审计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储备和培养人才,使审计队伍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结构有了可喜的提高与改善,这为开展效益审计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三是国际上效益审计的发展和效益审计准则的为我们开展效益审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四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化程度在不断加强,接受审计监督已成为一种制度要求,政府行为比以往更加透明和公开,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在不断减少,社会公众关注和支持公布效益审计结果。所有这些,为效益审计的开展创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
(三)当前开展效益审计的有关考虑
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要将效益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型来开展。要落实这一规划,应选择好开展效益审计的最佳切入点。选择切入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审计机关和人员的胜任能力,被审计单位的可接受程度和社会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效益审计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性资金,目的是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及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今后应主要开展效益审计。另外,我国目前的效益审计还应以揭露问题为主,重点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不可能象国外那样搞全面的效益评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不应作为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的重点,而应更多地考虑与其他政府部门在管理方面的配合以及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效益审计的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人、法、技”等多方面的配套建设,否则效益审计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当前我们应抓紧做好以下方面的主要工作:
(1)审计机关应加强效益审计的学习与培训。效益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强、难度很大的全新工作,与传统的财务合规性审计相比,具有目标多样化、标准模糊化、方法灵活化和评价主观化、结论非强制化等一系列特点,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效益审计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范围之广,情况之复杂,只有通过努力学习和认真培训,才能胜任工作。
(2)审计机关可选派一些审计人员到效益审计搞得好的国家、地区乃至单位去参观学习,体验效益审计的操作程序,收集效益审计的实践经验。
(3)要做好效益审计的“三化”建设,力争高起点开展效益审计。我们应避免走“先自由发展,然后再去慢慢规范”的老路,从一开始就必须重视效益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一是要做好效益审计的有关立法工作,明确效益审计的法律地位,使效益审计有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工作机制保障。二是抓紧制定效益审计的有关规范,包括国家审计机关的效益审计准则、效益审计的质量控制办法、效益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等,以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益审计的规范有序进行。三是要加大对效益审计的指标评价体系和效益审计的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开发一套实用有效的审计技术方法,是保证效益审计的科学化的根本要求和基本措施。在效益审计中,最大难题就是难以找到合适的衡量、评价效益好坏的指标体系。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多样性、系统性、层次性、计量性等特点,不同部门和单位,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差别较大。各级审计机关应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不断修订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从而使效益审计结果有更好的利用价值。
(4)要改变审计观念,在效益审计中应重揭露问题,轻处理处罚。在传统审计中,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但在效益审计中,由于难以评价一些影响经济、管理效益的行为是否合规或违规,加之难以事后去纠正某些影响效益的行为,也难以实施制裁措施,使得对发现的一些问题无法通过以往常用的处理、处罚措施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向政府和人大反映问题,借助政府的决策和人大的监督来促使问题的解决。
(5)充分重视利用社会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效益审计结果,促使审计机关认真开展审计工作和被审计单位采取改进措施,增强政府行为的效益意识。
当前在推行效益审计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盲目跟风,过分偏向效益审计,而忽视财务的真实合法性审计。必须注意的是,对各级审计机关来说,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真实合法审计仍是主要任务。效益审计必须建立在有关行为和数据的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二是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效益审计目标和要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在具体目标上各地、各级不应要求一致。要通过实践,来逐步探索中国效益审计的模式、路子和规范。
(四)效益审计的发展前景
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应着力抓好三项基础性工作(实行科学的审计管理,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大力推广先进审计技术方法),“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这是今后五年审计署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确定自己的目标。从更长远的趋势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的民主政治将进一步完善,相应地我国政府效益审计也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一是21世纪政府效益审计将同内部效益审计和独立效益审计一道,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多层次、全方位、有序性的国民经济效益审计体系;二是21世纪政府效益审计的目标将由单纯以经济效益为主,转变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近期效益与可持续发展相互支持,局部效益与全局效益相协调的审计整合机制;三是21世纪效益审计将成为政府审计工作的中心,并且政府效益审计将会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的基础上,向环境审计方向拓展。四是政府效益审计的理论和实践将日趋完善。五是21世纪随着效益审计的广泛开展,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行为方式将产生深刻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