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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执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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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执行探析

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进行处理和惩戒的重要手段。在审计实践中,常常遇到审计处理和处罚之后,在执行中阻力和困难重重,大大降低了审计的权威和警示作用。对严格执法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就这一现象作点粗线的思考。

一、审计处理和处罚执行难的表现

我们知道,审计处理是一种行政纠正措施。它的指向范围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供审计机关具体操作。审计处罚则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按理说,审计处理实质上是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罚实质上则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二者有重要的区别,但都是为了规范严肃财经法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违规行为采取的手段。通常说,被处理、处罚单位应严格执行决定。然而,在实践中,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以后,有的被审计单位在执行这一结果时,常会采取种种手段,降低了严肃性或打了折扣,其表现形式也是五花八门。

1、故意拖延或强调有难处,使执行不顺畅。有的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不是主动执行决定,而是采取不理不采的态度,有意拖延执行。还有的到审计机关三番五次地反映经济结据,资金运转困难。已把应上激的财政收入挪作他用,一时收回有困难,要等待收回后才能执行上缴决定。表面看,确实有及时执行的客观难处。但实际上被审计单位,又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有计划和重点地收回违规占用的资金。这样拖一天算一天,你审计机关也知道我无资金现在就能归还。真是拿他无办法,使处理,处罚卡壳。

2、找有关部门反映难处,使执行打折扣。有的被审单位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从表面上看,对方表示还是服从的。但背后又到处找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诉说困难,反映执行有困难。或说资金早已另作他用,一时半会也凑不足上缴;或说占用的资金已作奖金等发放职工,如要收回,影响安定团结;或说我们也知道做错了,等今后有盈余或资金好转时再分次上缴。说七说八就要说的是,现在要收缴是不行的,以后逐步执行。有时,有的领导也认为被审单位有难处,审计机关也该作点变通的“让步“,逐步来执行。这样的七折扣八搞弄,审计的处理和处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3、避重就轻,使执行缓慢。不少审计人员反映:当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被审单位往往在一些轻微的或小的收缴方面,一般还是能够尽快地得到执行,如对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对个人的罚款,对单位的小额罚款或收缴。但对一些大额的收缴,对个人的行政或党纪处分建议的采纳,特别是建议对主要负责人追究有关责任等意见,往往没有下文。有的形容连泡泡都不冒。因执行时难度加大。使审计结果的执行迟迟得不到落实。

4、对要害部门的处理处罚执行阻力更大。大概是久经风霜或是见惯习以为常的原故罢了,审计的处理,处罚在少部分执行法部门或人有求于他的要害部门执行起来,更加显得困难重重。有的视决定不当一回事。管你怎么处理和处罚我单位,反正不是个人的是单位的事。当审计机关催促其执行时,推三故四。先由财务部门扯躲躲,再由分管负责人圆圆场,最后由头头找领导解释一番,尽量来个冷执行或“缓期执行“了事。

二、审计处理和处罚执行难的原因

在审计行业流传这么一句话:审计难,处理难,处罚更难,执行起来愈加困难。说难,当然干任何一件监督的行当,当今不可能不会遇到困难的。而现实问题在于审计决定处理或者处罚后执行起来困难重重,究竟是些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审计执行的刚性不足。从原因分析,审计处理和处罚均是属于行政纠正和行政制裁措施的范畴。纠正实为改正,这种改正当然需要被审单位的内在的主动配合和审计机关的督促;制裁当然具有一定管束或强力,而恰恰在这方面审计执行就远远不如执法执纪或司法部门手段齐全。对违犯法纪的个人其处理,处罚手段也不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刚性强。有人形容审计执行存在不软不硬,而这种执行硬性不足,削弱了审计执法的完整性。

2、审计执行的多方位干扰因素。毕竟我们的审计监督还在逐步地随着社会的变革进程,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而发展。就目前来说,由于各种利益调整还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到位,审计处理和处罚后在执行中就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波冲击,有来自直接上级的,也有来自平级的;有来自明的,也有来自暗的;有软的,也有硬的。无论这种干扰来自何方,或以什么形式出现,都会或多或少,或强或弱地对审计结果(决定)的执行构成某种程度的损害。使处理或处罚不能完整的执行,或完全得不到执行。迫使这种监督人为地、不能完全和完整地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3、关于审计执行的法规支持不完善。从有关法律法规看,涉及审计执行中不服从决定纠正错误,不接受制裁的状况应采取何种更严励的办法,尚无相应的法规方面的支持。就给审计实践中遇到执行受阻时,往往显得有些束手无策。也正因为存在这种情况,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可能违反现有法规,借用和仿用司法机关的那种带绝对强制的手段,去达到执行的最佳结果。多数情况只能是多说服多讲解,而这种方法不是万能的,起到的效果也不明显。

4、审计执行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审计机关在审计执行的管理方面也有值得强化的方面。按现行的做法是,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处理或处罚,以及审计建议书)送被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后,一般情况是由审计组去促使其执行。如果顺畅当然在短时间内有回音(即得到落实);如果受阻那有时成了没完没了的“拉锯战“。审计小组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牵扯这上面,因为任务接连不断,审计小组成员如有变换,又存在衔接问题。有的审计机关又是采取审计小组完不成的督促执行的了尾工作,交由相关科室来继续完成,相关科室也只能尽其最大能力来说服或做工作促使其执行。如果稍有衔接上的疏忽,就会带来执行中的空白。特别是对一些分步骤、时间长的收缴款项,在执行的管理上也客观上形成难度。再说,一般相关科室对此项工作只是兼管,也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泡在这上面,交上来的监督执行多半是难剃的“瘌痢头”,其难度也可想而知。不论审计机关有何种难处,在审计执行的管理上也还是有值得针对弱点,加以重视的环节,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三、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既然审计处理,处罚后遇到执行难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又是有着多种杂复的内在的或客观的因素所致。并不能说我们面临这些情况就束手无策和无能为力了。而是完全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合法措施加以改变。我认为这些对策和措施至少应有以下几方面。

1、从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有关机关应积极对审计执行难的状况加以调研,并适时地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严格执行审计处理,处罚的行为应有更严厉的制裁措施。从法规上支持审计执行。还应考虑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为全面履行监督任务相辅。如能否逐步赋予审计机关类似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侦查权限;对故意拖延不及时交纳应缴资金的行为,能否给点类似税收方面要缴滞纳金的规定。改变目前手段的单一,与全面履职不太相称的局限状况,这样恐怕会有好处和改观。

2、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审计执行是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之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努力造就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使审计执行处在一个有利的环境之中。让相关法人单位都明白,经济法规也如同其他法规一样是一道“电网”,一旦触摸那后果是严重的。同时,也要知道,违规之后必须接受和严格执行处理和处罚,如有违抗也会再次“触网”,受到的制裁也是严厉的。当然这种良好执法环境的建立尚需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但不能因为长而不为之,也来能因为慢而不从之。

3、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应有选择地适当让一小部份典型的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的事件暴光。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审计工作的参与支持。有的单位和人,最担心的是面子,一旦暴光公众形象不佳会带经济利益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因此最忌讳。只要选择得好,有时可以起到“反面教员”的作用。这样还可以扩大审计的影响和作用。也注意暴光的量不能过多,须暴光的案件要有一定的审批程序。

4、强化对审计执行的管理。各级审计机关应从管理入手,强化审计执行的检查督促。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要有指定的人和专门分管的人员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也要有分管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一定要从认识上明白,抓审计决定的执行并不是附带或次要的,而是关系到提高审计质量,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维护审计权威性、独立性所必须的一项重要任务。有时它比多审几个一般项目还重要。在统计方面应把没完全执行审计决定的项目作为待统数据,不能作为已完成项目上报。在立卷归档方面,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落实证明资料不齐的不能作为成熟件移交。对久拖不执行的项目应有汇总,并定期报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帮助督促其执行。

总之,审计执行难,虽不是普遍现象。但这种个别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和影响到全面履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降低了审计监督执法力度。再说对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也是一种不公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正视这类现象,积极探索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加以避之。使审计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中,发挥出更大更有成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