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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中的政府审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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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中的政府审计思考

在我国审计制度安排中,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一直保持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基本关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关系的健康发展因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和日益突出而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一方面,政府审计占有对方信息不足(国有企业隐匿财务信息),监督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占有对方信息充分(政府审计赖以作用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具有公开性、相对稳定性)。为此,对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成因分析、治理对策研究极有必要。

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委托��制是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成因。由于委托��制本质上是一种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差别的社会契约形式,具体表现在掌握较多信息的人与掌握较少信息的委托人之间利益博弈的相互状态上,因此,信息不对称是委托��制的基本特征。

在公有制经济固有的委托��关系中,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突出表现在财务信息上。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相对居于信息优势地位,他们不仅能以较小成本甚至免费充分了解到政府审计赖以作用的公开的、相对稳定的财经政策和法规信息,而且还能凭“局内人”的身份直接掌握到企业实际工作进展的详细的、真实的财务信息;政府审计则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除了公开的、相对稳定的财经政策和法规信息之外,他们一般很难凭“局外人”的身份真正全面观察到国有企业实际工作进展的财务信息,除非企业诚实供给。现实生活中,当企业充分认识到这种信息差别能给其带来机会以满足不断膨胀的利益欲望时,他们往往会主动地制造虚账、假账、私设小金库等以隐匿财务信息。由此可见,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有着深刻的制度背景,它是公有制经济委托��制的基本特征的一种具体表现,这种表现的日益突出已成为当今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国有企业利益欲望膨胀是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动力成因。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主体和利益目标呈多元化的经济形式,与计划经济相比,国有企业自身利益已从过去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利益中分离出来,利益意识与利益追求明显增强,形成了顺应市场发展客观要求的新型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结构。为了维护和协调这种关系,人们主要以财政、税收等制定设计与安排来界定彼此间的利益边界,并随之对称地规范各自的责、权关系。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利益欲望开始急剧地膨胀起来,当已有制度安排中的利益分配及所得不能充分满足其膨胀的利益欲望时,企业擅自突破利益边界、侵入国家和他人合法利益领域的各种败德行为就极易发生。从现实情况来看,为了尽量避免败德行为的公开化,企业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加以掩饰,尤其是隐匿相关的财务信息,从而形成信息不对称。应该讲,败德行为的目标无论是呈货币化还是呈非货币化,都是对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极大侵害,并给政府审计工作带来障碍。

(三)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缺失与缺陷是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机制成因。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企业一直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许多误解,以为内部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或是指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性控制等,他们仅仅将内部控制视为企业内部事务,纯属企业管理部门责任范围内之事。这种简单的认识,一方面使企业内部控制目标扭曲,缺失了其对企业外部人应负的责任与义务目标,即对企业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是否可靠、是否真实不负明确的监督责任;另一方面,使内部控制成为企业的一种“摆设”,它的工作必须彻底服从企业经营者的指示与安排,存在着监控主动性不足的缺陷。

二、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治理对策研究

(一)进一步完善委托��制度,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制度。从目前情况来看,国有企业隐匿财务信息,会计通常“功不可没”,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主要受制于会计隶属企业关系的客观影响。然而,会计委派制则使这种关系发生了一定变化,即由隶属企业关系转换为隶属政府关系,或者说由企业聘任制转换成政府聘任制。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经营者与会计在国有企业中彼此角色独立,双方因分工不同各自执行着政府规定的职能,从而确保会计的独立地位和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当然,作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新制度安排,会计委派制并未达到至善至美,总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之处,但是,只要新制度能打破原先落后的制度均衡,维护和增加创新者的合法利益,那么,这种制度调整和变革就是可取的。自从我国在农村基层组织和部分城镇企业中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以来,制度正效应日益凸现,尤其是企业隐匿财务信息行为有很大的收敛,这为逐渐克服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委托��制度打下基础。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并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

综观国际上历年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权责等不断修改的过程,我们不难发现,监控、检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直是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实际上,这一标准的提出与完善意味着加强内部控制不仅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自觉行为,而且也是企业对外部利益集团负有的一种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WTO在即,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尽快组织各方力量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深入研究,建立一套如COSO报告那样内涵与外延统一、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并准则或提出指南,从而使企业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即借助于外部力量加以监管。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必将加重企业经营者与会计的责任,而责任一旦加重,企业出于减轻自身责任及长期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缺失与缺陷,不得不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从而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管,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过,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大规模推行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的难度还较大,可先在运作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中进行,随后带动其他企业的规范化发展。可以预见,一旦企业内部控制真正加强了,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逐渐得以克服。

(三)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自约机制。

现代企业理论表明,企业是不同参与者间一系列合约的有机结合,其中,经营者是合约中的“中心签约人”,他们在企业中处于绝对的“轴心”地位并起着决定性影响。从现实来看,企业隐匿财务信息,绝大部分是在经营者授意下进行的,这主要与经营者利益激励不足以及自约机制薄弱有关。因此,逐步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自约机制至关重要。

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地位、贡献与利益分配相称上,国内外众多学者对此作了深入探讨,其中,期股制或期权制较为流行,效果突出。期股制或期权制是指双方契约明确规定,在达到相应的标准时,委托人可以某一特定时期的某一个价格,用优惠、赊账、贴现等办法,给人一部分企业的股份或一笔特别的奖励,但不是现钞,根据今后经营业绩好坏,若干年后分期分批兑现。显然,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经营者期股制或期权制,无疑是给经营者定一个与其地位、贡献相称的、合理的身价,从而逐渐克服经营者借利益激励不足、利益分配偏低等机制缺陷恣意隐匿财务信息、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自约机制是指让经营者明知隐匿财务信息将得不偿失、弄虚作假不如实事求是,进而自觉规范行为的机制。一方面,建立较为完备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市场,消除政府垄断,公平竞争,能上能下;另一方面,加大惩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迫使经营者宁愿吐露真情,自觉杜绝隐匿财务信息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政府审计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素养。财政、税收、工商、银行等都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它们都或多或少地掌握着国有企业的有关信息,政府审计与它们加强信息沟通,一方面,可充分利用现成的信息,适当降低政府审计的工作成本;另一方面,还可发挥政府审计的综合功能,为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健康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