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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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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

民族经济财税

【摘要】民族地区目前面临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西部大开发的新时期。这一时期,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然存在,民族地区内部也呈现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财税政策如何调整,将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本文在对建国后民族地区财税政策进行梳理与评价后,提出了现阶段要创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民族经济发展财政税收优惠

【正文】

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几乎是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共有的现象。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一直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活动更多地受市场机制调节,民族地区在旧的体制保护下享受的优惠政策受到冲击,许多实行多年、深受民族地区欢迎的优惠政策或被取消,或名存实亡。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事实上拉大了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这是落后民族由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必然要面对的一种“阵痛”。改革是大势所趋,民族地区不能沉浸在对旧体制的怀恋中,民族地区同样需要通过改革发展经济。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发展民族经济一定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进行财税制度创新。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和一般地方财政相比,除了享有财政自治权外,其财政管理和资金运行又有自身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是建立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落后基础上的财政,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的集资能力也低,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收来维持。而财政支出中非生产性开支所占比例大,缺乏财力进行生产性投入。民族地区如果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必须要有国家的大力扶持。因此,国家在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下,都给予民族地区相应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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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经济

文章认为,作为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历史必然性和逻辑一致性两方面来看,经济分析是必要的。从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民族经济法公平的世界观和经济的世界观的统一性、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三方面看,经济分析具有可能性。经济分析的具体方法是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研究方法必要性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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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立法

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族经济立法各环节的根本性准则。它是民族经济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表现,反映着立法者价值取向和法律意识以及受民族社会经济条件制约的程度。

一、民族经济立法的含义

从语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献中已经存在:“《商君》云:‘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乃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史记•律书》云:‘王者,制事立法’。《汉书•刑法志》云:‘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①。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也集中印证了立法的客观历史存在。当然,古代的立法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内容不尽相同,但绝不能说古代无立法②。对于立法的内涵,当代法学界仍是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四种说法:“第一,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③。“第四,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④。这些定义之间并无大的差异,都把立法看作是一种活动,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符合立法的实际情况的。

民族经济立法是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立法的具体类别和形式,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活动。这个概念体现了民族经济立法的如下特征:从主体看,民族经济立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中央立法机关,而且包括地方立法机关,中央立法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主要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只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才能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层次的民族经济法,来调整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民族经济关系。从职权看,享有民族经济立法权的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不能任意行使该项权力,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民族经济立法。依照法定的职权进行立法,说明不同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立法权限,而且只能采取特定的立法形式和法律渊源,该立法的成果只能反映和调整特定的民族经济关系。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只能制定本地区的民族经济法规,而不能制定民族经济基本法律,并且该法规只能在本区域实施。民族经济立法依据一定程序进行,一方面是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是保证民族经济立法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的要求。从内容看,民族经济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专门活动。所谓立法技术就是立法时所运用的科学方法和操作技巧,立法技术不但包含着立法经验的总结,而且包含着对法的结构规则的合乎科学的营造。良好的立法技术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重要保证。

民族经济立法既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立法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学科母体的二重性决定了民族经济立法的应当遵循立法法、民族立法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而总结出适合自身特点的基本原则。

二、民族经济立法的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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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学管理

内容提要:本文从经济文化的全球化与民族性关系出发,分析以往研究的一些缺憾;进而从新发展观的视野考察我国民族经济学的研究现状,并对这门学科的形成、发展及其学理价值、科研特征与应用前景进行初步的探讨和阐释。强调加强民族经济学研究对于中国经济学、民族学等学科的发展以及西部大开发等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全球化民族性新发展观民族经济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成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反映了生产要素国际性流动趋势的加速和经济文化联系的日趋增强。“全球化”涵括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系统综合互动的演进过程,并与“本土化”交织叠合共存并进,尤其是经济文化的全球化与民族性无法割裂,这就为积极应对提出了要求。影响本国全球化的另一要因是秉持怎样的发展观,这关系到民族性的保持和国家发展的趋向。相关研究已有多种,问世的成果亦如雨后春笋。(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球化”是人类共同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并非今天才出现,中华民族曾对世界做出积极贡献,现在也并不是只能被动待“化”!(2)

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进程与民族性发展既有冲突又有一致性,两者的因果关系也比较复杂,“越是民族的,才越是世界的”是这种“差异共生”现象的较好表述。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文化的全球化同样明显加快,证实了经济文化具有内在关联性,全球化为民族性提供丰富自身的机遇和吸收外来养分的新契机。然而,无庸讳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历程中有着不同境遇和利益落差,后者的发展以弱化本土的民族性内涵为沉重代价的实例并不乏见。劣势就会失去“话语权”,其民族经济文化必然面临多方面的冲击和挑战。但历史发展并非“线性”趋态,如世界经济进入“滞涨”或“不况”时期,中国经济却能克服各种困难包括从天而降的灾难,保持高速增长——这说明强与弱、主动与被动等不是绝对的。中华民族在WTO框架下不仅要顺应全球化发展,同时应当光大优秀的民族文化特质,有着数千载光辉历程迄今依旧绵延赓续的中华文化,必将在全球化的时代显现其强劲的生命力。

关于“民族”这一概念,学界有着多种界定,笔者是从两个层面来认识的,一是泛指相对于世界其他民族的中华民族,这可以说是宏观层面;二是指中华民族内部的各民族,也特指少数民族,这可以说是微观层面,即如今一般讲的“民族地区”、“民族经济”、“民族干部”等。不过,“民族经济”一词在特定语境下也有其他含义,如讲近代中国遭受帝国主义侵略,民族经济受到严重摧残,这就是指中华民族而非少数民族经济了,故而注意语词或概念的历史语境与特定指向很重要。本文即是在上述两个层面上使用“民族”概念的——相对于世界各民族指的是中华民族;而谈本土的区域经济、民族经济时,则专指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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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财税优惠

【要害词】民族经济生长财政税收优惠

【正文】

地域间经济生长不屈衡险些是列国社会经济生长历程中所共有的征象。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真相上的不屈等不停是我百姓族事情的重点。新中国创建以来,为了生长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配合繁荣,国家实验了一系列促进民族经济生长的目的政策和步骤,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域经济面目孕育产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市场经济的创建和生长,经济运动更多地受市场机制调治,民族地域在旧的体制掩护下享受的优惠政策受到打击,许多实验多年、深受民族地域接待的优惠政策或被取消,或名存实亡。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造、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真相上拉大了民族地域与汉族地域经济生长的差距,这是掉队民族由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一定要面临的一种“阵痛”。改造是局势所趋,民族地域不克不及陶醉在对旧体制的怀恋中,民族地域同样须要议决革复生长经济。面临经济举世化的新情势,生长民族经济肯定要团结民族地域的特点,举行财税制度创新。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和一样平常地方财政相比,除了享有财政自治权外,其财政办理和资金运行又有自身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是创建在民族地域经济和社会掉队底子上的财政,由于经济生长程度低,财政的集资本事也低,财政收入重要靠税收来维持。而财政付出中非生产性开支所占比例大,缺乏财力举行生产性投入。民族地域如果举行大范畴的经济配置,必须要有国家的放肆扶持。因此,国家在差异的财政办理体制下,都赐与民族地域相应的政策倾斜。

在“统收统支”时期,中心财政对领土民族地域实验免费医疗,对民族商业在价钱上实验“赔钱补贴”、“以赚补赔”等优惠政策,并划定民族商业企业自有运动资金的80%由国家财政拨款。为了规复生产,国家还给民族地域发放帮助款、补贴款和低息贷款。在“分别出入、分级办理、分类分成”时期,虽然没有针对民族地域另拟预算办理步伐,但在方式天下预算草案时对民族地域作了一些分外划定。国家不光议决调解牢固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心调治收入的归属扩大民族地方财政收入的范畴,而且拨出多种补贴专款,如生产补贴费、卫生补贴费、教诲补贴费、社会帮助费以及无息贷款等。“二五”时期,“”和化运动使国家财政事情遭受了肯定的妨害和丧失,国家财力困难,社会总财力紧张失控,导致实验不久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办理暂行步伐》无法贯彻实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办理暂行步伐》是国家第一个以立法步骤孕育产生的表现民族治地方财政权限的规则。它既表现了国家财政预算“统不停导、分级办理”的原则,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大于一样平常同级地方的财政出入权和肯定的税收立法权,为改造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办理体制提供了有益的警惕。)。1963年国务院转批了财政部、民委《关于改造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办理体制的陈诉和关于改造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办理的划定(草案)》,民族自治地方开始实验“审定出入,总额分成,多余上交,不够补贴,一年一变”的步伐。这个步伐虽然分别了出入范畴,但重点是国家在财力上对民族自治地方赐与得当的照顾和须要的补贴,作为民族地域分外性开支专款。十年动乱时期,国家财政危急四伏,财政办理体制频仍变更,国务院1963年答应的《草案》不克不及全面实验。但是在国家财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草案》中所划定的财政三项照顾仍然得以落实。据统计,从1964年至1979年,国家共拨出少数民族地域补贴费、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和预备费照顾三项共34.07亿元,减轻温息争了民族地域的财政困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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