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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间党内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特点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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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间党内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特点和启发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科学分析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紧密围绕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的主题,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继承了长征时期处理民族文化问题的基本经验,制定实施了符合国情、民情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体系,保护了少数民族文化,又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推动了抗战胜利的进程。回顾和研究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对于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

抗战爆发后,中国的少数民族文化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环。一方面,为实现长期占领中国的野心,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文化手段为其侵略服务,极力推行奴化教育,妄图改变中华民族的文化印记;另一方面,国民党实行大汉族主义同化政策,否认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存在。面对严峻形势,为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新政策。

(一)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改革落后的风俗习惯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民族政策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写入根据地的法规之中,严格落实,还着手对不良风俗习惯进行改革,并确立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中,申明:“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1](P595)。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各根据地的纲领、法令中都规定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指出,尊重蒙、回民族传统,“扶助其文化的发展”[1](P622);《中共中央对琼崖工作的指示》要求:尊重海南岛居民“敬神信祖”[1](P670)的风俗;《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战时施政纲领》提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生活习惯、语言和信仰的自由。此外,《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少数民族婚姻,在遵照本条例原则下,得尊重其习惯法。”[1](P732)这表明,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已注意到地方法规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协调问题。依据民族众多且杂居的特点,许多根据地在施政纲领中强调民族间必须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互相尊重各民族之风俗、习惯、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1](P686);晋察冀边区政府提出,只有尊重彼此的生活习惯和宗教,才能“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亲密团结抗战”[1](P672);中共晋绥分局要求:晋西北边区各民族“互相尊重其宗教信仰与生活习惯”[1](P709)。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在各根据地的执行,使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思想落到了实处。1944年10月30日,在陕甘宁边区文教工作者会议上指出,“解放区的文化已经有了它的进步的方面,但是还有它的落后的方面。解放区已有人民的新文化,但是还有广大的封建遗迹。在一百五十万人口的陕甘宁边区内,还有一百多万文盲,两千个巫神,迷信思想还在影响广大的群众”,“我们必须告诉群众,自己起来同自己的文盲、迷信和不卫生的习惯作斗争。”[2](P1011)明确提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存在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必须严格加以甄别;要通过科学文化知识,启迪人民群众自己改造落后的风俗习惯。

(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团结民族宗教人士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措施,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一,全面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指出:“凡十八岁以上的公民,除犯罪者外,不分阶级、男女、民族、信仰与文化程度,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国家给予人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并在政治上物质上保证之。”[1](P597)《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信仰自由权,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3](P337)。在中共七大上,强调:“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2](P1070),并提出,根据地允许宗教的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2](P1092)可以发现,这一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新的变化:宗教信仰自由被定义为“最重要的自由”之一;提出要从物质上保障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对象不仅是“工农劳苦民众”,还包括地主、资本家等“抗日人民”;特别强调要保护人民不信教的自由。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认识的逐步深入。第二,保护和兴建宗教活动场所。1940年4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要求:尊重回族群众信教的自由,“发扬回教的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护清真寺,反对和禁止任何侮蔑与轻视回教的言论行动。”[1](P653)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提出:在新建宗教场所时,边区政府必须给予土地、经费和其他方面的帮助。中国共产党保护、兴建宗教场所的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地落实。以陕甘宁边区为例,据1944年统计,边区有天主教堂20多处、清真寺14处、基督教福音堂7处、佛教会8处、道观1处,信教群众达4万余人。第三,加强宗教人士的文化教育。中国共产党注重宗教人士的文化教育,引导宗教界参与抗日救亡运动。针对日本帝国主义在回族群众中的分裂活动,1940年4月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指示,要加强宗教人士的抗战教育,“设立阿訇训练班,提高阿訇的文化政治水平,使为抗战的文化教育服务”[1](P653)。同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要求:“提高喇嘛的政治文化水平”[1](P667)。第四,妥善处理宗教土地问题。抗战时期,党改变了过去对宗教土地没收的方针,转而采取“不没收”、“不变动”的政策。1940年11月,《中共中央对琼崖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对庙产不能采取没收的政策。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4](P18)1942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明确指出:“为尊重国内少数民族起见,清真寺及喇嘛庙所有之土地不收归政府管理。”[1](P711)这一调整,切合了抗战的具体形势,维护了宗教人士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团结民族宗教人士抗日。

(三)维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推动民族语言的使用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坚决抵制日本帝国主义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践踏,努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倾向,积极宣传少数民族语言平等的主张,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使用。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1](P595)。这里第一次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与民族平等联系起来论述,突出了维护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重要性,体现了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的具体化。根据此思想,《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规定:“回族有自己选择语言、文字的权利”[1](P654),“在回族执政的地方,回族军政当局必须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给予当地其他各民族如汉人、番人、蒙人、萨拉人等以平等权利”[1](P655),尊重其文字和语言。《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指出:蒙古人民有选择语文的权利;为改善民族关系,巩固民族团结,实现联合抗日,“在蒙古地方,蒙古军、政当局也必须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对待各民族人民,……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文字”[1](P667)。中国共产党重视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首先,要求用民族文字开展宣传工作。1939年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指出:“凡边区接近蒙、回人的地方,都有定期与不定期的蒙、回文刊物和墙报。”[1](P619)其次,提倡在根据地使用民族语言文字。1941年底,《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提出:“各民族语言文字均在边区合法公开存在。各民族学员或居民对任何机关、团体、部队有使用其本民族语文之自由与权利、与任何人不得因而非薄。”[1](P940)再次,规定民族工作者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例如,陕甘宁边区政府针对蒙古族群众多、语言不通的情况,要求从事民族工作的汉族同志努力学习蒙文、蒙语。1942年规定每人每年应学会蒙文1000字;1944年规定每人每年应学会蒙文单字500字、蒙语1000句。此外,内蒙大青山游击根据地委员会规定:“各盟旗法院中承审及推事员用蒙古族人,以免语言不清导致误会案”[5]。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民族了解、加深了民族感情。

(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培养民族干部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即明确了解决中国教育问题的基本目标和方针,“改变教育的旧制度,旧课程,实行以抗日救国为目标的新制度。实行普及的义务的免费的教育方案,提高人民民族觉悟的程度。实行全国学生的武装训练。”[1](P554)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针对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制定了具体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第一,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1937年底,《目前救亡纲领》提出:“发展各民族之固有文化、协助其教育文化提高,不干涉其宗教、但应以教育方法,逐渐破除其迷信。”[1](P757)这里论述了民族文化教育与少数民族文化、宗教、迷信的关系,表明了发展民族文化教育的特殊重要性。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1](P595),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保护。1941年2月,《各抗日根据地文化教育政策讨论提纲草案》阐明了抗日根据地文化教育的基本方针,即“在有少数民族的区域,应当用他们本族的语言文字办学校出报出书”[1](P676),努力发展民族语言的文化教育。第二,开办少数民族学校。1937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蒙古工作的指示信》要求,“拨款兴办蒙人学校”[1](P547)。1940年4月拟定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7月拟定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分别针对回族、蒙古族的教育问题,制定了实施普遍的抗战教育、设立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配备适合民族习惯的设施、民族青年可自由选择学校等措施。《绥察施政纲领》进一步指出,民族学校须“讲授各民族需要之课程”[6](P88)。这个时期,民族学校在根据地普遍建立起来,仅陕甘宁边区就先后创办了8所伊斯兰小学、1所伊斯兰大学、2所蒙语学校,还开设了民族识字班、冬学和夜学,配备了民族教员,并编印了民族文字的课本。第三,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也是抗日战争和中国革命的需要。1937年11月,《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关于宁夏工作报告》强调:“用一切力量找到与培养回民中的干部。”[1](P569)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党的组织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多找少数民族中的开明的知识分子,给以教育,使之成为少数民族工作的干部。”[1](P605)抗战时期,党中央要求从政治、军事、文化等多方面培训民族干部。1938年11月,《关于绥蒙工作的决定》指示:“尽力设法培养蒙民干部,其文化程度较高者,进步有为者,可送到边区受训。普通的干部,则由当地自办训练班,进行短期训练。”[1](P614)1945年2月,中共西北局提出:“在蒙古军队、民族学院和各种事业团体中培养蒙古青年,使之成为革命的干部”[1](P735)。为了更好地培训民族干部,中央党校专门开设了少数民族班、回族干部训练班、蒙古青年学习班、藏族干部学习班等,陕北公学还招收了少数民族学员180多人。1941年9月,在陕北公学民族部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创办了延安民族学院,为中国革命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军事、政治干部,被誉为“民族干部的摇篮”。

二、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特点

抗战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丰富发展时期。相比过去,这一时期党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紧扣时代主题,密切结合党的工作中心,制定了特色鲜明、较为系统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这一时期党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成为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尤其是在与各族群众的广泛接触中,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和基本状况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少数民族文化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促使党中央重新审视和定位民族文化工作。抗战爆发不久,刘少奇在《抗日游击战争中的若干基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主张。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指导方针,阐述了少数民族文化对于团结各族群众、改善民族关系的意义。在党的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其“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2](P1084)。依据这些基本纲领,抗战时期党的各种指示、法规、决定、报告以及根据地的政纲,分别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不同地域,提出了解决少数民族文化问题的具体措施,细化了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使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增强了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长远性和前瞻性。第二,紧紧围绕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的主题。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站在抗日救亡的最前列,把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确定为党的中心工作,要求各项工作服从于、服务于中心。党在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中,自始至终体现了全民族抗战的时代主题。例如,在对待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上,强调:“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7](P707)。基于这一论断,中国共产党对以往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行了必要调整,明确了民族宗教人士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命令各部保护宗教活动以及场所,对宗教土地采取了保护政策。这些措施的实施,消除了民族宗教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的顾虑。1939年4月,拜访了衡山祝圣寺法师暮茄、巨赞等人,向他们阐述了党的团结抗日主张和民族宗教政策后,他们深表肯定和赞赏,当即决定组织南岳僧侣,成立“南岳佛教救国会”,投入到抗日救亡运动之中,在宗教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第三,重视少数民族文化机构和设施的建设。民族文化工作机构是开展少数民族工作的组织保证。抗战时期,为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工作机构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1937年初,党中央设立了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工作。1939年1月,又设立了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领导陕甘宁边区以外的陕、甘、宁、蒙、青等省地下党的工作。中共西北工委的设立,对于有计划开展少数民族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党中央的关心、关怀下,少数民族文化组织和设施逐步建立起来。1940年3月,成立了蒙古文化促进会;1940年夏,、亲自发起祭奠成吉思汗,并于1941年在延安杨家湾修建了成吉思汗纪念堂和蒙古文化陈列室;1940年10月,边区回民文化促进会正式成立。正如1941年10月在“东方各民族反法西斯大会”上所说的:“延安是专讲团结的地方,这里有清真寺,有蒙古文化促进会,有民族学院……这里能够举行反法西斯的民族大会。”[8]党在根据地的局部执政中,初步建立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日趋成熟。

三、启示

回顾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总结这一时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成功经验,对于新世纪新阶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第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文化发展权。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政策,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核心。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作为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体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平等。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采取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突显了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使各族群众感受到中国共产党是为各族人民谋利益的党,是能够领导各民族解放事业的党,从而自愿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共同反抗日本帝国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上的不平衡依旧存在。一些地区民族文化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为此,应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加大偏远地区和不发达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有效改善少数民族文化的设施和条件,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要从源头入手,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文化自豪感,激发他们热爱、保护和继承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要建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二,坚持从各地区、各民族实际出发,完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体系。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也是做好民族文化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从革命形势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各根据地、各民族的实际情况,有差别地制定和执行了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提高了政策的实效性、针对性,正确理解并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新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少数民族文化面临着主流文化、外来文化的冲击和挑战,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因此,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应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指导下,既遵循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实事求是地考虑其民族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地分类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文化发展的现状及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研究、建构提供必要的依据;发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作用,广泛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可操作性更强;加强基层民族文化组织和管理体系建设,培养业务精干、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基层少数民族文化管理队伍,健全政策监督机制,强化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三,坚持科学对待民族文化,发挥文化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存在优秀部分和不良部分。这就需要我们,用时代的标准进行衡量与分析,弘扬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改革不良的少数民族文化。抗战时期,明确提出要改革落后的民族文化,表明了党在对待少数民族文化上的科学态度。新世纪新阶段,正确对待少数民族文化成为民族文化政策健康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要全面地认识少数民族文化,挖掘和弘扬民族文化中积极向上的精华部分,使其发挥自身特有的活力和价值,摒弃和改革消极落后、有害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的民族文化;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少数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扬弃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选择,要本着批判继承、推陈出新的原则,赋予民族文化时代的内容和意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要用联系的观点看待少数民族文化,要注意少数民族文化与经济、政治、外交以及国家统一等重大问题上的密切联系,发挥民族文化在智力支持、凝聚力量、鼓舞人心上的巨大作用,利用好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增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竞争力、感召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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