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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FDI的趋势和特点;FDI流动的决定因素;BITs与FDI;DTTs与FDI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定义直接“外商投资”为一个经济居民实体、规制框架、国际投资协议是东道国规制框架的一部分、研究结果的不同有可能反映了BITs条款本身的不同、没有研究两者同时对FDI的影响等,具体资料请见:
在过去二十年里,外国直接投资(FDI)有了长足的发展,这归功于在信息和通信技术进步与企业竞争激烈化下,FDI自由化规制框架的广泛传播。大多数国家对外商投资采取开放政策,努力改善外国子公司的经营条件和提高它们的待遇和保护标准。事实上,几乎所有国家现在都积极鼓励FDI,因为FDI能带来资本、技术、技能、就业以及市场准入。投资促进战略包括投资促进机构(I.PAs)的建立、激励提供、投资指南的拟写和发送,尤其是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结,特别是双边投资协议(BITs)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Ts)。对于一些国家来说,缔结BITs和DTTs的基本宗旨分别是确保在国际法框架下投资者投资受到法律保护和减少国外投资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这样从而促进FDI的流入。
一、FDI的趋势和特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定义直接“外商投资”为一个经济居民实体(“直接投资者”或“跨国公司”)的跨境投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长期利益目标而在该经济地区建立企业(“外国子公司”)投资。“长期利益”意味着直接投资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着长期关系,体现在前者对后者在管理上有重要的影响。统计上,一般把持股份额大于10%的外国投资归类于直接投资。FDI一般用流量和存量来衡量。FDI流量指的是外国投资者投资子公司的资本(股本、贷款、再投资收益),而FDI存量则表示给定时间点的外国资产的总价值。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FDI流入量大幅度增长,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的400亿美元上升到1990年的2000亿美元,而到2007年,大约为15000亿美元。跨国并购作为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是发达国家之间FDI的主要方式,也是新兴市场国家越来越重要的投资方式。2007年底,全球流入FDI存量预计攀升至约14万亿美元。全球跨国公司母公司超过8万家,其分支机构超过80万家。发达国家吸引了全球FDI的大部分(2007年约占2/3)。目前,亚洲成为新兴市场中最有吸引力的投资地区。其中,服务业约占全球FDI流入量的2/3,发展中国家FDI流入量的一半。
全球FDI流量未来几年的发展将取决于FDI的主要决定因素。首先是规制框架,总体上说,未来趋势是保持鼓励政策,进一步放宽FDI法律和规章,加强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建设。但是,也有迹象表明,少数一些国家采取限制FDI的规制框架。其次是投资促进,各国将继续促进FDI的流入,虽然有些国家可能转向更具有目标针对性的方法。最后是FDI的主要决定因素,即金融市场环境,鉴于金融市场动荡可能会影响实体经济和经济增长,从而导致FDI大幅度减小,甚至在一个国家呈现负增长。综合考虑上面因素的影响,目前的预测估计是,未来几年FDI流量将继续保持在1.4-1.6万亿美元的水平,前提是当前的经济动荡不会转变为全球经济衰退。
吸引FDI最多的20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FDI流量的3/4,其中,12个来自发达国家。美国是FDI最大的接受国,2007-2011年仍可能保持FDI流入量第一的位置。假如把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其吸引的FDI明显高于美国。作为流出国,欧盟的FDI流出量也大于美国。在新兴市场经济体,FDl分布也相对集中,2006年,吸引FDI前十名的国家和地区占流入新兴市场经济体FDI总量的55%。截至2006年,中国是新兴市场经济体中最主要的FDI吸收国,约占全球FDI的6%,预计在2007-2011年,中国利用FDI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英国。
虽然绝大多数的FDI流入来自发达国家,但是新兴市场的跨国公司(主要来自亚洲)逐渐成为世界FDI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目前,估计有20000家跨国公司的总部设立在新兴市场国家。2006年,新兴市场FDI流量为2100亿美元,占全球的17%,累计投资存量约为18000亿美元。一直以来,大多数来自新兴市场的FDI都是南南投资的形式,但是,最近来自新兴市场的跨国公司收购一些大型、知名的发达国家企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崛起,特别是国家控股的跨国公司(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保护主义和民族主义上升。尽管近年来发展中国家FpI流出量的增加(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可能进一步增加),但是这些投资相对于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比例仍然非常小。
二、FDI流动的决定因素
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中,BIT和DTT体系的扩张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直接导致FDI的快速增长,评估这种影响是非常困难的,主要原因是,BIT和DTT仅仅是影响FDI区位的一个因素。而一般情况下,FDI的决定因素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类:规制框架、投资促进和经济因素。
规制框架。过去几十年BITs和DTTs缔结的数量和协议倾向投资者的内容反映了国家普遍努力通过自由化投资政策,创造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国内投资规制框架来吸引FDI。东道国的规制框架是外国投资区位的一个关键性决定因素,如果一个国家在法律上禁止或者限制FDI,外国投资者不可能进入该国投资经营。
过去二十多年,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批准新的法律和规则,包括开放更多部门来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促进外国投资。1991.2006年间,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国内法律和规则改变大2533项,其中的91%都是使得东道国环境更有利于FDI。然而,必须注意到,2004年以来,虽然有利于FDI规则改变的比例仍然非常高,但是改变的数量快速下降。实际上,2002-2006年间,不利于FDI的规则改变增加了两倍,这表明一些国家逐渐怀疑FDI带来的益处和FDI新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
国际投资协议是东道国规制框架的一部分,能直接影响东道国规制框架的某方面。更重要的是,BITs确立一定待遇标准成为投资领域的国内规则,DTTs则确定或澄清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投资协议还可能促使东道国某些经济部门的开放。此外,如果某一国家与某投资者的母国缔结的BITs赋予母国投资者某些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投资者则可循此诉诸于国际仲裁。
投资促进。除了放宽外国投资政策,许多国家通过投资促进方式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为此,几乎所有国家都建立投资促进机构来吸引外资,使得外商得以顺利经营。除此之外,投资促进机构还提供各种激励和投资服务,提高外商投资的设施,发行投资指南,从而提高外商在本国经商的便利程度,并进行政策宣传。
经济因素。尽管一个国家的规制框架肯定是有效可用的,而且投资促进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跨国公司对投资区位作出决定最终取决于潜在的东道国本国的经济因素。对FDI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因素可以分为三类:区位的资源和资产,包括劳动力的质量、物质和体制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的可得性、技术系统和国内企业的基础。市场变量,包括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东道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规模、地区和全球市场的准人性、该国特有的消费者偏好、东道国市场结构。效率,这方面的考虑包括资源成本以及其他投入成本,如交通和通讯成本以及区域一体化成员国的成本。投资正是基于这些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决定的。另外,还必须考虑更为广泛的宏观经济因素,如世界经济表现、包括私人企业的政策方针在内的社会和政治因素。
很明显,任何单个因素,如投资协议,不可能明显使得FDI流向变化,但是又很难分离开各种因素,单独地衡量其对FDI的促进作用。可以说,如果BITs和DTTs能够影响FDI流动,那也是在东道国其他因素的影响下起作用。一般而言,在东道国的规制框架起作用的情况下,一旦允许投资,经济因素就成为关键的因素,尤其是市场规模、市场增长、技能、资源和成本。虽然经济因素不是万能的,但确能有效吸引FDI。
在这样的背景下,BITs和DTTs能完善东道国的规制框架,改进FDI的投资政策环境,保证投资者某些权利,使得法律和税收框架更加透明和稳定,通过确定一定的执法程序减轻潜在政治或经济不稳定因素的冲击。如果BITs和DTTs有助于改善FDI规则方面的决定因素,那也是必须在首先考虑关键经济因素基础上。尽管确定这些协议对投资的具体影响非常困难(其他的一些变量也必须考虑),同时,BITs,DTTs和FDI因果关系的存在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但是,一些学者还是试图去评估这些协议对FDI的影响。
三、BITs与FDI
BITs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所以起到了鼓励外国投资流入,增加外国投资流入的作用。JeswaldSalacuse,NicholasSulli。van和TimButhe.HelenMilner同时认为,缔结BITs能对FDI的流入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发展中国家与其重要的经济国家之间缔结协议时作用更大。通过分析签订BITs的OECD国家对100个发展中国家的流入FDI总量的作用,Salacuse和Sullivan发现,当发展中国家与OECD国家签订BITs时,FDI流入量可能增加。此外,他们发现,与美国签订的BITs比OECD更能促进总体FDI的流动;美国BITs也能促进本国FDI的发展。同样,EricNeumayer和LauraSpess从1970-2001年119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中发现,与发展中国家签订BITs的发达国家是主要的FDI流出国,占发展中国家外资流入量非常高的份额。
大多数学者认为,BITs和DTTs对FDI的作用强度取决于国内和全球的政治,规则和经济几个因素。例如,Neumayer和Spess发现,经济增长快和人口多的国家吸引更多的FDI。此外,他们指出,BITs可能实际上对一些落后国家的国内体制起到替代作用。正是因为政治风险和不确定性制约着FDI的流动,Neumayer和Spess认为,国内体制低质量的国家可能最大程度地从BITs中受益,随着国家的稳定,BITs和DTTs的FDI促进作用将会降低。实际上,很可能只是仅仅签订BIT,在实施之前,只是一种积极的信号作用,Pe.terEgger和MichaelPfaffermayr分析指出,OECD国家流出的FDI总量表明,签订执行的BITs比仅仅签订的BITs对FDI流入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一些研究还发现,一个国家签订BITs的数量也会影响FDI流入。Neumayer和Spess发现,累计BITs越多的国家,吸引FDI越多。RobertGrosse、LenTrevi.no、KevinGalla曲e和MelissaBirch通过对中东欧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研究也发现,一个国家BITs总量与FDI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SusanRose-Acker-man从全球角度研究发现,随着全球BITs上升,流入发展中国家的FDI总量也在上升,虽然签订BITs国家的边际FDI流入量在减少。与Neumayer,Spess不同,Rose-Ack.erman发现,BITs的FDI边际影响在法律体制相对完善和较好经济环境的国家更大。
并非所有的实证研究都支持BITs对FDI的促进作用。一些学者认为,BITs的保护并不能替代或互补东道国经济和规制风险;BITs只是某种程度上与其他的东道国规则和经济决定因素共同影响FDI。199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IYNCTAD)的研究报告是第一部研究BITs影响FDI的文献,报告认为,总的来说,BITs并不是FDI增加的首要因素,东道国批准缔结大量的BITs并没有导致更多的FDI流入。在另一个较早的研究项目中,MaryHall-ward-Driemeier分析了1980-2000年,20个OECD国家和31个发展中国家之间FDI的相互流动情况,指出BITs对FDI的促进作用微不足道。她还发现,BITs只在商业环境稳定、国内体制较合理的国家起作用。如果一个国家签订BITs,从而进行国内规制框架改革,促进FDI自由化投资,这也是体制改革和自由化影响投资区位决定而不仅仅是BITs本身作用的结果。Hall-ward-Dreimer的研究结果表明,东道国市场容量的大小相对于缔结BITs来说,是更具决定性的因素。JasonYackee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BITs对FDI有任何影响。EmmaAisbett的研究阐述了评估BITs的FDI影响时,必须考虑BIT对不同部门的不同影响。她提出BITs可能会在不同部门完全不同,或者,可能存在反向的因果关系,高增长的FDI部门导致了更多BIT的谈判。DeborahSwenson也发现,已经达到较高外资利用水平的国家更容易签订BITs,这至少某种程度上表明已有FDI带动了BITs的缔结。她强调,在分析BIT的作用时,必须控制时间,东道国效应和母国效应等变量,她发现,在控制了这些变量的基础上,BITs确实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吸引更多的FDI。
上面不同的分析结果表明,BITs对FDI的作用很难确定。从直觉上,人们希望BITs能通过提供类似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方式,给投资者带来东道国积极吸引FDI的信号,从而使投资者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保证(因此,减少投资风险)。这种信号不仅传导给合约缔结方,而且能传递给整个国际社会。协议的影响范围——一个企业不通过本国,而是通过与东道国缔结BITs协议的国家进行投资,从而表明,至少有一些企业寻求BITs的保护。国际仲裁案例的上升表明投资者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的解决方法是寻求法律保护。此外,BIT不仅保护投资,而且放宽外资进入和经营,从而增加了吸引投资的机会,以期外资流入增加。
为什么研究结果会如此不同呢(方法问题暂且搁置)?原因是大多数双边FDI的存量和流量数据缺乏。即使这些数据存在,BITs相对于已成定论的FDI经济决定因素,对自然资源和市场寻求类型投资者的来说,其区位决定作用无疑是非常小的,对效率寻求型的投资者来说,在几个投资区位同样具吸引力的情况下,BITs才可能更具有影响力。但是,FDI数据几乎不能区分这两种类型的FDI。也很难区别是BITs与FDI的因果关系和国内FDI投资框架自由化与FDI的因果关系。BITs缔约国的层次,如,BITs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或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发达或非常落后)都可能影响FDI的水平。更一般的说,BITs在一定的国家或背景下更具有相对影响力,这依赖于投资是否和东道国的期许相符,或更关键的,依赖于其他FDI决定因素的综合作用。BITs和FDI在数量上是否相关的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可能是不同的。此外,BITs的作用可能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例如,随着BITs全球范围的不断增长,基本上所有重要的国家之间都相互缔结了BITs,那么,BITs对区位选择的影响也许就不存在了。
研究结果的不同有可能反映了BITs条款本身的不同。例如,大多数的回归分析只考虑到BITs是否存在,而并没有考虑其在投资保护和收益方面的差异程度。再例如,考虑仲裁权利的广度或BITs权利是国际法律下的首要性。实证研究不同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BITs包括除了投资保护条款还有自由化条款(尤其是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缔结的BITs),而自由化条款也能通过对外商开放更多的部门以增加FDI流量;假如经济决定因素不变,BITs的“自由化条款”增加FDI流量也是不足为奇的。这也许能解释为什么和美国签订的BITs与和OECD签订的国家之间影响是相反的。
假如一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和投资协议,那其签订BITs的影响就更复杂。自由贸易和投资协议也能对FDI有相似的作用,或者通过自由贸易带来更大的市场,从而BITs和自由贸易投资协议两者都潜在可能增加FDI流量。一般情况,把BITs缔约国和非缔约国进行比较,可以研究出BITs对FDI影响,但是,假如非缔约国签署的双边、区域或多边协议覆盖了投资协议情况下,比较的结果将出现复杂化,而实际上,这两种不同类型国家的毕竟已经模糊化。简而言之,除了BITs,国家有许多保护外国投资的工具,因此,更复杂全面的研究除了BITs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可选择的投资促进和保护措施。
然而,经济因素依旧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除非BITs非常有利,否则FDI不会发生。但是,只要经济因素有利,尤其是有着非常良好的经济因素,即使在没有BITs的情况下也会有FDI的流动。既然经济因素比任何其他因素都重要(在允许投资的基础上),任何关于BITs对FDI的影响的研究都必须考虑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考虑到投资协议和FDI其他的三类决定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BITs对FDI的影响难以考究也就不奇怪了。2007年6月一项对来自全球跨国公司的602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明,大约五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表示,国际投资协议的大大影响了他们的投资区位决定。另外的五分之一被调查者则表示,这些协议对他们的投资区位决定几乎没有影响。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国际投资协议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投资区位的决定,他们还考虑了其他的因素。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有证据表明,许多投资者是在不知晓BITs存在的情况做出关于投资区位的决定。
四、DTTs与FDI
相对于BITs,关于DTTs对FDI影响的研究较为少见。一方面,BITs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意图促进FDI的流动,而这个目标需要进行验证是否真正实现过,此外,BITs由于在一系列重要政策领域直接影响东道国规制空间从而更具政治敏感性。另一方面,DTTs(高技术性协议)由于能直接影响企业绩效的底线,应该是公司重要的区位决定因素。此外,DTTs影响范围表明,DTTs对FDI的流入路径也会产生影响。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相当一部分FDI是通过毛里求斯流入印度的,原因是毛里求斯和印度签订了比其他缔约国更有利的DTT。
在各种情况下,分析BITs对FDI影响的困难程度与DDTs对FDI的影响是相关的,因此,没必要再次阐述。实际上,大多数实证研究发现,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签订DTTs以来,DTTs对FDI并没有显著的影响作用。BruceBlonigen和RonaldDavies研究了1982·1992年OECD国家的双边DTTs对FDI的影响,他们发现,DTTs和大规模的FDI存量、流量都有关系。他们还发现,早期的DTTs和后来的DTTs对FDI的影响不同,新的DTTs对FDI活动没有积极影响。在后来研究中,Blonigen和Davies研究了美国1980-1999年的FDI流向,发现美国在此时期缔结的DTTs对FDI流入和流出并没有明显的影响。Blonigen和Davies的结论认为,新达成DTTs对OECD国家的FDI流出存在负相关作用,他们认为这可能是DTTs消除避税机会的结果。Pe-terEggeretal.对1985-2000年OECD国家流出FDI研究时,同样发现新缔结的DTTs对FDI流出存量存在负效应。
一些研究则侧重于DTTs相对于跨国公司区位决策的重要性。HenryLouie和DonaldRous-slang研究了东道国的体制质量以及与美国签订了DTTs的情况下,美国跨国公司的预期投资回报率。他们发现,东道国较差体制导致美国公司要求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不利于东道国吸引FDI流入,在控制了东道国体制变量的情况下,DTTs对预期投资回报率没有影响。AllisonChristians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假定美国和加纳之间缔结了税收协议,论证即使和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缔结DTTs,也不一定在一些私营部门提供税收优惠,所以说,即使签订了DTTs,对跨国投资和贸易也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DDTs是否影响FDI的问题上,另有一些研究的结论更为谨慎。DanielMillimet和Abdul-lahKumas认为,先前研究假定存在税收协议的时间效应非常重要,他们发现,在允许预期和滞后影响的条件下,DTTs对FDI的影响是具有实质性和正相关的。EricNeumayer发现,和主要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签订更多DTTs的发展中国家更有可能吸引更多的FDI。然而,他的研究结果表明,DTTs只在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起作用,在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不起作用,这无疑有力支持了AllisonChristians的研究结论。
除了前面评估BITs影响面临的困难外,下面有几种观点可能解释了为什么DTTs不能促进更多的FDI流动。例如,一些BITs的减税条款希望通过东道国国内单方面政策鼓励FDI流人,因此,签订DTTs的国家和没有签订DTTs的国家在税收框架方面并没有显著的区别。另一个可能解释是,DTTs主要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因此,它们减少了外国投资者漏税避税的机会,甚至可能因此阻碍了FDI的流入。再一个理由是,DTTs减少了东道国的税收收入,因此,减少了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而基础设施是吸引和支持FDI流动的首要因素。从更广意义上说,避税港的存在和广泛使用,通过跨国公司分支机构体系来分配各种费用以及转移定价的运用都能可能替代DTTs,成为企业最小化税收负担的手段。
五、BITs,DTTs与FDI
上面的研究,包括BITs的FDI影响的研究,都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只研究了BITs对FDI的影响或者DTTs对FDI的影响,没有研究两者同时对FDI的影响。TomCoup6,IrinaOrlova和AlexandreSkiba的研究表明,BITs和DTTs的相关性在统计上有显著的不同。他们建立模型,评估了BITs和DTTS对17个OECD国家流入9个转型经济体国家FDI的影响,重点是找到一个较好的替代变量来衡量东道国政策,而东道国政策很可能对FDI的流入产生影响。然后通过增加样本国家的同质性来进行研究。他们的结论表明,转型经济体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BITs能带来更多的FDI,但是DTTs对FDI并没有显著的作用。研究结果同时表明,BITs对东道国的体制质量起到替代作用。如果东道国的体制质量很高,那么两者差距就比较小,但是FDI积极作用仍然显著。
结论
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几乎都有国家都把FDI看作重要的资本,能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因此,国家之间相互竞争吸引FDI并不令人意外。这种竞争使得数以千计国际投资协议的产生,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吸引投资者。BITs和DTTs正是这些协议产生过程的核心部分,通过这些国际协议,能提高国家的区位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投资待遇,提高了投资的规则环境。即使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BITs和DTTs能促进FDI的流入,很多国家仍然缔结这些协议,因此,国际协议的数量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缔结投资协议,因此,如果一个国家不签署这些协议,便会担心投资者对本国的投资兴趣消失。因此,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觉得有必要签署这些协议来保持竞争力,或至少表现出“开明地接受这些现代国际法律”。联合国贸发组织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已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鼓励母国或者东道国缔结BITs来保护这些已有投资;这意味着,研究表明BITs没有刺激FDI流入也许是因为BITs只是起到了帮助东道国保留现有FDI水平的作用。
也有可能是政府认为,即使这些协议不能导致更多的FDI流入,但至少不会减少FDI流量,甚至还可以有取舍地接受国际行为准则,减小国家政策提高的空间。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利用这些协议的承诺来推动国内的政策改革。相反,政府也可能通过缔结这些协议,向投资者发送信号,他们通过国际协议提高国内的政策框架和规则,以此来约束国家行为,不会实行单方面改变。这对于政治或经济不稳定,或是腐败程度严重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因为投资者尤其关注这些国家国内改革执行的强度,以及是否具备永久性。在这种情况下,BITs和DTTs重点也许不是协议本身,而是体现了政策的变化,缔结这些协议意味着国家改变国内规则,使投资更加自由化。
最后,政府要加强BITs对FDI的积极作用可能依赖于一些非直接的效果,如更好地实行投资保护。可以在BITs中规定一些措施,使得母国可以采取这些措施促进FDI流向发展中国家。这些措施包括,如果跨国公司投资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母国保证提供各种财政和金融激励措施;建立投资促进的技术支援;投资机会信息;和改善市场准入。这些承诺,实际上能延伸到采取措施加强东道国FDI的受益和他们经济增长和发展,例如,通过促进技术转移和创造东道国企业和外国子公司的关联效应。新BITs缔结和旧BITs的重新谈判都有可能提供上述措施的机会。
除了这些国际协议特定的东西和影响外,BITs还有另一类具有扩散力的影响效果:它们加强了国际投资的法律范围,促进了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出现。这并不是说BITs法律体系的组成和其法律本身,而且说一个完整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实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缔结的国际投资协议形成的条款标准在性质上相似,而且这些标准经过实践的澄清和修改,成为这个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建立涉及到绝大多数国家,是一个动态的、快速的发展过程,所有国家都有机会积极参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设计,确保他们各自的利益都够得到充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