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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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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一、绿色壁垒的有关内容、类型及特征

(一)基本类型绿色壁垒的内容比较广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绿色技术标准。1995年4月,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欧盟也启动了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某些技术标准。(2)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例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在申请和审查合格并拿到“绿色通行证”以后才能进行。(3)绿色包装制度。要求包装必须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如德国的《德国包装物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的《回收条例》和《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等。(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存在,但现在愈来愈得到强化。1993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就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和指导性残留量。(5)绿色补贴。它是指一种将资环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经济效果使成本与效益尽可能在生产和经营者身上得到统一的一种手段。

(二)基本内容各国的具体做法虽各有不同,但从生产、包装贮运到使用的全过程都有不同程度的环境限制。按产品形成及运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包括:(1)有关生产方法、加工过程的限制措施。现在已有不少国家意识到,仅靠对产品本身污染的“末端”控制已不适应需要,于是纷纷制定了有关产品加工过程和加工方法必须符合特定环境要求的PPM(Processing&·ProductMethod)标准。在乌拉圭回合签订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中,对PPM的境外实施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即如果这种PPM标准影响产品功能,进口国有权限制不符和本国PPM标准的产品进口。(2)有关包装贮运的环境限制措施。这是指对包装物的成分、可再装性、环境标志图案以及运输中有关危险品不得靠岸甚至不得运输等方面的规定。(3)有关产品组分、性能及使用的限制性措施。这方面的限制性措施涉及面较广,包括的内容也多,而且经常变化,往往难以适应。例如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要求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的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十;法国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日本对进口蔬菜中农药的残留量规定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三十点五等等。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从其具体内容可以看出,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以下特点:(1)较强的技术性,即对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的鉴定都包括较多的技术性成分。(2)较大的灵活性。由于各国的环保标准不统一,可选择的余地大。(3)较高的隐蔽性。许多国家利用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使出口方往往难以预见具体的内容及其变化,难以适从。(4)一定的歧视性。有些国家往往根据自身与其他各国的具体贸易状况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国民待遇原则受到扭曲。(5)影响的严重性。绿色壁垒一旦生效,其效应较之关税壁垒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种措施容易从一个国家扩散到多个国家,产生连锁反应。(6)争议性大。由于涉及面广,标准又不统一,隐蔽性与合法性相互交织,往往容易产生分歧,难以协调。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影响

由于农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极为密切的关系,绿色壁垒必然对农产品产生重大的影响。从长远角度来看,其影响将愈来愈深入、明显和直接。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比较发达,资金实力比较雄厚,技术比较先进,环保意识也比较强,环保的水平也比较高,环保标准也就更为严格。发展中国家由于诸多方面的限制,其环保水平和标准在近期内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由于各国当前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根据各国国内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这样就很容易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往往被拒之于发达国家国门之外。因此,这种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国际环保标准是极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产品贸易的。

从这一角度而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农产品贸易是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环保水平还比较低,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的过程和方法、包装贮运、组成成分及性能等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利于环保的因素。从总体而言,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这些方面造成其他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禁止进口、退货和索赔的案例非常之多。我国农产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较严重的影响:

(一)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我国冻鸡因不符合欧盟卫生检疫标准,欧盟已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国冻鸡进入欧盟市场。1998年9月,欧盟兽医专家考察团来华考察后,在对我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有关加工厂考察的报告中认为,我国的防疫检疫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不符合欧盟要求,可能继续禁止我国向欧盟出口禽肉。日本1999年1月16日出台的最新的“家畜传染病预防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国等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这无疑会增加我国猪牛羊肉的出口成本。日本的“植物检疫法实施规则”使我国的大部分蔬菜和瓜果类产品遭到禁止。

(二)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技术标准发达国家往往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我国许多产品由于苛刻的技术要求而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例如我国牛肉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猪肉和牛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龙眼、柑橘、苹果、香梨均不能出口美国。

(三)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项目从42项增加到102项,对克球粉残留超过0.01ppm的冻鸡拒绝进口,使我国一些商品因未达到要求而遭退货。

(四)包装1998年,我国输美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而受到限制,随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对我国木质包装进行限制。

(五)保护动植物物种1995年,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宣布对中国的虾类制品实行“自动扣留”,其原因为我国的渔船上没有装有海龟逃生装置,危害了海龟的生息。这使我国冻龙虾出口额由1995年的1203.9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的23.8万美元,冻螯虾同期由23.8万美元减少到2.4万美元。

三、对策

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世界不可逆转的潮流。农业的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打破农产品贸易的绿色壁垒最终的解决办法在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农业环境的破坏主要是由于工业排放的“三废”、污水灌溉或用被污染的河水灌溉、大气污染、化肥用量过大、施肥方法不当以及农药等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造成的。其主要原因为:环保意识不强;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技术水平低;经济实力较弱;经济制度不完善(包括资产产权不清晰、产权不完全、资源市场无或薄、市场竞争不足、产权主体缺乏积极性和能力、政府干预不力或失灵等)。为此,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对农民和农村基层工作者的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除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文艺等手段以及正规环境教育外,要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地培训农村骨干力量,为环保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成立和加强环保机构当前,应加强县级环保部门的建设。乡镇一级也应设立专管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环保站。环保机构应配置懂环境、经济社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三)制定完善农村和农业环境管理技术标准和监测信息系统,为农业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今后应建立以下标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及分级、生态环境评价方法、生态农业经济标准、生态无害化生产模式与技术评价标准、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标准、生态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方法技术指南、农业生态监测指标及方法等,同时应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开发农业环境信息库以及时提供农业环境的变化状况与信息。

(四)严格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要认真贯彻实施与农业有关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制定和完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建立农业环境管理制度今后需研究的政策有农业生态补偿费征收,农村环保社会投资,利用市场机制保护和改善环境,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生态农业产业化及其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政策。今后,应在继续坚持贯彻“三同时”制度,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土地占用审批制度、森林采伐制度等为核心的环保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农村经济模式与农村自然资源利用方向评估制度。

(六)积极加强国际合作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有效的农业环境管理制度,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利用外资发展环保型农业,为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并与各国签订互认协议以取得我国农产品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为消除绿色贸易壁垒服务。

(七)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有关的环境法律规范、技术标准、限制措施及绿色贸易壁垒等进行系统研究一方面要借鉴有关经验和总结有关教训,另一方面对其不合理的保护要制定有关对策并依据有关国际规则和惯例据理力争。

(八)建立和完善利于农业环保的经济机制

(1)明晰产权并强化其安全性。将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对象化到具体的产权主体身上,为其注入关心自身利益的产权动力。而对于不能通过产权安排解决问题的资源(大气等)则应通过政策和法律制定硬性的约束指标进行保护。

(2)以鼓励排污权交易作为征费的补充。政府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目标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排污权的数量通过配套至拍卖等方式拍卖给有关经济实体。经济实体在获取排污权后,可将其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进行运营。当生产由自己进行时,排污权就在自己手中。当排污权成为一种结构性剩余资产后,就可以通过市场在一定规划下转让给他人。

(3)使用者收费。这是对使用者征收的费用,它和污染治理成本、废弃物收集处理费用、行政费用等有关,和污染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无直接关系。

(4)提高农业经济实体的组织程度。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将分散的产权整合,形成具有独立的利益、较强的谈判能力的实体。我们认为应当在资源资产化的基础上,由各产权主体成立专门的资产运营机构,对其资源实行资本经营。国家资源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集体资源应由集体成立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对资源进行运营。对私有产权而言,应成立中介组织为其保护产权服务。

(5)在当前尚未有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仲裁机关的情况下,可由环保部门暂行使实施预付金返还制度。对有污染环境潜在可能性产品征收预付金,如果产品使用后不到规定的征集点而避免了污染,就向使用者退还预付金。如企业生产过程结束后不能缴纳相关税费或不能弥补对有关主体造成的损失,预付金不再返还。因为我国农业环境污染源主要为农村的乡镇企业。但乡镇企业的发展缺乏正确的引导、合理的规划。乡镇企业的发展呈现的是“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局面,数量多,规模小,设备落后,清洁生产技术缺乏。再者,企业的寿命周期短,大起大落,相当一部分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不能按章缴纳税费。因此,这种制度在农村实行非常必要。

(6)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手段。除了工业应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外,农业本身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也是农业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