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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主要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金融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以避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对违规问题处理时对事对人的处理要对称,做到“两结合”:一是对事对人处罚结合,也就是既要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又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其吸收教训,也教育他人。二是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让违法违规金融机构集中共同承担经济损失,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而且要改变中央银行只有审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现状,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享有人事处理权,通过法律形式确定。
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在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中各金融机构既是被监管的对象,也是基础性监管的自律主体。各个自律主体应按照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央银行还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央银行要牵头金融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一是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二是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性。主要包括:第一,要全面、详尽的分析和披露金融机构风险因素以及可能出现风险的主要环节;第二,进一步加深对银行资产状况、负债项目的披露,既可减少地方行政干预,也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程度;第三,对不良信用行为披露,促进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增强社会信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