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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信托和基金是同一个概念,在我国由于制度设计的原因,分别被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因此两者发展的轨迹不同,形式特征也有所不同。
2003年4月,杭州市工商信托推出了规模2000万元的“证券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雏形。同月,百瑞信托推出了国内第一只准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在郑州问世(以下简称“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该产品存续期长达10年,,实现了“曲线”的开放。2004年2月,深圳国投推出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以下简称“赤子之心”)则为更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同约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其将一直存续,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开放日随时申请认购,在封闭期满之后,可随时赎回。
已推出的这几支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较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的优势,不乏创新之处:
监管更加透明,加强了财产的安全性
根据《信托法》规定,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帐、单独管理,每个委托人均有独立账户,因此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运作规范、透明。“赤子之心”借鉴国外模式,采取了受托人(深国投)、银行(工商银行)、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和投资顾问(国泰君安咨询)四方监管的形式,即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资金托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双重监管。具体的流程是:资金划拨由信托公司发出指令,银行直接向证券公司划转;购买证券的指令,由投资顾问发出,信托公司审核后进行具体操作。证券账户的资金余额T1后划回银行。这样保证资金只在银行和证券公司流动,而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只托管资金和证券,保证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投资范围更广,弹性更大
“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将统一用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国债、企业债、证券基金投资,以及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信贷业务等投资,并将根据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长期和阶段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变化趋势确定资产配置,对配置资产比例评估修订。“赤子之心”投资范围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在品种的转换上,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根据对大势的判断适时换仓,具有更大弹性,可以充分平滑在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配置。而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风险更加分散。
绩效的激励约束设计更为合理
信托的收费模式更趋市场化,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基金业实行的固定管理费率是一个有力的挑战。在“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根据信托收益收取信托报酬,在信托投资年收益低于1.5%时不收报酬:“赤子之心”则按开放日净值与历史最高净值比较之差,提取20%?的绩效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基金不能保持持续增值,投资顾问是不能从中获取绩效费的。
以投资经理为核心,内在信用加强
“赤子之心”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因受托人与本信托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解除,或接到赵丹阳先生不再担任本信托投资顾问之负责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实际上就说明了该信托计划是围绕着基金经理而设立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该基金经理的信用,而参加信托计划的。同时,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首次募集设立时,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了相当份额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这就将基金经理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有效弱化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内在信用加强的目的。
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
赎回影响了投资的稳定,资金的不平衡进出使基金经理频繁买卖证券,而无法持续地长线投资,阻碍了其运做思路。而“赤子之心”为了投资稳健、持续的考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拉长了封闭期,在封闭期后的开放日才能自由赎回。这对客户进行了有效的筛选,只有立足投资而非投机的客户能够进入该集合信托。保障了信托运做的长线性,避免短线频繁操作而影响整体投资策略的投资波动现象,鼓励投资而非投机行为。
另外,在分红方式上,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也更为灵活。比如“赤子之心”在分红时,由投资者对分取现金和转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单位两种方式上任意选择等灵活多变的信托设计,更好地适应了投资者的需要。
不可否认,信托方面的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发展:比如由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受200份的限制,资金规模也就受到了限制。但不可否认的是,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两者各有特点,面对的客户群也有所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面向更广大风险承担力较弱的一般投资者,而信托相对较高的投资门槛实际上将一般的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投资者排除在外,更主要的是面对风险偏好较高、承受力更强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