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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创业投资发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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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创业投资发展管理

摘要:通过将中美两国创业投资发展相比较来说明我国创业投资这一产业中目前存在的问题,诸如,政府的行政导向明显,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以及缺乏专业的创投人才等等。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创业投资;资本;基金;机构性投资;融资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实现技术进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促进技术进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目前,虽然学术界对创业投资还没有形成一个为大家广泛接受的、公认的、权威的标准定义,但从中外经济学家、权威性机构和文件对创业投资的定义来看,并无实质的差别,只是侧重点和范围不同而已。美国《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创业投资是对企业提供的一种风险资金,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公开招股或从上市的资本市场上筹到资金。通常资金是以资产形式提供的,即拥有公司普通股或类似普通股的可转换的优先股。对于创业投资可以集中考察三个方面:新增资本,购买现有股东的股份和为取得经营权而购买产权。”

我国的创业投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但是真正的发展是在1998年初召开的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提案之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引进、起步、逐步兴起、快速发展和理性调整等几个阶段,并且整个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试图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来发现我国这一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使人们对创业投资的认识更加成熟,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更加完善。

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VS政府的行政导向明显

企业家资金在美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时筹措资金修建铁路和建立起纺织工厂。但是一直到二战之后,创业资本产业才初具规模。我们经常说人们决定成为企业家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一些成功的典型,很多创业资本家也是这样的。早期的创业资本产业的成员就是试图模仿几个成功的范例,这其中也包括以下三位:AmericanResearch&DevelopmentCorp.(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46年,最成功的运作是数字设备公司。ARD的创始人是一个出生于法国的军人Gen.GeorgesDoriot,他后来被称为“创业资本之父”。在20世纪50年代他执教于哈佛商学院,而他关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的讲座被那些专注于传统型企业管理的人们认为是诡诈的。

J.H.Whitney&Co.也是成立于1946年,它早期成功的作品是“小女仆”橙汁,而JockWhitney也被认为是创业产业的创始人之一。

TheRockefellerfamily(洛克菲勒家族企业)。它最早的投资之一———东方航空公司,现在已经停止运营,但是仍然是最早的商业航线之一。

从这几个早期的成功的创业企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早期的创业资本带有很强烈的私人色彩。众所周知,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角度考察,民间资本是指除政府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包括非国有企业资本,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居民储蓄等等。从这些成功的经验中可以看出,我们应该通过动员民间资本,提高我国创业投资的总规模,更重要的是提高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减少政府投资的份额。对于创业企业来讲,创业投资是其生命源泉,而对于创业投资来讲,民间资本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蓄水池”。只要取之有道,它必将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民间资本对于风险投资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政府的支持也是功不可没。在创业投资这一产业的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应该是宏观调控方面的,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而在中国,虽然人们与创业资本这一理念和做法的较量已达十年之久,并且已经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应该发展创业投资以便更好地创造财富,但是这一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做出进一步调整。

由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产业投资基金都和各级政府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从而也带来了我国目前产业投资基金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行业特征。

我国的投资基金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和国企资金,另外一些是高校或公开上市公司提供的资金,还有一小部分是民间投资和境外资本。在中国从事创业投资的主要机构有:IDG、Softbank、AcerGroup和IntelCIV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投资总额少于3亿美元,而且采取了比较特殊的投资方式和退出途径———离岸持股公司。而在创业投资发达的美国,私人资金是创投资金的主要来源。例如,美国的私人创业投资公司有2000多家,投资额约占创业投资总额的70%左右。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既包括富有的个人资金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是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也包括大公司的资金、政府财政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等。同时,政府的财政资金在其中占据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国的创投领域。

三、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VS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形成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政府试图加速先进科技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冷战所引起的对苏联的科技进步的恐惧。1957年,美国一项研究明显显示商业资金的短缺是发展企业的一个主要障碍,为了改进这一现象,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并且由美国国会在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法案》(SmallBusinessAct)。

美国立法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内部创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y)项目,使这些公司可以从政府获取低于市场利息的贷款。为了保证这一项目的顺利发展,国会允许商业银行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银行就参与到了银行业以外的商业中了。这一立法通过之后的四年中,就有将近600多家小型投资公司开始了运作。

与此同时,一些创业资本公司也开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模式以外的合伙制结构,而这一合伙制具备了小投资公司所缺少的弹性。因此在十年之内,创业资本合伙制所控制的资金就超过了小型投资公司。

在20世纪60年代,创业投资公司充分显示了自己创造高额的投资收益的能力,例如,数字设备公司在1968年给ARD带来的年投资收益率是101%.公司的启动资金是七万美元,而到1959年为止,该公司的市场价值是三亿七千万美元。因此,创业投资对那些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来说是炙手可热的,但是对公共机构而言,确是有些高风险。

但是在70年代,创业投资却经历了双重打击。首先,到1968年,已经有1000多家创业资金支持的公司进入了市场,但是整个市场却经历了长达七年之久的低潮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失望的股市投资者和更多灰心的创业投资者。后来在1974年,国会又在不经意之间给创业投资产业带来了一次沉重的打击。为了制止公司员工退休金的滥用,国会通过了ERISA——《雇员退休收入保证法》,试图来保护公司中退休员工的利益。但是,退休金基金的经理人们做出的反应是停止一切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作为市场低迷期和ERISA立法的结果,创业投资基金在1975年陷入了历史低点。

但是在以后的时期内,情况有所好转。从1978年开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大改善了创业投资的环境。首先,国会把资本收益税从原来的49.5%降低到28%.接着,劳动部颁布了通告以消除ERISA对创业投资的阻碍。这些以及其他政府政策的改变扫清了风险投资的障碍。与此同时,一些创业资本所支持的公司隆重上市了,其中包括1978年的联邦快递公司和苹果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复苏了那些富有的家庭以及机构投资者对创业投资的兴趣。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1980年,创业公司集资不足六亿美元,而到1987年飞速增长为四十亿美元。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些机构是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在1978年,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是风险投资资本的最大的来源,占整个基金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之后,逐渐降低为10%.公共和公司的养老基金一跃成为创业基金最最主要的一部分,占大约一半左右。20世纪80年代创业资本突然增长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即资本收益会大幅下降。很多投资者期待的收益率是30%或者更高,这当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切合实际的。正常来说,私人资本所带来的回报率应该是在15%和25%之间,取决于投资的风险程度。但是,到1990年为止,创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降到了8%以下。这随即引起了创业投资的另一轮的低迷。失望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1989到1991年之间相继退出了。后来,1991到1994年的经济复苏使创业投资有所抬头,此后创业投资又一次处于上升趋势。

从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政府的政策和法规对于这一产业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这当然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和法规之外,影响到创业投资的机构还可能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证券交易中心,联邦储蓄机构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等。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和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现行法律法规与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存在矛盾;另一方面是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迟迟不出台。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不但大大增加了创业投资风险,而且导致了过高的创业投资交易成本。

直到最近,我国才开始出现规范创业投资的法律。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目前确实到了亟待政策扶持和法律规范的时候了。一方面,我们国家私人手中的大部分积蓄不能流入急需创业资金的高科技领域。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现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例如,一些风险投资机构不务正业,打着“创业投资”旗号炒股票,甚至搞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

直到去年,我国政府才开始出台组织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和法规。没有这种法律的支持,私人领域的大部分资本就缺乏进入高科技领域的渠道,即使这一领域急需创业投资的支持。在深圳最新出台的法规可以视作一个巨大的突破,之后北京和上海紧随其后。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现规范了创业基金形成的过程,从而使创业投资这一产业的性质也有所改变。

四、创业投资的职业化和规范化VS专业化程度偏低

美国机构性投资的增长所产生的最有利的一个结果是创业投资公司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也许很多创业投资经理对此颇有非议,而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投资者和许多顾问的严密注视会促使这一产业更加职业化和规范化。他们对创业投资所提出的很多要求会使经理们制定一个清晰而连贯的投资策略,并且如有背离这一策略时,必须对投资者们做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也可以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创业投资家作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经营者,职业经理人,承担着融资、筛选项目、投资管理、监督咨询等整个融资过程的责任,是决定创业投资资本供给者是否获利,获利大小的关键人物,因此,创业资本家在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有一个多层次,高素质的创业投则家群体是创业投资运作顺畅和成果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普遍缺乏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制度安排,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有时甚至与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时缺乏长远的发展战略,难以形成独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在自身的内部管理和投资企业的考察评估上尚缺乏完善而健全的体系,从而给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

我国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树立正确的融资理念,而是将上市作为一条“圈钱”的捷径。这种恶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了创业投资领域,很多创业团队在成功地引入创业资金后,并没有将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上,而是集中精力在利益分配上,从而出现种种资本和知本分离的现象,甚至走向破产的地步。

由于受自身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公司普遍收益不高。虽然1993年,成都创业中心给19家科技企业总共投资700万元,历时5年投资期,收益率达到了428.8%,但这仅仅是个别情况。在这种经营压力下,为了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待,很多创业投资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从而严重偏离了创业投资公司的初衷。

五、小结

由于以上种种问题的影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还是规模小、实力弱。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100亿元,已经投入创业企业的大约有10多亿元,加上国外创业投资公司的2亿美元投入,我国目前投资创业投资的资金总量大约有3亿多美元左右。在创业投资发达的美国,平均一家创业企业从初创到成熟大约需要5000万美元的创投资金,如果这样,我国目前投入运作的创业投资只能维持24个创业企业。这显然与我国的产业结构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称的。

我国的创业投资规模不仅总体规模偏小,而且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微观个体———单个的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也普遍偏小,往往只有几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资本,有时甚至连一个大型的科技项目都很难支撑,如此,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很多创业投资公司不得不从事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从而与其创业投资的初衷背离甚远。这些创投规模上的局限性大大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的存在,我国应该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诸如,为创业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以及引进和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等等。

参考文献

[1]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张极井。项目融资[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