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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业经营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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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业经营风险管理

[摘要]银行业在各国都是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业,是否放松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上。为论述方便,在不加说明的情况下,本文中混业经营的概念,是特指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相互融合。混业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项金融业务,有的国家还允许银行参股非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探讨混业经营下银行的风险问题。

银行业在各国都是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业,是否放松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上。为论述方便,在不加说明的情况下,本文中混业经营的概念,是特指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相互融合。混业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项金融业务,有的国家还允许银行参股非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探讨混业经营下银行的风险问题。

混业经营是否增大了银行的风险

通常认为,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在基本流程、利润来源和经营风格等各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前者的收益水平较高但同时风险也较高。事实上,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和商业银行业务相比,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高。而且,不同的投资银行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大小和风险种类都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例如,对美国银行的实证研究表明,1990%26amp;#0;%26amp;#0;1997年间,银行通过其子公司从事的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和盈利水平都显著高于传统银行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的风险高于传统银行业务,但盈利水平低于传统银行业务(Kwan,1997)。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ECB)的报告列示了包括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在内的非利息收入的来源、规模、盈利能力和风险。结果表明,资产证券化、证券托管、证券经纪等业务的风险低于证券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一些投资银行业务(如证券承销)的风险低于一些商业银行传统收费业务(如贷款承诺)。即使银行经营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高于商业银行业务,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混业经营会增加银行的整体风险。事实上,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混业经营不但不会增大银行风险,还有助于降低和分散其整体风险。

如果把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分别视为银行投资组合(portfolio)中的两项单独资产,设其收益率和收益方差分别为ri和σi(当i=s时,代表投资银行业务;当i=b时,代表商业银行业务)。根据现资组合理论(ModernPortfolioTheory),银行整体收益率rp和收益方差σp分别为:

rp=wrb+(1-w)rs(1)

σp=wσb+(1-w)σs+2w(1-w)ρσbσs(2)

其中,w为商业银行业务所占比重,ρ为rs和rb的相关系数。

如果通过混业经营能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就意味着要使当w取某些值时,σp%26lt;σb。设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较高,即σp%26gt;σb,则σp%26lt;σb的必要条件为ρ%26lt;1。此外,商业银行业务所占比重w不能太小,否则(2)中第二项就会偏大,可能导致σp%26gt;σb。

因此,在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高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假定下,若两种业务收益之间的相关系数较低,且投资银行业务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则银行可以通过混业经营分散风险。对美国银行业的实证研究表明,银行通过成立银行控股公司(BHC)开展证券业务并没有增大其整体风险(Wall,1987),银行控股公司证券子公司的自营和承销收益和商业银行子公司业务收益的相关系数很低,说明银行通过控股公司开展混业经营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Kwan,1997)。

混业经营是否会引发银行危机

从理论上说,如银行大规模开展那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就可能威胁银行体系的稳定。但实证研究表明,混业经营和银行危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反而容易使银行收入来源过于单一,风险过于集中,增大危机发生的概率。

对混业经营持反对意见者常以1929~1933年美国银行危机为例,说明混业经营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潜在危害。但是对当年美国银行的实证研究显示,银行混业经营和银行危机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在1930~1933年的银行危机中,活跃在证券领域的207家国民银行中只有15家倒闭,比例大约为7.3%;而在这3年间倒闭的国民银行占全部国民银行的26%。这15家银行的倒闭不可能是当时发生银行危机的主要原因(White,1986)。

对其他国家的研究也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对20世纪德国经历的3次银行危机进行分析,发现其全能型银行体制和银行危机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Canals,1997)。Barth和Caprio等学者(2000)选取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质量作为控制变量,采用多种计量经济学方法,对1970~1999年间60个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越严,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越高。学者们还对样本区间涉及的250个银行危机案例进行个案研究,观察危机发生后监管当局是否加强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结果发现,在141个案例中,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没有变化,在14个案例中,监管当局放松了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只在3个案例中监管当局加强了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另外92个案例由于缺乏数据,无法判断);银行危机发生后,监管当局通常会采取措施限制安全网(safetynet)的范围及加大对银行冒险经营的惩罚,而不是加强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

一、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可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经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投资自营业务。不同种类业务的风险%26amp;#0;%26amp;#0;收益特征不同。

1.经纪业务属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收益较稳定。该业务有规模效益问题,并要求定期投入、更新、扩充,但受大势影响较大。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等资产经营业务是有一定收益、风险较低的业务。

2.证券承销业务是有一定风险、又有一定收益的业务。目前我国股票首次发行主要采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向机构投资者寻价的定价方式。与过去采用的按固定市盈率定价方法相比,新股市盈率更高,但对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影响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一级市场申购踊跃。对于承销商而言,承销股票既可以获得较高的手续费,又几乎不存在发行不出去的风险。但随着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将越来越小,这也意味着券商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承销风险。

3.证券自营业务是高收益、高风险的业务,特点是收益大起大落,而且一旦投资决策失误或受大势影响很可能亏损。我国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的操作理念目前主要仍以大自营投资“坐庄”为主。其基本操作策略是:自营商利用其资金优势、持仓账户分散隐蔽、研究宣传机构等对某些个股进行深度投资操作(“坐庄”),促使中小投资者跟风买进。在各种题材的促成下价位达到市场认为的风险区后,大、中、小投资者根据内幕信息外传的顺序以及对价位控制力度的差异,分层次卖出。操作结果一般是自营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中小投资者利润有限甚至发生亏损。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未来中国股票市场的暴利机会会逐渐消失,继续玩高仓位持股“游戏”的自营商将面临“杀机四伏”。事实上,目前已有许多自营商开始重新调整投资理念,将投资方向重新定位在股票的内在价值上。

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经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投资自营业务上的不同风险%26amp;#0;%26amp;#0;收益特征说明,以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高为由,对银行经营范围进行全面管制的理由并不充分。

二、有限制地允许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资金来源以存款为主,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存贷款利差收入构成我国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在经营范围过窄、收入来源单一的情况下,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贷风险。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与西方主要国家开展混业经营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在银行利润来源单一、风险较高且过于集中的情况下,有限制地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将有利于银行扩大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分散经营风险。

之所以建议“有限制地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因为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如允许银行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如证券自营业务),将可能不利于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这是因为:

1.追逐价差是投资我国股市的主要动力。股市兼具投资和投机的双重功能,但中国股市投资价值低下。以国外的股票市场市盈率为参照系,美国除了网络股、高科技股在40~50倍左右,生物科技股在23倍左右,传统产业股没有超过16倍的。香港股市市盈率通常在20倍以下。然而我国深沪股市在2000年底的市盈率一般是60多倍,有的达到百倍甚至上千倍。过高的市盈率说明,从投资价值来看投资股票所得到的分红派息相对于投资成本而言远远偏低(远低于储蓄存款,大体只有一年期储蓄存款利息的1/5)。

2.银行直接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将增大其风险。我国银行体系受到了政府有形或无形的担保(胡祖六,1998),因此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负盈不负亏的银行往往有强烈的投机动机,加上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允许它们直接参与证券交易,必然导致大量银行资金涌入股市,进而引起股票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增大股市泡沫。一旦泡沫增长破灭,银行资产必将大幅缩水,引发银行流动性危机,直接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近年来,我国一直禁止信贷资金流入股市,但由于股市的高投机性,能获得暴利,已经有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间接流入股市。有学者(刘邦驰、耿虹等,2000)对1997年国家《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通知》两项法令出台之前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1996年我国股市资金结构中个人投资者资金只占39%,机构信贷融资占47%,国债回购市场融资占14%。国债融资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其实质是证券公司以国债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是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一种渠道。国债回购市场与股市的资金活动联系密切。对1995年1月到1996年12月间每月股市成交额和每月国债回购交易量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前者是后者的1.6倍,且后者对前者影响显著。国债回购市场对股价上涨有明显的推进作用。选取个人开户数、股市成交额和经济景气指数为控制变量,对同一样本期内深圳成分股指数和国债回购交易量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当全国国债回购市场月累计交易额每增加10亿元,深成指增长140点左右。

以上分析说明,在不允许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情况下,信贷融资都可以暗渡陈仓,推动股价上涨。不难预见,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或间接参与证券交易,必然导致银行将更多的短期储蓄资金用于高风险经营,从而增加股市泡沫,危及银行体系稳定,影响实质经济发展,甚至可能重蹈东南亚国家发生金融危机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