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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邮电部邮政总局联合颁发《关于银行邮局商订储汇业务协议书的指示》,对银行和邮局的关系、具体业务和做法、现金管理等作了规定。协议书确定:(1)邮局办理储汇业务,分直接经营与业务两种,无论直接经营或业务,均应在统一方针下受当地银行的指导,邮局可参加当地票据交换。(2)国内汇兑业务,除遵行现金管理各单位公款汇兑必须由银行办理外,其他一切汇兑不分对象、不限数额,银行、邮局均可办理,邮局应以个人汇兑为发展方向。国际汇兑业务,照国际联邮办法办理,最高额不超过1千金法郎,但必须按照外汇管理办法,汇入结售银行,汇出得向银行申请结汇。储蓄业务,邮局应受银行的委托办理,对象以个人为限,一切章则办法照银行统一规定。邮局还可转解侨汇、代收金库款、代收付公款等业务。(3)邮局遵行现金管理,其所有业务上的现金收入,除保留一定数额作为兑付汇票及日常开支外,一律转存银行,银行按一般公存利率计息。《协议书》还对汇兑方式、汇率和邮电费以及邮局对银行的透支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大力组织社会零散资金,投入国家生产建设,1951年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邮政总局联合发出《银行委托邮局储蓄业务合约的指示》,其中规定:银行普遍利用邮局机构、人员储蓄业务,在政策与做法上邮局应受银行领导;邮局储蓄业务,服务对象应以个人及群众团体为主;邮局原有的自办储蓄所收储金,应全部转作银行储蓄存款,自办储蓄结出余额自拨交银行日起,应付利息由银行负担;银行每月月底按规定付给邮局代办手续费。
1953年7月27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为停止银行委托邮局储蓄业务自一九五三年九月一日正式解除合约的联合指示》,规定各地已建立关系的银行、邮局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结束后储户移转等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尽快开办邮政储蓄的指示,1986年1月27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联合通知》,决定春节前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南、辽宁、河北、四川、陕西、江苏、广东、福建、湖南等省市的12个城市开办一批邮政储蓄点,办理个人邮政活期、定期储蓄业务,交存的邮政储蓄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支配。邮政储蓄的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由邮政局支付给储户,支付的实际额度及人民银行应付给邮局的手续费,均由开户邮局与银行结算。
1986年3月10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决定自198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城乡邮政机构均可办理。《协议》强调:邮政储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的储蓄所有权的规定。
《协议》规定:(1)邮政储蓄业务,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存款(包括互助储金),不受理支票。邮政储蓄业务的种类,先按银行现行的储蓄种类办理;以后可以结合邮政特点和群众的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商定开办新的储蓄业务种类。(2)邮政机构吸收的储蓄存款,全部缴存人民银行统一使用。对储户支付的利息,由人民银行按实际支付数定期拨付;邮政机构缴入人民银行的储蓄存款,不再计算利息。(3)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所需的备用金,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核定后预拨给邮政机构,不计收利息。人民银行根据缴存的储蓄存款每月累计日平均余款,付给2.2‰的手续费,由开户银行每月结计,按季付款,手续费率暂定3年不变。(4)邮政在办理储蓄业务过程,发生贪污、盗窃、丢失、冒领、差错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邮政部门自行负责。
198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邮电部原签订的《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继续有效,但《协议》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通知》规定:(1)邮政储蓄吸收的资金,转存人民银行,列入信贷计划,安排当地人民银行调剂使用。(2)凡具备两人以上、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和开业条件的邮政机构,均可开办邮政储蓄业务。(3)邮政储蓄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贯彻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4)邮政储蓄业务的种类,可比照银行现行的储蓄种类办理。如需增加新的储蓄种类,须由省、直辖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商定。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可以受理支票,但要在人民银行收妥入账后办理转存和起息。(5)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业务关系改变为转存款关系,即邮政储蓄由邮电部门自办,邮电部门吸收的储蓄存款(含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邮电部门支付转存款的利息和保值储蓄贴息,停止支付邮政储蓄手续费和提供备用金;储户的存款利息由邮电部门支付;邮电部门获得的利差即为经营收入。
2003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邮政储蓄改革的初步方案。方案采取了新老资金划断的方式,以2003年8月1日为界,以后新增的邮储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执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即1.89%;这部分存款还可以由邮政储汇局自主运用,利率由市场决定。8月1日之前旧的转存款,由人民银行暂按现行转存款利率4.131%计息